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生,台大法律系、法律學研究所畢業,為現任地方法院法官。研究所研究主題為台灣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制度史及社會史,進入司法實務後,則較關心現行司法制度及實務運作狀況的結構性問題,並熱切期盼司法能有積極作為,重獲人民信賴。
審檢分訓,也就是法官及檢察官的職前養成教育應當要分開,這在我國已經討論多年,支持者認為現行學習司法官統一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進行職前訓練的結果,導致審檢一家親,法官審理案件容易偏向檢方,不利於公平法院的實現;反對者則認為審檢工作雖然不同但仍有互相了解的必要,現行審檢合訓有助於日後業務協調合作,並質疑支持者認為法官審理案件偏向檢方並無明確依據。本文認為,姑不論法官社群審理案件是不是確實有偏向檢方的情況,為強化新進法官、檢察官專業知能,保障人民訴訟權益,審檢分訓,仍屬勢在必行。
以下,筆者希望以自己身為司法官學院第54期結訓學員受訓的經驗,以及分發後聽聞院檢分發同學的工作經驗為基礎,論述上述的命題。
在此,先大略介紹司法官學院目前的養成教育課程,以利後面討論。[1]基本上,自2015年9月第56期學習司法官受訓起,司法官學院將2年的受訓時間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共9月,會在學院接受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等實務課程及書類撰寫課程,以及其他眾多2到4小時的學科課程。
第二階段共1年又1個月,前面1年到全國各地法院、地檢署實習,實習時,在法院階段,法院會把實習期間分成幾個階段,按照不同的庭別,讓同學分別到民事庭、刑事庭、家事庭、少年庭、簡易庭等不同的法庭實習,每一庭各自派出至少一位法官指導實習者;地檢署則依工作類別,將實習階段分成偵查、公訴、執行等三階段,每階段會至少讓學員跟著一位檢察官學習。而最後1個月,會讓學員到不同的機關或機構學習。
第三階段,則回到學院進行書類撰擬測驗及分發前的口試測驗,並在其間穿插2到4小時的實務及學科課程。測驗結束分發後大約還有二周,會進行分科教育,針對分發為法官及檢察官的學員分別請現任法官及檢察官就實務工作進行就任前的授課。
讀者發現這樣的職前訓練規劃的問題了嗎?第一個問題,就是坐而論道的時間太多,但實際在實務學習辦案的時間不夠。而第二個問題,就是本文希望指出的:將法官職前訓練跟檢察官職前訓練合在一起的結果,難以避免地導致了,針對法官的職前訓練及檢察官的職前訓練,都出現不夠紮實的狀況。
以檢察官的訓練為例,筆者當年在台北地院及地檢實習時,分配到地檢署的時間共計19周,這19周中,分為偵查13周,公訴4周,執行2周。但台北地檢署光是分組,就已經分有檢肅黑金、重大、婦幼、民生、智財、毒品、組織、國土等不同專組,試問13周偵查,能參與多少專組的實習?能參與1到2組就很多啦!此外,檢方許多「難辦」的案子,如公司侵占案件、背信案件、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組織犯罪案件,其實才更應該在職前就提供紮實訓練,但難辦的案件,往往偵查時間就是容易拖比較久,結案時間也長,當偵查只有13周時,指導老師有可能讓學員去實習這類案件嗎?明眼人都知道絕無可能的,不是嗎?
此外,隨著社會發展,各種犯罪類型愈發五花八門,檢察官需要的辦案及統籌偵查資源的能力必須越來越強,因此就算實習時間不可能讓準檢察官把所有可能發生的案子都碰過一遍,但既然是職前訓練,仍然應該讓準檢察官有機會多處理不同的案件,才能為日後分發做好準備。畢竟,如果實習時間受到的訓練時間就是不夠,那麼人民又如何期待,檢察官新分發時,就能夠準備就緒,成為受人民肯定的檢察官呢?
以法官的訓練來說,情形也沒有好到哪裡。1年約52周時間,扣除檢方實習時間19周後,剩下33周時間,必須要將民事庭、刑事庭、家事庭、少年庭、簡易庭都實習完,時間也是相當倉促。這麼倉促的時間,要如何期待能將法官專業知能培養完整呢?
或許論者會說,任何工作都是從生疏到熟稔,而且每個地院和地檢都有中生代和較資深的前輩作為辦案主力,新進法官和檢察官可以從辦小案件慢慢成長,也可以多請教前輩呀!但問題是,在我國的客觀現實是,某些地院或地檢,因城鄉差距、教育資源、硬體設備及內部分案規則等諸多因素,已長年出現法官、檢察官大多不願久待的情形,導致年輕法官、檢察官勢必要成為該地院、地檢辦案主力,而當辦案主力無法得到足夠的職前訓練,又必須立即上戰場時,損及的就是一般人民的訴訟權益,不是嗎?
至於部分論者提出,檢察官和法官應對彼此工作有相當程度了解,以利日後業務合作的論點,筆者也認同。但如果只是為了這個目的,則法官職前訓練及檢察官職前訓練固然該保留部分檢、院課程,安排檢察官學員到法院實習,以及法官學員到地檢署實習也屬必要,但時間則應該大幅縮短,才不至於喧賓奪主,耽誤了各自專業知能養成的寶貴時間。
期盼新政府能儘速完成審檢分訓的制度修正,讓未來的法官、檢察官能在職前訓練期間得到更為紮實的訓練,則國家、人民幸甚!
[1]以下說明,主要參考法官改革司法連線,[司改文章懶人包系列(一)]-論現行司法官學院課程之缺失及改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