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江國慶只不過是一個平凡的小兵,在空軍服役。有一天,營區內發現一女童遭強姦後殺害,因棄屍地點接近他工作的福利社,不久被列為嫌犯,長官說他未通過測謊,關他禁閉,又用許多非法的方法終於逼他承認自己是兇手,前後不到一年的時間,江國慶已成亡魂。
2010年夏天,監察院調查發現,涉案的另有他人,不是江國慶。關鍵的證據是留在現場的掌紋,與另一當時在同單位服役的許榮洲相符,江國慶是冤死的。2011年初,馬英九總統到江家向江國慶的母親道歉。2011年底,軍事法院再審判決江國慶無罪,還作成史上最高超過台幣壹億元的刑事補償。
至此,江國慶的被害者形象再清楚不過,成為台灣官方首次承認冤殺的被告。但,加害人呢?
台北地檢署在去年5月公佈偵查結果,認定包括陳肇敏為首刑求江國慶的一干嫌犯全都因追訴時效已過,予以不起訴處分。經江母依法聲請再議後,高檢署於去年7月將全案發回台北地檢署續行偵查,理由是陳肇敏等人有可能涉嫌「濫權訴追致死」、「私行拘禁致死」,甚至是「不作為殺人」罪,這些重罪的時效至少都有20年,應再詳查。
不過,苦等超過400天以後,日昨台北地檢署再度作出不起訴處分,堅持這些被告或不涉及以上犯罪,或追訴權時效已過。最奇特的是關於軍階最高的主官陳肇敏部份,檢察官乾脆告訴你,雖然有刑求的事實,卻非陳所為,又說陳不能干預軍事審判;還說,是因江國慶嫌疑重大,陳等人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當然不涉及犯罪。
換句話說,檢察官認為,陳沒有動手刑求,所以只是出嘴巴指揮做壞事不犯法,問題是,那為何刑法要設教唆罪?1999年軍事審判法修法前,軍事審判的判決是需要如陳肇敏這樣的部隊主官核可後始可宣判,難道陳肇敏可以閉著眼睛簽字?
若指揮、著手刑求的人事後都可以說是為了破案立功,檢察官乾脆說以後不必查刑求的案子,因為不會有人吃飽飯閒閒沒事做,只是喜歡刑求別人,一定是破案需要,不然幹嘛動手動腳大費周章!
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轉型正義的呼聲未曾止歇,但成果卻少的可憐。在司法的領域,過去轉型正義的焦點集中在涉及政治的案件,因此有針對白色恐怖時期的受難者道歉賠償,但提到追究責任則因犯下此嚴重罪行的人族繁不及備載,層級之高足以動搖國本,國家機器在此卻步不前完全失靈,還發明一些口號,要大家忘記仇恨向前看。這是擺爛、唬弄。長久下來,台灣的轉型正義就是一部只有被害人,沒有加害人的歷史。
如今,社會上有一群人,使盡吃奶的力氣找出被害人江國慶,同時也抓到加害者。但官方的態度很清楚:道歉?可以,因為沒有成本可言,動動嘴皮子罷了;賠償?沒問題,因為又不是賠我的錢,反正是拿全民的稅金墊背;究責?很抱歉,任你冷嘲熱諷,反正吃了秤陀鐵了心,不可能,因為若是在這個案子上開此先例,豈不要把過去做過人神共憤壞事的壞蛋通通抓起來,這是檢察官堅持不能起訴這群惡徒的根本原因。
本來,在司法的層面,應該是說事實、講道理的比試。如今,理早已說不通,反正就是沒有加害人,犯法的不必負責,充其量就是一齣沒有加害人的悲劇,你能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