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論述於死刑存廢論戰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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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台灣發生諸多強烈挑動公眾情感的社會治安事件,例如:台北士林隨機殺人案(2009/3/9)、台南湯姆熊殺童案(2012/12/1)、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2014/5/21)及近日的台北四歲女童割喉案(2016/3/28)。死刑制度的存廢爭論,經常成為各大媒體及社群網絡的主要討論議題。論述型態紛雜,涵蓋法律、倫理及刑事政策等。約略而言,主要議題包含「罪行與刑罰間的關係」、「死刑,或刑罰本身,的倫理基礎」、「司法追訴犯罪的準確性」及「基本人權(或所謂的普世價值)」。其中,於人權的論述脈絡下,廢死論者認為,死刑制度構成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的侵犯;反之,維持論者則抨擊,「人權不應成為保護加害人的工具」及「加害人的人權不應凌駕受害人的保障」等。人權論述或人權法,於死刑存廢的辯論場域中,似乎被側寫為同時具有「保障」及「侵犯」特定社會主體的矛盾產物。

國內部分學者(例如,陳嘉銘:2010;容邵武:2012)認為,近年死刑存廢論的對立,或溝通困境,可能肇因於不同文化價值間的衝突。尤其是,西方的「正義觀」、「法律理念」乃至於「人類本質或人格」的建構或理解,均與東方世界存在著重大差異。容邵武教授精緻地指出,當前死刑存廢論戰走入死巷的窘境,某種程度地反映出「西方及一般常民之間法律及理念的碰撞現狀」,並倡議深入理解地方(local)或在地的文化信仰體系,透析地方的正義觀,藉由在地的法律知識的傳遞而提供有別於目前以西方理論為主幹的素材,進而助益於死刑存廢議題的討論。容氏更進一步主張,論者或應致力尋覓出媒介「地方法律知識或正義觀」與「主流論述」的轉化機制。具體而言,根據其於鄉鎮市調解會的田野研究,台灣社會抱持著強烈的「償還義務觀」,面對類如死亡此重大損害,「償還義務的表述」將更為強烈,故廢死論者應致力於建構或尋找,一方面能呈現死亡事件所引發之重大缺憾,另方面又可消弭此義務的新秩序的轉化、中介機制。

然而,所謂「西方與一般常民間法律理念或文化價值的碰撞」指涉者為何?能否進一步充實?又,當前人權論述於死刑存廢論戰的溝通困境,是否確實由該現象所致,值得深入解析。

理論層面上,人權法或價值理念的跨文化移植已經引發諸多人類學學者的關注。當中,圍繞著「文化異質」、「文化霸權」或「文化帝國主義」等議題者,又以早期「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的批判為代表。簡言之,文化相對論者認為,源自西歐社會的人權法及其根基之價值理念乃特定文化於限定時空下的產物,具有強烈的個人主義色彩,國家及市民社會之間關係的設定、人性本質或人格建構的假設等,未必能與非西方文化協調,甚至產生衝突。以美國人類學學會20世紀上半葉的見解為例(AAA:1947),其於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起草階段即提出強烈質疑,透過人性或人類本質(human nature)於社會及文化建構上差異的說明,批判人權宣言架構下個人主義色彩過於濃厚的權利主體觀,及由此衍伸之個人權利(individual rights),或缺乏整合及協調不同社會法律系統多樣性的能力。

除此類以「西方與非西方文化差異」為論述主軸的批判之外,部分學者認為,與其自限於文化相對主義或文化衝突的泥淖,或應實證考察人權法「如何為特定社會脈絡化、具體化」、「特定文化如何與人權理念互動」(例如,Wilson:1997)。如同諸多人類學學者的田野調查所示(例如,Merry:1997、2007;Goldstein:2007),人權法及相關理念的移植過程中,確實發生顯著的在地化(localization;vernacularization)現象,其態樣紛雜、不一而足。

