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現代草民哲學讀本:日常隨時烙哲學,用思考通樂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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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現代草民哲學讀本:日常隨時烙哲學,用思考通樂人生
作者:沃草烙哲學作者群
出版社:究竟
出版日期:2017/06/01


第三篇 陳煥民

政治人物可以違背承諾嗎?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看到政治人物說話前後不一、違背自己承諾的情況。像是二○○八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候選人謝長廷曾說,要是敗選就退出政壇,但後來卻復出從事政治活動;前總統馬英九在競選連任前曾明確表示,絕不會在任內與對岸元首見面,但二○一五年十一月卻在新加坡進行了馬習會。通常我們對於公眾人物「說話不算話」「公然說謊」「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會感到不滿,但是政治人物比起其他公眾人物又比較特別:他們背負社會期待,又擁有某些專業政治考量,所以迫於現實與無奈的「此一時也,彼一時也」似乎可以得到諒解。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政治人物違背諾言?他們究竟做錯了什麼?以下我從倫理學的角度出發說明兩點:

一、哲學上「絕對不可以說謊」不是定論。

二、即便如此,政治人物違背承諾仍然是錯的,他們應給民眾足夠的交代。

「絕對不可以說謊」也太嚴格了吧!

在開始討論之前,需要先澄清以下幾個類似的行為:「說謊」「做假承諾」以及「違背承諾」。一般來說,說謊是指一個人想的和說出來的內容不一樣;做假承諾則是指明知自己無法完成某件事情,卻仍然答應他人。這兩個行為的共通點在於:行為者刻意讓他人誤信自己的話。另一個相似的行為則是單純的「違背承諾」,也就是行為者不一定一開始就打算欺騙,而是基於其他理由導致做不到,或是不得不放棄原先的承諾。以下雖然討論說謊,但大致上也同樣適用於做假承諾。

如果單純討論「人到底可不可以說謊」,「不一定」「看狀況」並不是壞答案。傳統崇尚的美德之一是誠信,然而說一個人擁有品德,並不是說他「百分之百」遵守道德要求,而是他的行為和傾向「大部分」符合道德要求。若要一輩子不說謊才算誠信,世界上可能找不到任何一個誠信的人了。所以從「誠信是一種品德」,無法推得「所以人絕對不可以說謊」的結論。

主張「人不可以說謊」的學者當中,最有名的是德國哲學家康德。身為義務論者,康德認為人受到「道德命令」規範而有其該盡的道德義務,他主張的其中一條義務正是「絕對不可以說謊」。因此就有人問康德:「當有人拿著槍按你家門鈴、用一副要來尋仇的臉問:『你爸在家嗎?』難道你還是認為不可以說謊嗎?」這個思想實驗固然極端,但確實成為批評康德的有名反例。也因此就算是支持康德的哲學家,有些人還是會選擇幫康德緩頰,主張康德學說不必然導得「絕對不可以說謊」的結論。

和義務論齊名的另一個學派是目的論,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結果主義。結果主義者主張:一個行為的對或錯,完全被行為的結果決定。所以人是否可說謊,是看說謊後會導致怎樣的結果來決定。至於大部分情況下,人們選擇誠實,是因為理性考量後,發現說實話的結果通常比較好。如果有時說謊才能造成比較好的結果,那麼說謊就是道德上對的行為。也就是說,結果主義者會認為:說謊不必然就是錯的。

但是,撒了「該撒的謊」之後依然會有虧欠感

雖然從結果主義與義務論來看,同樣都無法得到「是否可以說謊」的決定性答案,但肯定的是,這兩種主張對於人們在說謊後是否該有虧欠感,具有不同的看法。

對結果主義者來說,由於行為對錯完全交給行為結果決定,所以一旦我評估某個說謊的行為,確實會比不說謊造成更好的結果,那麼這次的說謊對我來說就是「對的行為」。換言之,我不必因此感到愧疚與良心譴責,因為這就是道德上該做的事情,做假承諾以及違背承諾也是如此。如果行為者感到掙扎和虧欠,結果主義者會將其解釋成,那只是行為者習慣了一般道德觀而產生的「不適感」,在道德討論上並不重要。如果是康德義務論者,行為者說謊後感到虧欠就是很自然的事,因為不管基於什麼理由做了決定,「說謊」本身就是錯的,不會因為帶來好結果就變成對的,行為者仍然需要承認道德上的瑕疵。就這個區別加以考量,我個人基於兩點理由,比較傾向支持義務論:

