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與刑法看扁獄中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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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對於是否釋放陳水扁前總統議題,攪起社會一池春水。國際人權組織及美國司法部前部長相繼關心扁之獄中人權,郝龍斌市長基於藍綠和解主張扁保外就醫,馬英九總統則表示把外就醫就是間接放了阿扁,並明確表示不會考慮特赦扁。 

曾經引領台灣政壇風騷數十年的陳水扁現象,如今卻落得如此下場,實在令人不勝唏噓。但深入思索此問題之根源,筆者認為本案問題之成因在於,台灣對於總統體制之定位不明,以及刑法上對於教唆犯與身分犯概念之釐清等問題。

馬英九總統基於政治之考量,以及個人對於法律偏狹之理解,不願朝釋放扁之方向思考,其實就深入層面思考,並非明智之舉。 

陳前總統是否得以何種形式脫離捆索,其背後所代表的深層意涵,除了郝龍斌市長所點出的藍綠和解與族群和解之外,也包括了對於台灣憲政體制定位不清的省思與寬容,以及相應引起的刑法法理之爭論議題。 

陳前總統能以貧民之身,擠身台灣政治最高舞台,數度締造台灣各種紀錄。現任執政者若拘泥於所謂法律規定,不肯體現對於卸任總統之基本禮遇與尊重,此舉除了有害於台灣藍綠與族群間之和諧外,更可能種下苛刻者他日深陷困境,自食其果而難以自圓其說的潛在因子。 

其次,台灣憲政體制類似法國雙首長制,法國左右共治理論為馬英九總統所接受。當初扁執政時立法院國民黨占多數,因此當初之憲政體制應該偏向內閣制,亦即當時除內政外交兩岸以外之行政權基本上應歸行政院長所有。但法院判決卻以實質影響力之說,來將扁繩之以貪汙治罪條例,實在是憲政法理之誤解以及對於刑罰之錯置。民間多傳聞,司法體系大多親國民黨,連民意調查都高達餘六成民眾不相信司法之公正性得知其蓋然。 

最後,刑法上所謂教唆犯者乃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謂之。而若被教唆者所實行之罪為身分犯才會成立之犯罪者,若其不具該身分即不成立犯罪之行為。以前述扁在龍潭購地案以及南港展覽港案所涉及的貪汙案,其是否成罪的關鍵,在於承審法院以實質影響力之說加以連結方得成立。但在前述筆者之論述已經說明,在台灣雙首長制之憲政體制下,當時的扁政府應屬於偏向內閣制色彩的政局,硬要說扁任總統有關說之實質影響力未免牽強。 

因此,從政治和諧,憲政法理,乃至刑法適用的角度觀之,馬政府偏執的拘泥於其所謂法律解釋,不肯朝禮遇尊重前總統的作法,都不是一個厚道與智慧的政治家所當為之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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