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永社理事長
成大校務會議決議取消「南榕廣場」的命名活動,引發各界批評,成大校方回應說「尊重校務會議決議」,企圖躲進「大學自治」的保護,掩飾成大傷害「自由」的行逕,這種作法除了違反世界民主國家的人權價值外,更與我國《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精神相違背。
成大校務會議決議取消「南榕廣場」的命名活動,明顯非屬學術研究、教學或學習活動,自與《憲法》保障大學實現「學術自由」的目的無關,相反的,成大校務會議取消「南榕廣場」的命名活動的理由,充滿反智言論,例如:校務會議中有教授以「炸彈客」比喻鄭南榕,嚴重背離現代民主國家追求「言論自由」的普世人權理念。
2012年8月國民黨籍的台北市長郝龍斌為鄭南榕自焚的地點,命名為「自由巷」,足見在世界民主思想中,「言論自由」的人權保障價值是超越黨派、不分族群的,政治人物郝市長作得到,學者是社會的良知,大學是追求國家進步與「自由」的基石,更應走在民主人權的前端,但荒謬的是,成大「大逆其道」,假借「大學自治」,戕害「言論自由」的普世人權價值,這是世界民主國家中大學的恥辱。
既然成大校務會議決議取消「南榕廣場」的行為與「學術自由」無關,則成大這種「朝令夕改」的行政行為,仍應接受行政法的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成大校方對學生開放廣場命名,學生也合理信賴校方而參與投票,結果票選出「南榕廣場」不為成大部分反民主人士所接受,故以校務會議決議取消,公然違反行政法上「誠信原則」。
對此,成大不得假借「大學自治」之名,規避國家與人民的監督,恣意為戕害「言論自由」的行為,政府除了可以要求成大履行誠信、依法行政外,成大師生亦得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意旨,對於廣場命名所展現之「言論自由」受成大非法侵害,提起行政爭訟,實踐「大學自治」保障自由的《憲法》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