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方式的第三條路─醫師與助產師的共同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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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自己顧」的台灣產婦

台灣自1972年以來一直是由產科醫師主責的照護產婦,有將近99.9%的新生兒都是由產科醫生接生。然而,面對這些年台灣產科人力不足、產科醫師老化、一直處於世界前幾高的剖腹產率、即便陰道生產也有過多醫療介入問題,以及面對許多無法得到充分諮詢與支持的許多焦慮的懷孕女性等等,我們如何解決這些迫切性的問題?

產科醫師人力荒的其他解決方案

事實上,已經有許多國家的經驗指出,真正好的孕產照護是需要助產師與醫師不同的專業來分工與合作。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調查,一般專科醫師平均年齡為48歲,但婦科醫師卻達54.7歲。估計到2020年,將會有49%的婦產科醫師達到60歲。衛生福利部為解決這個問題,去年特別針對全台六家區域級以上醫院率先推動「友善多元溫柔生產醫院試辦計畫」。希望藉由引入助產師至醫院,減緩產科人力窘迫與老化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提供以女性為中心的生產照護需求。這個由政府帶動的產科醫師與助產師(士)共同照護婦女懷孕與生產的計畫很令人期待;然而,這個計畫成效與滿意度都相當高,卻只執行半年之後就沒有下文,實在令人扼腕。

丹麥的孕產照護模式

由助產師提供給孕產照護,長久以來被視為是對自然產和低風險產婦的最好照顧,更是許多歐洲先進國家保有的重要傳統。但這些國家的孕產照護人力並非只有助產師,其孕產照護的模式是建立在助產師和產科醫師的不同專業分工上。反觀台灣,目前只仰賴產科醫師的照護;許多醫生和民眾也停留在把助產照護視為是「不先進」的觀念上,實在很奇怪。評估是因為長久以來生產醫療化的現象,國人對於助產照護的認識有限,甚至有很多人認為由助產師接生是很不理性、甚至是負面的印象。事實上,產婦由醫師與助產師的共照模式,在國外─尤其是北歐國家是很普遍的,以下特別分享丹麥的模式。

今年夏天,我參訪了三間位於哥本哈根的醫院產房,這三間醫院的接生人數與規模雖各有不同,但都是以產科醫師與助產師所形成的共同照護為主要的孕產照護模式,這也是丹麥境內所有其他醫院的標準孕產照護模式。

產婦依風險分流決定不同的主要照顧者:低風險的產婦由助產師照護,高風險和需要醫療介入的產婦才由產科醫師接手

當丹麥女性懷孕時,通常都是先向家庭醫師(GP)約診,由家庭醫師確診為懷孕後,並開始產檢的流程。若懷孕的女性在經過評估為低風險,則會由家庭醫師或助產師來接生(大部分是由助產師接生)。相反的,若是被評估為有其他合併症的高風險群體、或者在生產期間有問題需要醫療介入時,醫生則會變成是主要的照護者。在自然產的情況下,當醫生出現在產房時,意味著生產出現問題,需要醫療的介入,此時,生產的照護責任就會被轉移到產科醫師身上。這些責任的分工與歸屬,在產科的臨床指引都有明確的規範與說明。

在丹麥,當產婦開始有規律的陣痛或者羊水流出等徵兆時,就會到醫院報到。確定進入產程的產婦,都會被帶入單人房的產房(delivery room),這些產房都同時具備待產與分娩的功能(也就是台灣所說的樂得兒病床)。當產婦進入待產後,會有一位助產師專責全程陪伴,除了定時檢查產婦的身體和胎兒狀況,也從旁協助產婦、教導陪產的伴侶或家人如何使用產房內的輔具。直到最後面的分娩期,教導產婦用力的技巧,並不時從旁協助。除非有特別狀況需要醫師介入,不然從進入產房到離開,產婦的主要照護者都是助產師。

醫師與助產師共同照護產婦是先進國家的模式

事實上,這個模式也是目前許多先進國家已經有的孕產照護模式:即是初級/主要的照護(primary care)和次級照護(secondary care)。助產照護是適合低風險的懷孕女性,高風險的懷孕女性大多由醫師來照護。這兩種照護的模式根據懷孕女性的狀況而有不同的照護分工,也是2012年「國際婦產科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FIGO) 和「國際助產聯盟」(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Midwives, ICM)強調由助產師和產科醫師共同照護的模式。2014年時,英國「國家健康與照護卓越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NICE)亦提出相同的研究報告和臨床指導手冊。在2015年英國的大選中,也出現許多強調助產照護重要性的相關政策。

從其他先進國家的孕產照護模式和成功的經驗來取徑,對於台灣當前的孕產人力不足與醫療過度介入等問題而言,助產師與產科醫師的共照模式不啻是改善台灣現在與未來在孕產照護問題的最佳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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