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洪下士在退役前夕的死亡,使得偏好曲解事實、忘記責任的台灣社會又開始喊著要咎責,俗話說:「不鳴則已,一鳴驚人。」平常不談責任也不談政治的台灣人,一旦爆發起來的當然是要求嚴懲、喊打喊殺,同時,「軍中人權」也成了google上的熱門關鍵字。一如項莊舞劍,本文目的不在討論忽略咎責規範和操作細節的台灣社會,而意在「軍中人權」。
說穿了,種種關於「軍中人權」的呼籲是希望國家介入,好好管一管軍中亂七八糟的情況,試圖捍衛一介軍人(公民)應該有的權利,如同公民一樣的權利。現代公民權強調的是公民的權利、公民的自主性,但透過「公民」對抗國家爭取權利的歷史經驗得知:不論身份或是權利,最終在實踐上還是由國家給予。
若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洪下士之死而引發的「軍中人權」爭議,便會發現相當有趣的事。由於軍隊存在的目的是國家、是保家衛國,所以如果說一般公民享有的權利是建立在相對於國家的個人自由,軍人的權利則剛好相反,是以國家優先於個人。直覺來說,在「軍人和公民」的議題上便因此產生兩種立場,強調軍人應享有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的權利,反對論者則稱軍人的身份和工作崗位有其特殊性,應以服從國家、服從群體為優先,儘管兩者的答案不同,但他們所要回答的問題都是:軍人是何種「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