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想想】虛假的人權話語無法促進平等─以非洲割禮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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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日前報導,路透社攝影師莫杜拉(Siegfried Modola)到肯亞一個部落,以鏡頭紀錄女童進行割禮時的血腥和痛楚。女性割禮主要流行於非洲,以割除女性陰蒂或陰唇代表成年過程。在醫術不發達的地區,割禮可能造成極大的痛楚,且剝奪了女性享受性愛歡愉的權利。

許多地方政府已立法禁止割禮的存在,最重甚至可以處以終身監禁,聯合國亦不惜以各式手段要脅非洲各國政府「嚴打」女性割禮。國際壓力的主要法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已有超過170各國家簽署,且根據聯合國的報告,女性割禮手術已經顯著減少。

然而,問題真的解決了嗎?

現實的狀況並不是想像中的美好,割禮仍然盛行於非洲。而且在這個「國際人權」開始對非洲政府施壓的時候,形成了兩個後遺症:第一、透過人權的宣稱,西方透過各種非正式的軟性法律(soft law)控制非洲,第二、女性在刑罰的框架之下,變成更進一步的受害者。用法律「治癒」或「改變」現狀是一般人都會有的想法,但問題在於:制訂或修改法律必須要有「同伴」:要提案,要連署,要立法通過,都需要大量的遊說與資金,而在這樣的過程當中終究會有一些妥協。這個妥協在女性相關立法的時候尤其明顯,進而使得法律對女性造成更進一步的不利益。

立法的角力忽略地方的聲音

早在1960年代時,非洲的進步、改革人士即透過世界衛生組織(WHO)表達了女性割禮的痛楚,但世衛當時以多元文化的尊重拒絕了進步人士的請求。其後為了能夠爭取廣泛國際認同,這些進步人士選擇了跟西方父權文化做連接(此舉遭受到很多地方女性主義者的反對,認為西方父權跟非洲本地的父權根本不一樣),並強調手術本身的不安全,最終得到了聯合國的支持,以及各種女性團體與兒童團體的聲援。

然而這樣的立法過程根本犧牲了非洲當地對女性割禮的態度,也大大地忽略有些地區的割禮已經只有象徵意義,根本不帶有痛楚。把女性割禮刑罰化之後,因為仍有大量手術的需求,最終手術地下化;而父母為了怕女兒長大之後不同意此等手術的進行,更傾向在黑市直接找醫生,在稚齡時把手術完結。而即將成年的女性更陷入雙重不利益:去做割禮,會導致違法,不去做割禮,會受到傳統社會的指責。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形成了強烈的法律文化衝突。最後,其實只有移民社區的女性割禮減少,很多地區的割禮不減反增。

人權變成統治工具

其實這就是當年「進步人士」所帶來的現象。許多進步人士移民到非洲,自成一個群體,對當地的文化感受並不深刻。即使講的語言類似,卻沒有民俗與傳統的束縛。於是打著現代化的大旗,並於訴求人權之下,忽略在地文化而建造嚴苛的法律。其中隱含的意義是:非洲文化是「落後」的,是「不乾淨的」。立法完成後,爽的是進步人士,爽的是人權價值,受害的,仍就是父權架構下的女性。正如那句法國俗諺所描述的:The more things change, the more they stay the same.

這一點確實值得我們警惕:越弱勢的人,越被法律影響的人,越不可能在立法過程中發出聲音。這些人的文化資本特別低,也不具備政治資本,因此在解決問題的時候根本不會被納入參考。在記錄女性割禮的相關文獻當中,我們可以看見新移民的律師不斷地極大化痛楚來訴求認同,而被割禮的當事人卻對痛楚不當一回事的情況。這些「代理人」的價值觀,以另外一種暴力,取代了當地文化的價值觀。

這種以法律實施價值觀取代的例子不勝枚舉。家暴法在訂定的過程當中,由於警察本身並沒有女性主義的訓練,因此在執法的時候,即使以「男性」、「科學」、「風險」的角度來取締家暴,進而使得「暴力」變成家暴唯一元素,其餘什麼情感、文化等不但被執法者排除,更被只受專業訓練的法官排除(別忘了,法官只能就法論法),哈佛法學教授Jeannie Suk在其新書更指出,這些立法只不過更進一步增強國家控制而已。

尊重多元文化是解藥?

那麼,該怎麼解決問題呢?有人說很簡單啊,我們應該尊重多元文化,不要用法律解決,這樣就可以防止這種法律霸權了吧?

事實上,「法律不語」,很有可能更糟糕,因為在殖民的框架下,法律不語仍舊可以代表「某種文化特別低下」,最終造成類似的結果,例如墨西哥的原住民在2000年跟國家要求自治權時,他們訴求墨西哥政府尊重其「傳統」,但因為其原住民的傳統文化上,有歧視女性的嫌疑,因此墨西哥政府用此攻擊原住民自治:「給你自治,就有違反人權的嫌疑」。所以在政治角力上,自治團體即希望女性不要發出任何反對聲音,而女性的聲音被政治團體所取代後,不曾出現在法律保護上,進而被抹削主體性。南非在對殖民者爭取財產權時,殖民者也以多元文化作為理由而被拒絕財產權的賦予(因為原住民教育程度不夠,所以不配有財產權)。當法律不能成為弱勢者的工具時,其實更為糟糕。

立法也不是,不立法也不是,那我們怎麼辦?

這個爭議其實一直都存在。例如關於性工作者,有論者認為應該要立法處罰,才能導正男女的不平等,亦有論者認為要合法化,才能尊重女性自主。前者(刑罰化)讓性工作者陷入困境,後者(合法化)忽略女性的自主受限一事(女性的選擇遠比男性少,又何以稱之為「自我決定」?)。女性割禮的立法事實上也是這種困境:刑罰化造成不利益,合法化又塑造假性的女性自主(反正是你自己選的,不甘我的事囉)。

而這兩種方式,都有一種迷思:用針對特定群體的法律來改變文化現象。但都忽略了要解決男女平等最重要的事,就是讓女性/地方得到權力。法律之所有會陷入困境,主要就是在立法的過程當中某些聲音的消逝,使得後來的執法者根本無法認知法律的真正目的。女性割禮一事,其實重點在認知自我文化以及其他文化的選擇權上,只有在充分的資訊之下,女性的自我選擇才有利益,而法律必須避免的,應該是女性選擇所造成的不利益(例如群眾譴責)。這些文化的改變,也當然不是只有法律可以做到,但法律至少要提供一個「框架」,讓女性得以正常生存。基於篇幅,我在下一篇再來論述法律所能賦予的女性框架。

話說回來,台灣其實也面臨這樣的困境呢。 某個移民來台灣的文化,也不斷地用虛假的人權話語,打壓著在地文化,殊不知卻加深了不平等的鴻溝啊。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