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想想】取締改裝車應回歸專業單位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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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部分地方警察都傾力投入取締非法改裝車,嚴格取締非法改裝車輛的行政作為,確實可以讓居民感受到夜晚噪音減少,只是第一線執勤的基層員警在靠北警察臉書抱怨,取締噪音車或改裝車,應該回歸由環保局與監理機關負責,這樣的說法實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有關車輛改裝最常見的有車輛大燈變更、輪框尺寸加大、變更車身高度及排氣管等項,其中又以車輛大燈變更及車身高度及排氣管變更最容易觸犯相關法規,以下作個簡單的介紹:

一、車輛大燈變更: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的第二點規定,車輛改裝氣體放電式頭燈(HID)需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者才可辦理變更登記。若車主自行改裝氣體放電式頭燈而未辦理登記,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二、變更車身高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三點規定,車輛的懸吊系統避震器可以變更,但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且車身高度若有變更應到監理站辦理變更,且變更項目需經合法業者辦理。

三、變更排氣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四點規定,變更汽車排氣管不需至監理站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後應符合下列規範,並列為檢驗項目,其一,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側後方,其二,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身兩側,且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10公分。另外,就排氣管噪音方面,依噪音管制法第11條規定,車輛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又噪音大小則是依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因應不同期別的車輛,而有對應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這部分由環保單位負責檢驗查核,若經測量後超過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將依噪音管制法第26條開罰車輛所有人或使用者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未在規定時間內改善者得按次開罰。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五款也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情形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由上段可知,車輛改裝是否合法應屬監理單位之權責,噪音有無則須環保單位認定,尚非警察可以逕自決定,任由警察自行認定,單獨取締,不僅易生爭議,亦有越權之嫌,因此,交通部曾於90年10月25日以交路90字第011338號函作成解釋,認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才可以舉發,而非憑臆測舉發,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對於改裝排氣管之車輛如涉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警察機關必須會同環保機關實施稽查取締,避免執法爭議。

是以,從上開函釋可知,警察人員對於改裝排氣管車輛噪音之認定,應會同環保人員共同實施稽查,方無疑義,另車輛是否有改裝,本即屬監理單位之權責,應無疑義,因此,車輛有無改裝屬監理單位權責,有無噪音則須環保單位認定,均非警察可以逕自決定。

警察機關協辦業務多如牛毛,也因此警政署在104年4月間減除20項協辦業務,期以回歸專業,專注地方治安及交通之維護,然據統計警察協辦行政機關業務多達184項,縱減除20項,仍有164項協辦業務,難怪警察人員常感人力不足,業務、勤務忙不完。本次部分警察機關加強取締非法改裝車,立意確屬良善,然將協辦業務當成主要業務來執行,不僅有公親變事主之嫌,且投入這麼多警力執行本項勤務,是否會排擠到主要業務,這部分亦有待商榷。

為讓改裝車取締工作執行更加順遂,應由監理、環保及警察三方共同執行稽查工作,讓專業回歸專業,如是不僅得以減少爭議,更可讓違規者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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