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法務部提名大法官林輝煌而有爭議。很多人也討論到德國的轉型正義為例。德國在二戰後的轉型正義,確實做得不夠,有些法官在二戰前是希特勒幫凶, 在二戰後仍繼續當法官。這在德國社會也多有討論,但是沒有法制規定,政府也無法處置。另外,戰後的德國,仍需要有專業的司法人員,無法完全徹底解除納粹司法幫凶的司法人員,確實是德國社會最大的痛。但在當德國接受東德獨裁政權後,他們痛定斯痛,吸取過去沒有徹底改革司法的教訓,在1990年東德政權倒下後,大刀闊斧地改革德東的司法體制。
西德接收東德後,為了不讓東德獨裁政權下的司法人員傷害民主人權,制定了所有司法人員必須全部解職的新制,重新招聘。筆者看到台灣公視在討論此問題時, 受邀學者舉德國轉型正義為例,引經據典地說德國的做法,但只提到第一段德國在二戰後的司法人員,仍可擔任司法公職的例子;卻隻字都沒有提到,德國為此吃了不少民主的悶虧,在第二次的東德政權倒了之後,他們記取教訓,解職所有東德政權下的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