  • 對於人們說謊後的心境狀況,義務論的描述比較接近現實。不管基於什麼理由說謊,人們總是會意識到自己「似乎做錯事了」。就算理智上不斷告訴自己是基於好的理由才說謊,虧欠感仍然不會因此消失。
  • 義務論提醒人們,在行動前多一層反思:一個人幾經衡量,最後決定採取的行為,不必然就是對的。我們可以試想:當你揭穿朋友的謊言,朋友只一味解釋他有理由與苦衷,卻從不反思你的感受,也沒表現虧欠感或不好意思,那麼就算他有好理由說謊,我們仍然會指責他不重視你、不夠朋友。

我認為,即便我們不支持「絕對不可以說謊」的原則,康德的義務論依然提供了一些想法,足以說明為什麼政治人物違背承諾該受譴責。

政治人物違背承諾仍然不道德

我們總可以想像有些時候,隨著時空條件變遷,現在的我跟以前的我確實會對同一個問題做出不同選擇。問題在於:我們能否真誠地對待因為自己轉變,對其他人造成的損失與傷害(不管是實質上或情感上的)?例如謝長廷的例子,如果善意理解他的處境,我們可以想像他因為選情需要,當時必須做出退出政壇的承諾,也可以相信他真的是希望臺灣更好,或是因為背負黨內壓力與其他利益,不得不再次復出。換作任何一個人,在他的處境下,或許最終都會決定違背原本的承諾。

然而,就算政治人物們基於專業考量或政治現實,讓他們只是不得不違背承諾,而不是故意說謊或做假承諾,也不代表因此他們就是對的,不需要被譴責。如果從康德義務論的角度來看,我們更在意這些政治人物究竟有沒有關心臺灣政治、把社會的人民當成對等有尊嚴的人加以看待。

康德主張:「任何只是把人當成工具手段,而沒有同時當成對等有尊嚴者加以看待的行為,絕對會是違反道德法則且錯誤的行為。」就算支持康德的學者,想辯護康德沒有主張「絕對不可以說謊」,他們也必須得先解釋,為什麼當一個人說謊時,有可能仍然把被欺騙的人當成對等有尊嚴的人加以看待,因此這時才可以說謊。這也是常理會認為不管有什麼好理由說謊,多少總該對他人感到虧欠的原因。從這個角度來看,政治人物需要違背諾言可能真的有些好理由,但他們至少要能承認,當初把承諾看得太簡單了、不應該用許諾做為競選手段;他們也有責任,應該向大眾解釋清楚自己碰到了什麼困難,使得自己無法堅守諾言。如果用康德義務論來思考,就是因為相信人民能夠思考、具有尊嚴與理性,才需要展現擔當與誠意,給人民清楚的交代。換句話說,基於政治現實需求,而把違背承諾視為理所當然的政治人物,都是我們應該譴責的對象。

馬前總統的情況也是如此。他曾經說過不選台北市長、不選總統、政策沒兌現要捐薪水都沒做到,到最後承諾總統任內不見對岸領導人又還是去了。如果要指責他,我不會指責他說謊。因為就算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許真的有那麼一點可能,每一個我們看在眼裡的謊言,都是他深思熟慮後,對道德困境做出的艱難決定。真正應該譴責的是,當人民發現他違背諾言時,他仍然抱持著不需要給人民交代、也不用重新反思自己的心態,好像「只要自己相信是在做對的事情」就好。

政治人物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魄與胸襟雖是好事,但民主社會中,合格的政治人物或政府,應盡可能保持公開透明,把思考過程與理由清楚呈現在人民面前,以此縮短行政專業與主流民意的差距。

這才是政治人物「把人民當成有尊嚴的人加以對待」的表現。就像上述揭穿朋友說謊的例子:一個打死不認錯只顧找藉口開脫,甚至時常連理由都懶得找的朋友,怎麼樣也算不上重視被騙的人,或是把人當成有尊嚴的人看待。從這觀點來看,我們應給予臺灣的政治人物更多的期待與要求,讓他們能理解到:政治人物違背給社會大眾的承諾,是一個嚴肅的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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