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憲法」的「命運」(三之二)

友善列印版本

二、《憲法的守護者》? 

為了因應納粹黨崛起的新形勢,從1932年6月起,威瑪共和政府不斷重複進行三件事:

一:一再找希特勒協商;

二:內閣討論是否實施「緊急狀態計劃」;

三:總統一再拒絕(進一步的)「緊急狀態計劃」。

什麼是緊急狀態計劃?

簡單講就是:解散國會,並讓總統動用威瑪憲法48條的「緊急專政權」,推遲國會改選,趁沒有國會的時候,由總統主持修憲。

這個過程並非毫無進展,但在9月12日解散國會之後,因為內閣害怕吃憲法官司,於是在不到兩個月後的11月6日就再度舉行國會選舉。當然沒時間修憲,況且新選舉的結果,並未改變納粹黨(與共產黨聯手)成為國會多數的局面。儘管內閣不斷尋求人民支持,但國會還是於12月再度提出不信任案。於是內閣又再度討論緊急狀態計劃,但總統還是不支持,為了「捍衛憲法」。支持威瑪民主的軍方甚至都討論起政變了,但終究被將軍出身的總理壓下。於是在國會壓力下,總統興登堡最終任命希特勒為新總理。

短短半年,一個民主憲政國家,為了「捍衛憲法」,亡國了。

但果真是如此嗎?

在施密特看來,正好相反:威瑪德國的滅亡,正因為沒有守護憲法。

這是怎麼回事?

讓我們看看施密特呼應時局的出版行動,究竟居心何在:

1931年的《憲法的守護者》問的是:誰來守護憲法?言下之意是:憲法需要守護,因為有敵人。但若我們將他的《憲法學說》納入考量,便能看出:敵人指的並非憲法法條的敵人,而是憲法本身的敵人;易言之,憲法法條不等於憲法。舉例而言,威瑪憲法第1條規定了「共和國政體」,第76條規定「憲法可經國會三分之二多數修訂」,但若用76條修掉第1條成為「君主政體」,那根本就等於廢掉(共和)憲法本身。事實上,整個威瑪共和與納粹的鬥爭,關鍵就在於究竟能不能為了憲法42條(總統保護人民的義務)援引48條的「總統緊急專政權」來撐出一段時期,好殲滅明顯不在乎民主政體的納粹黨,以及納粹黨不斷利用憲法54條提出內閣不信任案,並用憲法25條提醒總統推遲選舉違憲...。

是不是很像最近很流行的「憲法各表」?在施密特看來,「憲法各表」危險至極,不分清楚憲法的法條(手段)與實質(自由民主精神),民主憲法被民主地幹掉絕非不可能。

那麼,不能被憲法法條幹掉、必須守護的憲法是什麼?

施密特說:憲法是政治統一體對自身存在的類型與形式所做出的根本決斷。換言之,就是「德國共識」。在施密特看來,「創造性的模糊」根本無法想像。憲法來自於政治統一體的根本決斷(如:民主或是極權的決斷),必須守護此一決斷不受議會技術破壞。由此我們可以理解,他出版《合法性與正當性》,說的正是合法性(納粹上台)與正當性(利用緊急專政權遏制納粹)之間,需要嚴肅的決斷:他主張的正是對(反民主的)納粹黨施行黨禁。過度抬高合法性(合乎憲法條文),葬送的是民主政體。

黨禁?那不是戒嚴嗎?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總統是可以宣布戒嚴的。希特勒上台後,還不是宣布戒嚴了?戒嚴本身就是民主憲法的一部分,重點是戒嚴法條是用來保護或是消滅民主。

當台灣要提「憲法各表」前,做出決斷了嗎?如果憲法法條中賦予總統戒嚴的權限,那台灣的決斷將由誰來做出?

更重要的是,衡量當前台灣形式,該做什麼樣的決斷?

(待續)

關鍵字: 德國民主憲法納粹黨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