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歷史】立委劉如心「通匪附匪」被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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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劉如心通匪叛國/今執行槍決/參加叛黨竟敢來台開會/賊膽心虛想溜終被捉住」——《自立晚報》,1950.10.09

「叛逆立委劉如心/昨在馬場町伏法」(照片:槍斃,叛逆立委劉如心/綁抵刑場/倒地斃命)——《中央日報》,1950.10.10

「身為立委竟甘附匪/劉逆如心昨日正法/他曾在廣州匪偽機關工作/又來台開立院會事敗被捕」——《公論報》,1950.10.10

「劉如心昨天伏法/足為叛逆分子知所戒懼」——《全民日報》1950.10.11(慢了一天刊出,新聞內容寫九日槍決,標題的「昨天」顯然誤植)

以上是1950年10月9日至11日主要報紙的報導,這在每天都有政治犯、叛亂犯、匪諜遭槍決的當年,其實並沒有引起太大的關注,只是劉如心具有所謂「僑選立委」身分,又是第一位遭到槍決的立委,倒也引起一點小小的風波,隔了一年還曾引發立法院是否可以調閱政治犯或軍事犯案卷的爭議。

「中華民國」被中國共產黨趕出中國,隨著流亡政權逃到台灣的所謂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大約只有半數,許多不是留在中國、就是逗留在海外觀望情勢;滯留中國的率皆自動宣布辭掉「立法委員」,逗留海外觀望的多數暫居在香港,伺機決定是否來台灣。

劉如心學歷不錯,上海持志大學畢業後,留學東京鐵道學院和東京工業大學,隨之又先後就讀於英國的伯明罕大學及倫敦大學,從此就留在英國,1940年代一直活躍於倫敦華人圈,擔任過倫敦中華總商會副會長。1948年在僑民第十四區歐洲選區當選為「第一屆立法委員」,不過,他也是屬於「觀望派」的。

1950年初,他在香港短暫停留,主要是就近觀望台灣情勢,後來之所以決定前來台灣主要有兩點:一、1950年2月24日至5月31日是立法院遷移台灣後第一次開會,沒有報到的立委,不僅領不到錢,更會遭註銷名籍喪失立委資格;二、所謂「第一屆立法委員」的任期,原本應該在1951年5月7日屆滿,但由於時局因素無法改選,蔣家王朝政權正在研議延長任期,不來報到開會將同時喪失這項「福利」。

劉如心在1950年2月21日抵達台灣,雖然如期向立法院辦理報到,可是,他很快就聰明地發覺情勢不對,由於他前往英國留學之前曾加入中國共產黨,並藉留學之便由中共《新華社》聘為駐歐洲特約記者,在蔣家王朝正雷厲風行掃紅時期,他既未辦理自首、自新,這就是一項要命的經歷,於是,他開始積極設法要離開台灣。

讓他萬萬沒想到的,國防部保密局竟然掌握了他的「謀叛」信函,交由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處理,這時,他也以化名「劉志僑」申請商務簽證準備出境。保安司令部與當時立法院的代院長劉健群密商(院長童冠賢滯留中國上海),取得立法院許可文件,逮捕劉如心,交付軍法審判。

根據1950年6月12日判決書所載(判決書字號39安澄字第1456號,檔案管理局檔案號0039/1571.3/1111/7/022),劉如心,35歲,廣東省乳源縣人,保安司令部判決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犯罪事實指出:

劉如心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廣州淪陷後,與共產黨員的次妹劉素娥在廣州會晤,劉素娥係於民國二十七年參加匪黨,廣州淪陷後由天津調至廣州偽稅務機關任職,經劉素娥勸說接受參加共黨。」

劉如心當晚發信通知其在港女友,告以「最近期間我便要到華北去考察新政治的興革和工商業,必要時我在那裏會負責一個崗位的工作,從事人民解放和建設工作」。隔年元月,再次去函女友,表示「現在已回到人民的陣營中去奮鬥,現在廣東的實業部門負責工作,在最近的將來我便要到北京而在東北的工業機關服務,希望能到蘇聯去深造」。

「立法院在台開會,雖於二月二十一日由香港來台報到,但不久即以商人劉志僑名義,申請出境。經國防部保密局檢獲其由廣州寄給女友陳若勤之函件後,電准立法院將劉如心捕解送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辦。」

判決理由指出,劉如心並不否認所謂到匪偽機構服務的說法,「是其參加叛逆已屬清潔昭著,殆無疑義」,雖其辯稱因女友追求不捨,無法解脫才詭稱投匪,「顯非事實,殊無採信餘地」。況且「若未參加叛亂組織,既已來台開會,何必化名商人亟亟申請出境,是其附逆情虛,尤堪認定,自非空言狡展所能免除刑責。」

判決文嚴厲訓斥他,「被告身為國民黨立法委員,不圖矢忠報國,甘心參加叛亂,而在廣州匪偽機關工作,應以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著手實行論罪」。

然而,這個判決書上簽到當時參謀總長周至柔手上,卻被認為「劉如心叛亂一案,原判死刑尚非適法」,他在1950年6月25日上簽給蔣介石時建議:「應否改處無期徒刑」,周至柔在簽文中指出:

劉如心「來台後是否有著手顛覆政府罪刑,尚乏具體事實」,因此,他認為,「原判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論罪,擬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尚欠允洽」。

周至柔建議,「似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以參加叛亂組織論斷,較為適法」,該條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開糾正意見改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處」。

