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爭議聲中,立法院初審通過「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反媒體壟斷法)」,朝野立委不但聯手推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版本,並引用大法官會議釋憲文,將民眾「媒體近用權」的觀念入法,媒體質疑非但嚴重違背新聞自由,且將會造成寒蟬效應,是出版法幽靈的再現與威權的復辟。
一九九四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人民具有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只要在法律明定的條件下,一般民眾都有使用特定電視頻道、時段,表達意見,或是對於不實的侮辱或誹謗提出更正或答辯,以資澄清事實。新聞媒體在當代民主社會中,具有監督政府的功能,而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在於保障新聞傳播媒體,使其能發揮制度性的功能,成為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之第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