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想想】從國際觀點看台灣家暴防治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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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參考自美國,立法實施以來,今年已邁入第20年,期間歷經多次修法,逐步將服務對象及服務內涵擴大保護至滿16歲以上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及目睹暴力的受害者。在邁入下一階段的過程中,我們透過勵馨基金會在今年五月底辦理的性別暴力防治國際研討會持續關注國際家暴防治觀點,尤其是美國與澳洲的部分,以作為借鏡。

一、安全網路科技保障個人隱私,增加求助意願

美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過程,從1970年代成立首間庇護所、非政府組織及各種聯盟興起;1984年,聯邦家暴法通過(FVPSA家庭暴力預防與服務法案、VOCA刑事被害人法案);1990年,美國華盛頓特區全國終結家庭暴力網絡團體(NNEDV)成立,是由各州聯盟成立的網絡團體,撰寫「反婦女暴力法」(VAWA);1994年,「反婦女暴力法」通過,NNEDV協助非政府組織、政府、警方以及其他組織落實新的條款,包括:(1)全美50州各州有自己關於家庭暴力法律、(2)曾於2000年、2005年、2013年修法,2018年將再次修法、(3)該法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執行他州所核發的保護令(全美各州警察必須逮捕違反他州保護令的施暴者)。

美國華盛頓特區全國終結家庭暴力網絡團體(NNEDV) 副執行長Cindy Southworth指出,家庭暴力和性別暴力在世界各地發生率仍居高不下,是全世界還在努力的議題。性別暴力不管宗教、種族、收入、教育等差異,每個人都有可能遭遇到。在過去的服務中,不僅協助家暴受害者,同時也致力於協助NGO組織、政府部門及警察單位提供訓練課程。

而透過服務歷程也發現網路科技對於受害者的重要性,於是推展安全網路科技計畫,科技是不斷與我們的生活纏繞在一起,手機與電腦都有監控軟體,所有使用的足跡都會被保留,無法完全清除,甚至可能成為加害人控制的工具,導致受害者無法脫離暴力;但是科技也能夠幫助受害者,讓這些受害者知道如何運用科技求救,解決家庭暴力的狀況。科技會被加害者濫用,但同時也可以加強這些受害者的安全及保護。另外在美國有非常強大的個人隱私保護法規與工具,因為我們知道如果沒有辦法保護受害者的個人隱私,這些受害者是絕對不會出聲的。

二、強制通報制度對受害者求助意願的影響

Cindy Southworth也說明美國衛生保健法有部分修正,醫生在診療過程要篩出有可能遭受家暴的人,比如在檢查時,如果就醫者服裝不整,要敏感到他是否在家裡有受到家暴,由這些細節引起注意發現可能的受害者,他可能會說:「沒有啦!我自己撞到門、我自己受傷的。」醫生只要發現就醫者有受傷、瘀青等等,會告訴他們:「如果在家有人對你造成傷害,你可以打給當地的服務單位。」

因為他們甚至有的時候不信賴醫療人員,因此並非要求他們一定要接受服務,而是至少讓他們知道,他們需要的時候,會有人照顧他們。也因著上述情形,美國法令制度在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法,有些州在考慮是不是要改變或是廢除強制通報系統,因為強制通報會讓受害者更進一步遠離,而不是選擇接受社福服務,但是當社福服務具備足夠的保密性、可以接納受害者自願求助的資源,會讓受害者覺得不是政府強制接受服務,而是自己的選擇。

三、終止暴力追求平等對待

Cindy Southworth最後提到,在展望未來時,我們知道需要找到更多家庭暴力及性別暴力的受害者,這些過去我們沒有能夠協助到的,不管是難民、跨性別,或是男性、女性等等各方面的倖存者,必須更加努力來應對這麼多不同文化以及更全面性的倖存者,而且也要著重於他們真正的需求,因為很多受害者其實不想要離開關係,而是不要暴力,因此我們要知道在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提供保護措施。