保安司令部的判決確實過於牽強,周至柔建議無期徒刑雖然也是過重,相較卻合理。然而,當時在總統府負責把關的參軍長劉士毅支持原判決,他簽註意見時所陳述的理由竟也自相矛盾。

劉士毅一方面說:「被告於廣州淪陷後赴穗,並親函其在香港女友已在穗工作,並盛讚共產黨新政治。來台後,復急急領取旅費,並以劉志僑名義申請出境等事實,已屬證供明確,遂認定被告犯罪之所為已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以意圖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

卻一方面又說:「核閱本案全卷,被告於大陸軍事失敗後,對政府已毫無信心,因之投匪靠攏,確屬事實,原判決理由欄有「其參加叛逆已屬情節昭著」一語,其認定至為正確,惟遽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論科,其於著手實施罪行一節,尚乏積極事證。」

既矛盾又模擬兩可說了一堆之後,劉士毅是把兩案併呈,由蔣介石裁決,蔣介石根本不理會周至柔疑似替劉如心求情的簽註意見,堅持己見地親批:「仍維原判可也」。還在總統府給周至柔的代電中明確寫著:「准照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原判決執行可也」。

檢視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的簽文,其中竟透露了一個秘密,原來保安司令部到立法院逮捕劉如心的說法,是與當時立法院代院長劉健群密商的,結果,這場密商是由蔣介石核准的,密商者還包括當時的司法部長林彬(1980年司法部改為法務部)。劉士毅顯然了解蔣介石的真正心意,簽文當然順著他的意思。

另外,劉士毅也指出了一個當年局勢的實情,那就是:「大陸軍事失敗後,對政府已毫無信心,因之投匪靠攏」。這正說明為何當時眾多中央民意代表放棄厚祿、名位,不願跟蔣介石來台灣的重要原因之一。劉如心顯然是成了蔣介石殺雞儆猴的祭旗。

1950年7月9日上午五時,保安司令部將劉如心提庭宣判,驗明正身,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台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三彈畢命。保安司令部直到7月20日才將行刑結果上報給周至柔,周至柔則在四天後將簽文及劉如心槍決後的兩張照片上簽給蔣介石核備。

內政部則到同年9月19日,為了要辦立法委員名籍註銷、遞補,由當時部長余井塘發文國防部查問行刑日期;根據同年12月《總統府公報》第271號記載,劉如心的缺額由歐洲區候補人周庭和遞補。

在當年氛圍極度森嚴恐怖的情況下,沒有人敢公開談論這個案件,過了整整一年(1951年9月),立法院第八會期第四次會議時,才有代表工礦團體的「萬年立委」彭爾康發言提及劉如心被判處死刑槍決的案子;10月初,立法院院務調查委員會第一組第四次會議決議,推定包華國、滕昆田、牛踐初等三位「萬年立委」,前往監察院、台灣保安司令部調查案子如何辦的,當時為何沒有開放旁聽,並要求調閱該案原卷。

這下就把各主辦單位給亂了手腳,內部簽文飛來飛去,沒人敢接這個燙手山芋,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向國防部請示,國防部又找總統府駐國防部聯絡室,該聯絡室簽辦意見說:

「依憲法,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其職權與監察院不同,立法院所需調閱之案,如被調閱之機關有困難時,自可請其透過行政院轉飭辦理,保安司令部既認劉如心卷未便逕予調閱,似可請其透過行政院辦理。」至於軍法會審,依法也不准旁聽。

保安司令部當然不敢照辦,正當大家不知如何是好的時候,只能由國防部硬著頭皮接下來再丟給參謀總長周至柔;直到10月底,周至柔簽註給蔣介石的意見指出:

「謹按軍法會審不准旁聽,《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二條定有明文,軍法案件原含有秘密性,似未便使外人與聞,況本案事屬叛亂被告劉如心係立法委員,如准其服務機關之立法院調閱該項案卷,此例一開,將來民意機構或其他公務機關紛紛援例為訴訟而調卷,實屬無法應付。軍法案卷可否檢供外界查閱,《陸海空軍審判法》尚無明確規定。」

周至柔最後還強調,「該案由鈞座核定死刑,並飭遵照執行在案,已時逾年餘,該項案卷可否檢供查閱,本部未敢擅專」,非常恭敬的請蔣介石裁決,可是,蔣介石最後也沒有明確的裁決,立法院當然摸摸鼻子悶聲不響,全案就不了了之。

事隔五年後,軍法審判實施新制,分別成立軍法覆判局及軍法處後,有關軍事審判權責,以及甚麼情況、對象、刑度是由參謀總長可以逕予核准或必須呈由總統核定,都作了微幅的調整與界定,這是後話另文討論。

劉如心案的殺雞儆猴效果確實發生了,雖然劉案的隔年有馬乘風遭殃(請參考拙作〈檢肅匪諜與反共自覺運動(二):吳中將、馬立委〉一文),唯此後數十年,「萬年立委」、「萬年國代」、「萬年監委」普遍都乖巧得很,少見有人敢對蔣介石的政權存有異心,絕大多數都樂得默默安享厚祿與名位,及至最後國會全面改選,更唾手獲得豐厚退休金。

極權統治、殺人如麻的獨裁者令人唾棄,台灣人民走過極權時代,前仆後繼、流血流淚地爭取得來的民主,當然絕不會走回頭路,然而,也更不容黨國餘孽假民主之名行反民主、投共賣台的行為,要享受台灣的民主就應真正跟台灣共存共榮。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