【女人想想】受暴婦女需要多元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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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積極、體貼的小喬,婚後努力認真工作以分擔家計,但她的收入長期以來都被先生管控與揮霍,先生也長期對她拳腳相向。在一次嚴重受暴後,小喬覺得忍無可忍,鼓起勇氣通報113,家暴中心社工很快地將她和三個年幼孩子安置到庇護所。

這次,小喬下定決心要離開先生了,但是政府主責社工卻跟她說:庇護所不能讓你一直住下去。而帶著三個孩子,娘家也沒辦法幫忙,小喬該怎麼辦呢?

當婦女因為遭受家庭暴力而不得不離開家時,第一個面對的難題就是:  「今晚要在哪裡落腳?」有時候,親友礙於諸多因素無法伸出援手,受暴婦女的經濟能力又不允許她住旅館或租房時,庇護所的存在就顯得非常重要!

臺灣第一家庇護所是1992年由臺北市政府委辦的安心家園,成立時間甚至早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制訂。經過公私部門三十餘年的推展,目前全台灣共有26家庇護處所,位於19個縣市內,僅新竹縣、金門縣、和連江縣境內沒有設置庇護所:新竹縣是將受暴婦女委託安置在新竹市的庇護所,金門縣是以旅館安置受暴婦女,連江縣有公設安置處所但有個案入住才有工作人員進駐。

誠然,維護受暴婦女危機期的人身安全,是庇護所的首要任務,而庇護所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促進受暴婦女自我保護與脫離暴力環境的能力,關鍵就在於安置期間的長短。Sedlak(1988,轉引自Bennett et al,2004)發現,婦女在庇護所居住兩週以後,會比較不感到憂鬱,而且會對未來覺得比較有希望。Kirkwood(1993,轉引自葛書倫,2003)認為,若能覺察暴力對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並被賦予獨立生活所需的實質與心理支持,受暴婦女即可被增權,進而產生解決問題的行動能力。Pahl(1985)和Yu (2003)指出,庇護服務效能佳,婦女因應暴力的技巧會提升,較不會回到暴力的環境;以英國庇護所為例,平均安置期間為四個月,主要決定於申請社會住宅的等待期長短(Yu,2003,轉引自游美貴,2008)。

因此,如果受暴婦女在庇護所的停留期間在兩週以下,庇護所只能做到基本的人身安全維護和身心安頓,因為她們還處於混亂期,身心狀態都有待修復,對工作人員的信任感也有待建立。如果受暴婦女在庇護所的安置期間能夠再長一點,庇護所除了生活照顧與依其需求提供司法、醫療、心理、就業、就學、居住、經濟扶助、轉介、子女問題處理等服務或資源連結,還能提供教育性、輔導性、或休閒性的團體,此外也可以針對隨行子女發展目睹家庭暴力兒少之相關服務。受暴婦女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中,有穩定規律的生活,又接受個案、團體、與親子服務三管齊下的完整服務,無助感會降低,內在能量包括自我保護能力、暴力因應技巧、人際互動技巧、法律或訴訟相關知識等等會長出,就能重拾對生活的掌控感。

那麼,台灣受暴婦女在庇護所裡通常待多久呢?根據衛福部統計,2015年有1,953位婦女入住庇護所,居住日數總計為52,404天,平均一位婦女居住26.8天、接近一個月。而依照居住日數的話,高達43.1%的受暴婦女在入住1週內會離開庇護所,其他五分之一的婦女在2週內也會離開,僅有6.8%的婦女可以住在庇護所超過3個月。

勵馨基金會的服務經驗顯示,約有三至五成的受暴婦女在離開庇護所之後,會選擇脫離暴力關係而自立生活。然而受暴婦女離開暴力環境後就成為單親身份,研究顯示其比一般單親媽媽的生活能力和生活條件還要低劣,譬如平均月薪不到兩萬元、居住環境不佳等等,甚至已經自立生活達2至4年,生活仍無法穩定下來 (潘淑滿、盧詠麗、許靖健、張巧儒,2014)。而唐櫟雅和施宜君(2015)也發現,受暴婦女遷出庇護所之後,庇護所社工人員通常會視人身安全有無威脅或生活有無需要協助,而將他們轉介到社區婚暴後續追蹤單位或單親家庭服務中心,但是婦女可能忙於生計,以至於無暇接受其所需要的服務;也有的是接受轉介的單位錯失與婦女連結關係的時機點,所以部分離開庇護所後需要獨立生活的婦女,回到社區後並無任何服務的協助。因此庇護所如果無法提供足夠的安置時間,婦女在衡諸所在區域的自立生活條件如生活機能、房租水準、就業機會、薪資福利、托育資源、相關福利補助等等也不充足時,實在很難跨出下一步。

游美貴和廖明鈺(2017)也指出台灣的庇護所有三大困境:

1. 缺乏不同庇護期限的庇護所資源

台灣庇護所雖然有24小時配置人力的運作模式,但資源分配多偏向緊急和短期庇護型態,缺乏低度管理、和能顧及個人隱私與自主性的中長期庇護處所。

2. 硬體限制庇護所服務功能

目前庇護所內是以房間共同分享使用的概念設計,較少考慮以被害人及其隨行子女為一家庭的獨立使用。其次,中長期個案已經趨於穩定,卻限於居住在庇護所,親友無法來訪。最後,庇護所大都位置在較偏遠地區,生活便利性不足,且就業不易,即使個案需要中長期庇護,但因為經濟需求,使得個案必需離開,不但無法滿足個案需求,也不利於個案自立。

3. 方案發展受限

有些地方政府即使有兩處庇護所,但可能都以緊急與短期庇護為主。而缺乏後續自立協助資源,導致婦女雖有自立意願,卻面臨無機構可進行協助的情形。

庇護所除了提供受暴婦女危機期的人身安全維護,更重要的是能促進其自我保護或脫離暴力環境的能力,為了回應受暴婦女的多元需求,檢視服務需求推動庇護分級、充實庇護服務內涵,建構足夠的配套措施、以及擴充自力支持服務,多陪受暴婦女一哩路,以保障受暴婦女的基本安全與居住需求,才能真正協助她們脫離暴力循環,建立新生活。

 


《參考資料》

黃珉蓉、王淑芬(2016)。臺灣家暴庇護安置服務:城鄉差距的再現與對策。社區發展季刊,156,頁212-222。

廖明鈺、游美貴(2017)。臺灣中長期庇護服務之規劃與展望。發表於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主辦「理念升級,服務進化—亞洲婦女安置國際研討會」。

唐櫟雅、施宜君(2015)。多陪他們走一里路~從庇護所到社區,淺談婦女與兒童服務之合作模式──以勵馨基金會為例。發表於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主辦「2015社會工作、教育與社會發展研討會:促進人性尊嚴與價值」。

葛書倫(2003)。庇護所在婚暴受虐婦女復原過程中的角色功能。社區發展季刊,101,頁310-320。

潘淑滿、盧詠麗、許靖健、張巧儒(2014)。受暴婦女居住安排經驗與自立生活需求初探。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編號1031H1217G。

游美貴(2008)。臺灣地區受虐婦女庇護服務轉型之研究。臺大社會工作學刊,18,頁143-190。

Bennett, L., Riger, S., Schewe, P., Howard, A., & Wasco, S. (2004). Effectiveness of hotline, advocacy, counseling, and shelter services for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 A statewide evaluation.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19(7), 81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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