以Goldstein氏於玻利維亞(Bolivia)的研究為例,一方面,人權論述被援用以重新配置印地安族裔及歐裔白人間之社會關係,並成為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助力;另一方面,在當地社會治安普偏敗壞的現實條件下,人權法著重國家權力制約的特性,例如,對於盤查、訊問及拘留等過程的權利保障要求,一般民眾多將之負面地詮釋為「反正義」、「保障罪犯」的工具,而構成社會安全的威脅。蘊藏於人權法的「西方價值」,似乎未原封不動地植入當地社會,反而形塑出「權利(rights)對抗安全(security)」的衝突人權觀。

對照台灣死刑存廢論戰的論述,亦存在著類似的發展態勢。廢死論者經常援引人權法(例如:我國憲法及經簽署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據,或著重「生命權的絕對保障」,或強調「人性尊嚴的不可侵害」,經由通案式地抽象論述,建構死刑應予廢除的規範性結論;對之,維死論者則指摘人權保障不應犧牲被害人的權益,並藉由對加害人的「人格」、侵害事件的「非理性」及後害人的「不幸」個案式地具體側寫,喚起閱聽者的「憤怒」與「恐懼」,以強調死刑懲罰加害人、弭平被害家屬傷痛等帶有濃厚應報、嚇阻思維的效益及正當基礎。如同前述Goldstein於玻利維亞的田野調查所述,於台灣死刑存廢論辯的場域,人權論述似乎也遭遇諸如「社會安全」、「應報」或「嚇阻」的在地挑戰。

值得反思者,如此的對話困境,與其歸咎於所謂「西方與一般常民法律理念的碰撞」, 或可更精確地界定為「人權法與一般社會規範間的衝突」或「法律與非法律論證模式的差異」所致。死刑存廢論戰的場域中,人權式的論述模式,不論是其蘊藏的價值理念,或是論述的語言及架構,似乎均異於諸多法外之社會規範秩序。此現象已為部分法律人類學者所辨識。以Merry(1997)於夏威夷原住民主權運動(Hawaiian Sovereignty Movement)的觀察為例,人權法、觀念的引進,除重新部署原本多元的法律規範系統(例如:國家法、習慣法)之外,並使向來只能藉由法律外規範(non-legal norm)建構論述的議題,類如:政治權力的均衡、經濟資源的分配及社會平等的落實等,如今透過人權的法律框架及權利語言,得以重塑為司法案件或法律爭議。

法規範形式的論述本有別於其他型態道德或社會規範。以死刑存廢論戰為例,人權法的援引,提供有別於宗教信仰、政治意識形態或其他普遍存在的社會道德規範。相對於「因果報應」、「應報償還」或「社會安全」,人權論述著重的是「人性尊嚴」及「基本權利」,彼此之間,涇渭分明。死刑存廢的議題,取決於不同社會主體的取徑,或被形塑成宗教議題,或政治爭議,或法律問題,或哲學辯證,不同知識形態所辨識的死刑圖像及存廢思路,存在著重大差異。輕者,或只是語彙描述及概念操作在選擇上的細微出入;重者,或已是對於生命體認及世界觀的平行時空。

如同學者容邵武所指出,台灣當前的死刑存廢論戰呈現的態勢確實是一個難以突破的僵局,而亟需其他機制予以轉化、銜接。但是,如此溝通困境或「死巷」的成因是否源於異質文化間的對立,以及所謂的「在地的法律知識」,其欲掌握的對象、內涵究竟為何,似乎值得更進一步精緻化。

死刑存廢的僵局,或非僅是「西方與非西方」的文化差異碰撞所導致。多元規範系統間的關係,或互相補充、或相互排斥、或彼此交融,不同社會之間所呈現的態樣,不一而足。如果公共意見的溝通被認為是目前死刑存廢爭議不可或缺的過程、如果多數社會大眾對死刑制度的存在普遍持支持意見,如何於此現狀尋找出對話的基礎,部分論者援引人權法處理死刑議題之際,或許值得在策略上進一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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