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不能做的事!】你不能自由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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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國民黨戒嚴統治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統統都不准做。例如現在大家都能自由出書、著作,不過在整整上個世紀,台灣都有「出版法」對各種作品進行審查,只要出版內容觸犯當權者禁忌,輕則停刊,重則撤銷出版登記;直到1999年才廢除「出版法」,還台灣出版自由的空間。

國民黨政府在1949年敗逃來台灣後,帶來訂定於1930年的「出版法」;當時還是以黨領政的「訓政時期」,出版品的申請、登記均須經國民黨各級黨部審核,甚至是批評國民黨或三民主義的內容,還能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中華民國名義上已於1947年底正式實施憲政制度,「出版法」也需要符合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有言論出版之自由」。

1952年修正的「出版法」,雖然廢除了刑責。但只要新聞紙、雜誌之發行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罰鍰、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扣押、停止發行。

為了進一步箝制言論,國民黨在1954年7月號召藝文界發起「文化清潔運動」,籲求掃除共產思想「赤色的毒」、礙風化「黃色的害」、專登內幕消息「黑色的罪」;政府遂趁此停刊「中國新聞」等10家雜誌社。

政府還準備對出版業祭出9大禁令,包括不得損害國家利益、不得誇大非法行為、不得助長自殺風氣、不得助長少年犯罪、不得誘人墮入賭博或煙毒、不得描述猥褻行為、不得散布荒謬怪誕邪說、不得侮辱元首或政府機關、不得批評訴訟中案件等。

當然這將嚴重妨礙媒體報導,即便長期為國民黨喉舌的數家大報也大為反彈,而暫時阻擋政府的修法行動。

不過,國民黨還是在1958年指揮行政院,火速提案修正「出版法」;立法院更配合召開秘密會議,迅速通過修法。新修的「出版法」規定,只要出版業者遭處分定期停止發行3次以上者,新聞局都能撤銷其出版品登記。

更令現代人難以想像的是,當年的「出版法」明確區分「新聞紙」與「雜誌」;新聞局進一步據此引申規定,「雜誌」不得設置記者。

當年在「出版法」嚴密管制下,「自立晚報」就多次遭到停刊。首先是在1950年11月,「自立晚報」副刊載「草山衰翁」,被當局認定是詆毀居住在陽明山下的蔣介石總統,因而遭停刊2年。接著在1952年10月報導前財政部長孔祥熙短期內將攜眷返國,政府隨即追究新聞來源,並下令「自立晚報」停刊1年;最後在台灣省主席吳國楨的協調下,改為自動休刊7天。1953年的雙十節,「自立晚報」寫了篇花絮,有人以「看到了沒?」詢問同伴是否看到閱兵台上的總統?讓正在窺伺女遊客的同伴嚇到滿臉通紅。政府事後也以詆毀元首為由,令「自立晚報」停刊3個月。

甚至到了1985年6月,「民眾日報」刊載美聯社消息,下標為「中共將繼續走開放路線,反對超級強國欺侮小國」。高雄市新聞處隨以違反國策、為匪張目,處分「民眾日報」停刊7日。此舉也創下引述美聯社新聞而遭停刊的世界紀錄。

就連美國版「大英百科全書」在1959年來台申請著作權時,也要經過嚴密的審查。內政部最後雖然通過審查,卻也要求「大英百科全書」若要發行1960年版,必須修改部分地圖與關於「大陸匪偽政權」之用詞。

在整個戒嚴時期,政府前後查禁898首歌曲。查禁的理由包括:為匪宣傳、抄襲共匪宣傳作品之曲譜、詞句頹喪影響民心士氣、內容荒謬怪誕危害青年身心、意境誨淫妨害善良風俗、曲詞狂蕩危害社教、鼓勵狠暴仇鬥、反映時代錯誤、文詞粗鄙、幽怨哀傷。

包括大家熟知的老歌「何日君再來」、「給我一個吻」、「媽媽我也真勇健」、「溫泉鄉的吉他」、「小雨」、「台北今夜還是下著雨」、「溫泉鄉的吉他」,均曾名列在禁歌榜上。

隨著台灣在1987年7月解嚴,「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率先失效。新聞局開始從學術機關開放進口中國出版品,已遭查禁出版品可申請解禁,但仍依循反對共產主義、台獨分離意識等兩大原則,進行出版管制。禁歌則開始重新審查,陸續解禁。各種審查制度,也紛紛瓦解。

直到1998年,台灣社會形成廢除「出版法」的高度共識,行政院也在1998年9月15日通過廢除「出版法」;立法院則趕於第3屆立委卸任前的1999年1月12日通過「出版法」廢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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