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林益世輕判 有黨證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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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長秘書長林益世遭檢方貪污索賄等重罪起訴,然而,昨日一審判決結果,從起訴的無期徒刑變成判決的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引起社會輿論嘩然,網路壓倒性聲音認為國民黨證實在好用。言下之意就是,台灣司法逢綠重判、逢藍輕放。

網友的不滿,可在這張漫畫中得知。(圖片來源:臉書

林益世一審判決出爐,不滿判決的網友惡搞國民黨證。(圖片:臉書

不少人拿前總統陳水扁與林益世做比較,至於這種比較,的確有某程度的參考性。

首先是陳水扁的二次金改案。2010年11月,在二次金改案中,一審法官以陳水扁「不具實質影響力」判決阿扁無罪。馬英九在此無罪判決後,發表強烈聲明表示:「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背離人民對司法合理的期待。」意思即是,馬英九無法認同這種無罪判決。於是,2011年10月的二次金改案二審,法官以改指陳水扁「有實質影響力」判決有罪。最重要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爆發了特偵組要辜仲諒作偽證指陳水扁收受三億元的疑雲。然而,2011年4月20日,辜仲諒承認,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

另外,再以龍潭購地案為例,法官依然以「實質影響力」將扁入罪。此案中,吳淑珍收受政治獻金,但認定陳水扁必定知情,因此「實質影響」龍潭購地案決策。在這案例中,法官認定吳淑珍的行為,陳水扁必然知情,也因此「實質影響」公務決策。在相關法學的見解上,德國的見解是「夫妻個別主義」或「夫妻異體主義」,指婚後男女各自依然保有獨立人格。既然台灣法律是採以德國為主的歐陸法系,為何陳水扁夫婦彼此就不具獨立人格?

(圖片:網路)

反之,在林益世案件上,法官以「不具實質影響力」為由,讓林益世在索賄貪汙等重罪上獲判無罪。6,300萬元不算索賄貪污所得,藏匿1,200多萬元在銀行保管箱的彭愛佳也無罪。法官也認定林益世母親沈若蘭收受陳啟祥「答謝」林益世幫忙締約的「謝禮」,也不算收賄、索賄。那麼,龍潭案送給吳淑珍的為何不算謝禮或政治獻金?

另外,另一個關鍵就是法官認定中鋼雖是官股多數,但算是民營,所以林益世身為立委,但與「法定職務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無關。雖然中鋼雖已經「釋股」民營化,但中鋼董事長和子公司的董事長,均需經行政院核定。再者,中鋼也在國會設置「國會聯絡人」。這些都充分顯示,中鋼雖已釋股民營化,實質上仍為「國營」,因此,官方或立委當然對中鋼「有實質影響力」。

最後,相較於阿扁的二次金改一審無罪時,馬英九大聲疾呼:「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背離人民對司法合理的期待。」如今,在林益世案件上,馬英九卻三緘其口。當然,總統絕不能干預司法,但馬英九對兩者一審看法截然不同,這不就是一種雙重標準?

還記得,1995年7月13日,國民黨秘書長許水德直言:「法院也是執政黨(國民黨)的」。這句後來變成民間傳誦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讓人民深信國民黨可以影響司法。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又想到「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無怪乎一堆網友想號召大家,一起去辦張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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