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酒後駕車,靠「它」才有辦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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憾事一再重演

這星期南投「又」發生酒駕逆向超車肇事,導致孕婦一屍兩命憾事了。

為什麼特別強調「又」呢?近年來,酒駕造成的人命傷亡層出不窮,幾乎天天都能看到媒體報導。而這些用悲慘血淚換來的數字會說話,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統計近五年(101至105年)酒後駕車各項數據顯示,酒後駕車有以下四項特點值得社會各界嚴肅看待:

一、再犯特質:有近2成(18.05%)酒駕者會再犯,且平均每位再犯者遭警方取締達3.73件。

二、高酒精濃度值:超過半數(51.49%)酒駕者酒精濃度值超標遭移送法院。

三、肇事傷亡嚴重:酒駕肇事傷亡高峰為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平均每年發生7,618件事故,造成207人死亡、9,248人受傷。

四、民眾支持嚴格執法:警政署105年民調結果,高達99.65%受訪民眾認為警察應持續嚴格取締酒駕違規,且有42.42%受訪民眾認為目前最嚴重的交通問題為酒後駕車。

提高罰則不是唯一解藥

歷年來政府施政,常常是以「墓碑效應」(tombstone effect)的悲劇形式出現,也就是說,人死或是死人才會受到關注,推出之政策常被詬病為「治標不治本」、「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且投注大量警力於取締酒駕勤務上,可能會造成排擠效應。因此,為避免倉促修法上路造成過大衝擊,除在政策規劃上,儘速落實「法規政策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RIA),在推動期程上,可採取短、中、長期階段性漸進作為,逐步達成酒駕「零容忍」目標。

短期內,可採取以下三項做法:

一、修法提高罰則:參考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照酒駕者每年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訂定不同級距之罰鍰處分,並從中提撥一定比例挹注警察機關執法取締用及賠償因酒駕造成之事故受害人損失。再者,將酒駕違規講習改為「付費制」,並針對再犯及肇事致人傷亡者,引進「鞭刑」制度,以收懲戒之效。

二、定期公布酒駕者資料: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規定,藉由影響名譽處分及社會輿論壓力,達到遏止酒駕效果。

三、修法強制酒駕者參加戒治醫療:比照施用毒品規定,修法強制酒駕者應參加酒癮戒治醫療,並收取相關費用。透過專業、有效治療酒駕病態行為,降低再犯比率發生。

中程部分,除了以上措施之外,將酒類比照菸品,課徵健康福利捐,促使民眾降低購買慾望,所徵得之費用,全數勻支於防制酒駕相關作為上,並將販售酒類餐廳納入防制作為一環,預先防止酒駕發生。

找出病因,對症下藥

長遠來看,如要達成「酒駕零容忍」(即不再發生任何酒駕案件),建議採「源頭管理」,立法強制規定車輛於出廠時即須裝設酒精濃度偵測器,讓每部機動車輛都能成為安全運具。參考國內交通大學已著手研發Eco-Vehicle,建置酒駕預警系統,在車門打開、駕駛人進入駕駛座時,預警系統即開始偵測駕駛人酒精濃度。如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過高,則會立刻開啟系統,藉由科學儀器監控,駕駛人即無法發動引擎駕車,有效達到酒後無法開車之效果,真正解決酒後駕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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