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提到,一場「各為其州」的大混戰即將展開,從最初的《維吉尼亞方案》就開始了大州與小州的爭鬥,《維吉尼亞方案》有幾個重點:

將分為兩個議會(日後的參、眾議院),而非《邦聯條例》中只有一個大陸議會。而議會的代表要按照比例制,以人口比例,或是各州納稅的比例計算,而非《邦聯條例》中各州平等,一州一票。
成立一個國家行政機構。《邦聯條例》中沒有這樣的機構。
成立新的國家法院(後來的美國聯邦法院),負責審理全國性的法律(也就是說後來的聯邦法)。《邦聯條例》中沒有這樣的機構。
新的州可加入合眾國。
因為聯邦權力會剝奪各州代表的權力,基於利益迴避原則,聯邦組成的方案,不由各州代表投票同意,而是由各州的人民組織來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