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公民自覺的反貪腐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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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益世、中朝卿、北素如三「貪」連線,直接腐蝕馬政府著力甚深的「肅貪」,也崩解人民對行政團隊的「清廉」信賴。以三0九「反核」遊行為開端,拉開台灣公民社會運動的序幕。二0一三年是公民自覺年,也是公民的「反貪腐」運動年。

如果「反核」是公民自覺的社會運動,目標在建立攸關台灣未來存續的「非核家園」;「反貪腐」則是以公民抵抗權作為趨動力,徹底揭開政治人物道德假面的政治運動。兩項運動的本質雖有不同,但可確定的是,兩者都是源自於「自覺程度的強弱,決定未來的走向」的「自覺」認知,以及為許台灣一個美好的未來,提供公民除了投票之外,得以改變既存環境的另一種選項。

在李朝卿申請復職案確定前,施明德曾語帶憤怒表示,「如果李朝卿回任,將號召國人在全國地理中心,行使人民的反抗權」。此「人民抵抗權」即「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首見於一八四九年,梭羅所作「論公民不服從的義務」(On the Duty of Civil Disobedience)一文;公民不服從是「非暴力抗議」的策略,當公民發現不合理的法律或行政命令時,得主張拒絕遵守政府的法律或命令,而不是直接訴諸暴力。

「反貪腐」的公民運動無關乎政黨認同與意識型態,在本質上是公民對貪腐政權(府)統治正當性的否決或不信任。事實上,「公民不服從」訴諸共同體的信念,而非個人,是一項公開的政治行動。例如一九六四年越戰期間,美國和平主義者的反戰示威抗議,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應反戰者質疑美國介入越戰的正當性;二00六年八月,由施明德發起「百萬人民反貪倒扁運動」的政治訴求運動,要求陳水扁應為親信、家人涉及國務機要費等弊案辭職下台,此運動因著陳水扁政權失其統治正當性,才得以在社會掀起「反貪腐」風潮。

「清廉」是馬英九最大,也是僅存的資產。也憑藉「清廉」的大義名分,得以讓國民黨重返執政,因此,肅貪就成為其任期內,唯一可能留下的政績,殊不知,執政超過五十年的國民黨百年老店,盤根錯結的貪腐結構,不是馬英九單憑一己之力得以徹底撼動的。由於貪腐問題已腐蝕深具「黨國體制」體質的國民黨深層,因而馬英九雖說要肅貪,卻不太可能直接從問題的根本下手,徹底整頓「黨國體制」遺緒的共犯結構,避免因為撼動力太大而造成體系的崩解。畢竟,肅貪工作涉及國民黨政治體制的核心。

國民黨政治體制的安排,是難以根絕貪腐的病因。本質上,貪污腐敗是結構性的體制問題,除非改變體制,否則就無法完全根除貪腐的疾病。以林益世為例,他是長期在國民黨「恩庇侍從主義」下,與地方派系結合而獲得政治權力的產物,經過多年努力才被拔擢到行政院秘書長這個重要職位之上。但在任期間涉貪,並非林益世有過人本領,而是台灣現行的監督體系,名義上雖有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部門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等多元機制,但這些機制只有形式而欠缺真正的功能,並未確實發揮監督作用,其中,公民監督能量不足也是主因之一。  

公民監督能量與關心政治的向度有關。正是由於公民對政治疏離,對公共事務冷漠,或者期待獲取與私利有關的特權關係,政治人物通過不透明的決策與資訊,得以濫權謀利。就此而言,或許可以說貪污腐敗是源於公民的縱容和特權的泛濫,在某種程度上,這也是一種「共犯結構」,如果容忍「共犯結構」繼續存在,「貪腐」的官場現形記,將形成台灣政壇的常態。對此,在「反貪腐」的道路前行,我們不能仰賴政治人物的「良心」,或者是獨立的「廉政委員會」或檢調單位。「反貪腐」是一個攸關台灣民主體制改革的關鍵課題,只能寄望公民的自覺。

公民自覺程度的強弱,決定台灣清廉政治的未來。不論是主張「人民抵抗權」或是發動「公民不服從」,主要目的在於竭盡一切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反抗政府非法濫權,藉以爭取人民之福利,唯有通過公民自覺的不服從,才能讓經年處於政治語言迷霧裡的台灣人民,跳脫藍綠的意識型態框架,以集體行動為後盾,「反貪腐」為訴求的公民社會運動,才能成為主政者的暮鼓晨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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