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憲法」的「命運」(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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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個民主憲政國家的滅亡

被納粹崛起搞到兩面不是人的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1985)

1932年的威瑪德國和現今的台灣挺像:經濟風暴剛過、失業人口不斷增加、以及國際社會中的不平等地位;而同時,在憲政體制底下,人民也享有各種基本權利的保障,社會呈現多元主義的表像。幾年前才推出扛頂之作《憲法學說》(1928)的法學家施密特,前一年才剛把過去的演講論文《憲法的守護者》(1931)擴充成專書出版,是年又將過去的演講論文《政治的概念》(1932)擴充成專書出版,並附上了另一篇報告論文擴充成的附文〈中立化與非政治化的時代〉(1932),並在同年出版《合法性與正當性》(1932)。

施密特何許人也?

據說,他是納粹的「桂冠法學家」,也是臭名遠播的「反猶份子」,第一個指控根據的是他1933年起的政治參與,第二個指控根據的是他身後留下的筆記;兩個指控都不能說是空穴來風。但若真如此,他又怎麼會搞到在1936年底被納粹黨免職,並立刻在1937年初被納粹黨「鑑定」到需要被高層搭救的地步?

或許「機會主義者」的宿命就是「兩面不是人」。在1936年納粹黨對他的「(成分)鑑定」之後,1946年他又作為納粹的「合作嫌疑者」被送上紐倫堡國際法庭,經多次審訊後被釋放。想不到,高齡過世後,施密特竟成了左右兩派學者熱中討論的對象,甚至連「後現代派」都插上一腳,而且依舊搞得他「兩面不是人」(哈伯瑪斯就要大家小心這家伙,但Chantal Mouffe卻認為必須看重「施密特的挑戰」)。對於這種「左右為難」的情況,台灣喜歡「想想」的人肯定都不陌生。

那,我們要怎樣從「兩面不是人」的施密特「想想德國」的方式,來「想想台灣」?

還是先回到他「還被當人」的關鍵時刻:1932年。

就在施密特接連不斷地將過去的演講擴充成書複印出版的同時,德國政壇正進行著一場你死我活的鬥爭,而且鬥爭的焦點,正好是施密特的專長:憲法。這麼一來事情就清楚了:施密特的出版行動是「披著羊皮」「與狼共舞」,有他自己的政治目的。問題在於:誰在鬥爭?以及施密特站在哪邊?

還有,最重要的是:鬥爭的結果如何?

大家都知道,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成為德國總理,並在不到一個月後(2月27日)以國會大廈縱火案為由,開始實施專政。很明顯,鬥爭的結果是納粹黨贏了,代價是威瑪共和亡國。

一個民主憲政國家怎麼亡的?(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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