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的放水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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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被特偵組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起訴,表面上看似藍綠公平,但特偵組對於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偵查,真的沒有放水嗎?

理論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而目前刑事訴訟法通說,係認為偵查發動的門檻相當低,檢察官對於偵查發動也不存在裁量空間。換言之,特偵組一知悉林益世涉案,依法即應偵查,沒有放水空間。

但是,特偵組在週刊踢爆貪瀆案後四天,才傳喚林益世,給了林家有串供、滅證的機會,這使得本案一開始就註定今天的結果。

當陳啟祥向特偵組自首,媒體也踢爆有「一刀斃命」的證據時,特偵組第一時間竟然不是對林家和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搜索扣押,或以有湮滅證據與串供等理由將林益世拘提到案,而是出動高科技設備偵防,並以證人身分、深夜進入五星級飯店拘提陳啟祥。

所以,各界質疑特偵組對林益世慢半拍,是導致特偵組後來只能在金爐灰燼中查驗證據,在水池、化糞池裡撈錢的主要原因。這些戲劇性的動作,並不能掩飾特偵組的刻意失職。

特偵組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傳喚林益世到案?他們的回應是為了遵守刑事訴訟法「偵查時不應先傳喚被告」的規定。這是以為全民沒有一個人懂法律!

刑事訴訟法此項立法目的有二:一、希望偵查機關查明犯罪事實前,避免人民被任意指控而遭檢調傳喚;二、案件偵查尚未有相當證據前,過早傳喚反而提醒被告進行串證或滅證。然而林益世並不具上開兩項要件,但特偵組卻拿這個條文來搪塞人民。

特偵組之前偵辦民進黨政府貪瀆案件時,甚至出現恐嚇證人和教唆偽證的爭議,刑事訴訟法「禁止不正訊問」的規定宛如具文。反觀偵辦國民黨政府的貪瀆案件,態度消極的特偵組,反而把刑事訴訟法搬出來當成「消極偵辦」的藉口。

尤有甚者,10月25日特偵組新聞稿回應「為什麼不搜行政院索秘書長辦公室」,以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作為理由,以為這樣就有所交代。

試問:有哪個犯罪嫌疑人會將「自證己罪」的證據主動交付?檢察官依法本應在適當時機發動搜索,才可能取得有力「證據」,但特偵組卻以百般藉口不願意搜索行政院,究竟是要為馬政府留下些許顏面?還是明知滅證完成,搜索無益?

同樣是對政府機關取證,先前檢調動員四百人大動作搜索嘉義縣政府,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

一遇到民進黨就突然變成具文,特偵組如此明顯的「重辦綠、輕辦藍」,無怪乎各界質疑,特偵組對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放水偵查,是全案無法向上偵辦的主要原因。

林益世案發之後,外界就已經預言「不會向上偵辦」;如今預言成真,只能令人搖頭,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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