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政府不可藉食安打壓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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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照洪仲丘案,商周案有異曲同功之妙,都是濫用法令規定,把過去軍閥那一套「俺說的算」,換成「我的標準」,以個人喜好為依據,胡做非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葉明功完全展現了軍頭作風。

更先進科學的方法踩到食安痛腳

商業周刊「牛奶駭人」的報導,所使用藥物代謝產物的檢測法,我過去沒有看過,也沒有想過,看了報導後,我很佩服陳良宇教授的勇氣,使用新的方法來挑戰乳牛藥物濫用的問題,抗生素、止痛劑、避孕劑、生長激素這些都是我在唸畜牧時必唸、必考的,但是只要過幾天,就驗不出來了,這是課堂上老師教的。

但是凡走過定留下痕跡,牛吃過什麼,不會成什麼奶,但是會留下代謝產物,就可以證明牛是否吃了禁藥,這就像奧運的禁藥檢測與查緝煙毒犯的方法一樣。只是這種方法較為困難,但相對更合理,原來只是看指紋,但指紋可以用手套蓋住,但是檢測DNA就比只看指紋來得深入可信。

最近媒體公布的一些檢測報導,像毒醬油、泡麵含重金屬,都是小事,因為這些食品本來就不健康;部落客踢爆的胖達人用人工香精,是商品標示、宣傳誠信問題,並未影響食品安全。銅葉綠素、混油案看起來很大,但健康影響有限,也不見受害者,最終還是標示問題。

而鮮奶、牛奶才是真正的大問題,因為這是父母相信的兒童營養食品,現在竟含有禁藥的代謝物,情何以堪,而政府現在在食安上一敗塗也,想要藉機反攻,商周就成了殺雞警猴的祭品。

22日看到商業周刊幾乎是在槍桿子下,被迫在24小時內交出報告時,我知道大事不妙。因為這是台灣民主的重大反挫,軍頭出身的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竟可「以自己的標準」公然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台灣不只是薪水退步,連民主都要從憲政退回到軍政時期了。

當我見到「牛奶駭人」的編輯、記者,清一色娘子軍,我的感覺好像走進了主婦聯盟,一群媽媽,嘰嘰喳喳的說著以後怎麼讓孩子吃什麼,她們平時跑工商新聞,沒 有太多衝突場面,總編輯郭奕伶上任四年多,還第一次被告誹謗(比菲多在22日下午在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而這些「涉世未深」的媽媽們只是想借工作之便, 多了解孩子喝的牛奶到底有沒有問題,沒想到竟搞到了台灣數十年一直是產官學勾結至深的馬蜂窩。

「零檢出」=「黑畫面」

這是一場正在發生的「食安的洪仲丘案」,農委會、衛福部急急忙忙宣稱「零檢出」的項目,除了有驗出的塑化劑外,其他商周公布測出的8項禁藥代謝化學物質,都不在農委會、衛福部的檢測項目,何以「零檢出」,這等於是542旅的「黑畫面」事件再演,他們拿出了幾百小時的錄影資料,就是沒有洪仲丘出事的那一段,這麼明顯的錯誤,是 農委會、衛福部蓄意且不專業的態度,更昭顯他們打壓媒體、恣意滅口的惡意。

食管法第40條其實是滅口令

看到商周收到衛生福利部的「滅口令」,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要求商周24小時內交出所有檢測資料,否則以「行政執行法」罰款30萬,甚至食藥署軍頭署長葉明功還對外表示,將動用檢調來對付商周。(我想,你有種就派部坦克來吧!)

但我回頭細看了衛福部的公文,引用的「行政執行法」根本是恣意濫權。(行政執行法網址

行政執行法是當人民要繳稅、繳罰金、自行拆除違建等情況才適用,食管法第40條並不是這類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事項。行政執行法第二條開宗明義:「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第三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而商周報導即使有違食管法,也不適用於行政執行法。更何況葉明功長年在軍中, 有用過行政執行法的經驗嗎?

行政執行法第五條更規定:「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而葉明功指定的日期是11月23日星期六下午,這事件也沒有那麼「急迫」,也未徵得商周同意。這不是恣意濫權,什麼是恣意濫權?

軍人是打敵人的,不是打老百姓的

我出生於軍人家庭,一直以軍人為榮,但身為職業軍的外祖父、父親最看不起軍人對老百姓作威作福,這是軍人的恥辱,軍人是打敵人的,不是打老百姓的,有本事 就反攻大陸打共匪去。今天已經是21世紀民主時代,但是葉明功的作法竟像一百年前軍閥軍頭的作風,若先外祖、先父在世,一定不齒這種軍人。

而我更憂心的是,政府為了搶救在食安問題中流失的民心,竟想拿出威權、極權的統治方式來對付媒體、人民。

如果其他新聞媒體以文人相輕、同行相忌來看待此事,未來大家多年爭取獲得的言論自由將蕩然無存,記者也無法發揮守望、告知、預警的社會責任,社會團體也要提高警覺,我們的自由權力也將政府任意解釋法令而喪失。

我對這事無法冷漠不管。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