四、「賦權」是從家暴創傷經歷中復原的關鍵

澳洲性侵害與家庭暴力服務中心Karen Willis執行長提到,在澳洲每4個女性中有1人、每22個男性中有1人會在他們的成年時期某些階段遭遇性暴力或是家庭暴力。不管受害者的性別為何,加害者中有98%為生理男性。無論我們如何看待,家庭暴力就是性別暴力,遭遇家暴或是性侵害的頭號危險因子單單就是身為一名女性。

家暴通報以及搬遷到安全處所是眾多社會控制中女性經驗到的第一個障礙,加上家暴迷思使得社會控制更加穩固。就算社會漸漸改變,仍然有人認為維持家庭和諧是女性的角色。她必須有職業,同時也扮演知己與家管,女性比其伴侶分擔較多的家事以及照顧孩子的狀況,且經常貢獻收入給家庭,這樣的觀念在女性身上加諸了荒謬的責任以及要求。

從澳洲的案例發現,肢體暴力最常開始的時間為首度懷孕大約6個月時,這個時候她墜入情網、認定關係、脆弱並依賴。在這樣對於共同的有愛、希望以及夢想的情境下,做出離開的決定相當困難,許多婦女充滿罪惡感並自我責備,這是很常見的創傷反應。婦女經常說:「我只想要暴力停止。」每年被伴侶殺害的80個女性中,大部分是在分手後的前6個月中死亡,因此我們非常看重這類「如果離開他會怎樣」的威脅。

所以當一個女性邁開尋求安全的第一步,需要盡其所能的支持她,並且任何採取的行動都必須是她所做的決定、按照她所需時間、用她要的方式,如果情況不對勁,工作人員可以提出關切並且討論安全計畫,因為我們知道「賦權」對於從家暴的創傷經歷中復原相當關鍵。

五、職場提供配套措施協助家暴受害者維護人身安全

在澳洲有越來越多的職場提供10天的有薪假給受暴者逃離家暴,讓他們可以有時間搬家、上法院、為孩子轉學等等;此外,也協助女性轉移到機構的不同部門,或者是在工作場所轉換位置、更改工作時間等來增加安全維護,讓加害者不能在她上下班時騷擾,甚至在某些職場,過濾電話和信件也包括在工作的安全計畫中,然而上述安全計畫並非所有職場都能如此,仍在努力推廣中。

從美國及澳洲的家暴防治觀點檢視台灣家庭暴力防治的現況,事實上台灣20年來在家庭暴力防治也投入許多心力,包括提供庇護服務、健全網絡合作機制、在法院設置家暴事件服務處、擴大目睹兒少及親密關係保護對象、提供受暴婦女就業服務等等,在終止家庭暴力各方面不遺餘力。但實務上我們也發現還有許多不足的地方,導致仍有許多家庭依舊持續遭受暴力對待。

首先,責任通報的原意是希望可以讓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獲得協助,但是有些受害者因擔心曝光、害怕求助會成為破壞家庭和諧的人等種種不安的考量,而拒絕接受服務,讓通報的目的無法發揮,如何賦權回歸到以婦女主體性為思考,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方向,並且在以安全為前提,尊重與支持婦女的每一個努力、所做的每一個嘗試。

其次,澳洲某些職場提供配套措施協助家暴受害者的部分很值得倡議,很多婦女在遭遇家暴時選擇隱忍,往往考量現實層面,因工作沒有時間處理與面對,也擔心訴訟須請假出庭而影響工作,若職場對性別暴力受害者更友善,也能有妥適的配套措施,將能夠支持婦女願意求助以脫離受暴環境,但如何讓企業願意加入防暴行列需要更多的實證支持。

綜上所述,終止暴力必須持續努力,尤其在協助的過程中,強調受害者接受服務的意願,而不要讓服務體系成為另一種形式的壓迫;整體社會支持建構,從司法、職場、學校、居住等各個層面思考,發展更多配套措施,才能夠陪伴受害者脫離暴力的同時,逐步長出自立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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