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種憲政危機嚴重?」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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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今年七月十日與五院院長茶敘,其中針對臨時會監委人事同意權遭杯葛一事,提出「如果讓監察院空轉的話,過去大法官已有解釋,『是一個違憲的行為』」云云。的確,倘若在野黨持續在二次臨時會杯葛監委人事案,今年八月一日後,監院將面臨舊委員卸職、新委員不及產生的空窗。監院沒有監委,確屬憲政史上第二例;但此一情況,是否真如執政黨所說的「違憲」或「憲政危機」,倒值仔細斟酌。
 
圖片來源:監察院網站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院「設監察委員廿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本屆監委任期至今年七月底止,新任監委應於八月一日就職。但監委就任,既以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為前提,若國會因故未及行使同意權,也不能趕鴨子上架,硬要監委在八月一日就任。
 
由於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監委任期,並未規定就任日期,馬英九所謂的「違憲」,其實欠缺明文依據。如果採「機械式」解釋,未依條文規定即屬「違憲」,那麼條文明定「監委廿九人」,馬總統雖足額提名下屆監委人選,但其中被提名人許國文已因身涉諸多爭議而於七月十一日自動退出提名。倘若馬總統未及補足差額,豈非一直處於「違憲」狀態?當然,新監委未能在舊監委卸任前產生且順利銜接,難免會有空窗期,影響職權行使。例如,迫在眉梢的國家考試沒有監委「監試」,就是明顯而立即的問題。但監試法畢竟只是「法律」,監試也非憲法明定的監委職權,以此推論八月一日之後沒有監委就是「違憲」,恐有率斷之嫌。
 
至於經過二00七年司法院釋字六三二號解釋後,國會消極不行使同意權是否即屬馬總統與執政黨所稱之「明確且嚴重違憲」?其實未必如此。倘若國會杯葛監委人事權行為屬於明確且嚴重違憲之情形,則職司「憲法守護者」重任的大法官自當詳予明察,斷然宣告該行為之違憲性。然而仔細檢視釋字六三二號解釋文,其中卻僅含糊曖昧宣稱該行為「為憲法所不許」,刻意迴避使用「違憲」二字。其次,大法官亦無具體指明若總統、國會不遵守解釋意旨後果將如何如何處理,僅軟弱地空言總統、立法院應依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要之,馬總統要援引本號解釋作為指摘此次在野黨杯葛監院人事權「明確且嚴重違憲」的理論基礎,法理上恐嫌薄弱。
 
不可諱言的,以民進黨為首的在野黨在國會雖佔少數,仍須承擔杯葛監委同意權的相關責任。只是,新監委延後產生,民眾似乎無強烈反彈;本屆監委表現時而荒腔走板、官官相護,以及總統提名人選破綻百出,恐怕才是在野黨「有恃無恐」主因。如果監委平時就是積極捍衛官箴、端正政風的重鎮,國家不能一日無之;而總統提出的監委名單又是一時之選,無可挑剔,在野黨再怎麼「野蠻」,也不敢違抗民意,與全民為敵。在野黨杯葛監委人事案,政治風險必須自負;但比較起來,監院長期功能不彰,總統提名不脫酬庸色彩,以致濫竽充數,恐怕才是更大的「憲政危機」。
 
最後附帶一提者,本文主要參考自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林河名記者於《聯合報》「聯合筆記」發表〈哪一種「憲政危機」嚴重?〉大作。筆者僅將其中「執政/在野易位」,背景事實並稍事補充改寫而成。該文犀利的批判論點大抵原味呈現,俾使各界先進瞭解此次在野黨不惜以杯葛監委人事案,以求避免釀成「更嚴重憲政危機」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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