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警察、暴力與正義的思索:從香港包圍立法會的警民衝突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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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的遊行活動近來成為國際的焦點,在6月12日這天,為了阻止《逃犯條例》修正草案的二讀辯論,數萬名人民包圍立法會和政府總部,雖然暫時拖延了這起修正草案的二讀,卻引發了警民的衝突。據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接見記者時所言,為了驅趕群眾,警察動用了警棍、橡膠子彈、催淚彈、手擲催淚彈、胡椒噴劑及布袋彈。

看到這些武器,相信很多民眾第一時間的反應是,警察的職責不是保護人民的性命嗎?為何動用這些武器來傷害人民呢?如果以哲學的角度來思考,在甚麼意義下,警察的存在成為了一種暴力呢?對執法的警察來說,他們可能會認為,他們面對的是暴民,而法律賦予了他們動用武力的權力,某個意義下,他們只是執行上級的命令。

德國哲學家班雅明在〈暴力的批評〉一文曾提出了「法律暴力」的概念。他認為,一戰後,許多國家法律的起源來自對維護和平的承諾,但執政者卻容易以維護「和平」為理由來實行「暴力」,而這樣的暴力形式更是存在於警察制度裡。一方面,警察是「法律建制」下的一個執政機構,它必然肯定頒令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警察卻又是「法律維護」的存在,它採取的行動有合法的目的。班雅明指出,若無法釐清「法律建制」與「法律維護」的視野,則難以窺見司法背後潛藏的暴力。如警察在執行一項命令而動用暴力時,經常會用最有利於自己的法規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然而,法國哲學家德希達則有更為細膩的看法,他大體贊成班雅明的分析,但他卻認為,為了讓法律有效維護和平,某種形式的「暴力」是免不了的,但法律不等於正義,法律與正義總是存在一種空白的斷裂。在這個意義下,德希達主張「解構是正義」(deconstruction),他認為法律是可以被解構的。所謂法律是可以被解構的,並不是否定法律的必要性,而是承認任何的法律制定,都與真正的正義具有一定的落差,故法律是必須不斷被質疑、修正的。對德希達來說,「解構是正義」的精神揭示了雙重質疑的活動,一方面質疑法律潛藏的暴力本質,一方面質疑這樣的「質疑」本身是否有局限與正當性。如此一來則可以不斷進行雙重反思與質疑,避免落入一種意識形態的窠臼。

回到香港這起警民衝突的事件來看,若質疑警察和法律的暴力本質,是否有道理可言?若有的話,理據又在哪裡呢?有人會認為,警察雖然具有公權力來執行某種形式的暴力,但不該針對這些集會的人民,因為人民是在行使「公民不服從權」。也就是說,當一項法律是「惡法」時,人民採取不服從的示威抵抗,是具有道德的正當性。在這個層面下,人民包圍立法會,或許牴觸了法律,但跟一般犯罪者違法是不一樣的。

對此,中正大學哲學系謝世民教授在〈公民不服從〉一文(刊載在《思想》第25期)有精闢的分析。依據謝教授的區分,犯罪者違法的行為通常是基於自利的動機或一時失去理智,也可能是因為性格殘暴而傷害他人,而且他們不是在反抗法律;但公民不服從的「非法」卻是基於道德價值、正義感或顧及公共利益的動機,且他們明顯是要抵抗心中認知的「惡法」。此外,一般的犯罪者或許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的,又或者他們並不知道自己違法而誤觸法律;但公民不服從的政治行動並非如此,他們認為自己具有道德的正當性,既然是抗議不正義的法律,自然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非法」的。由此來看,就不能簡單把包圍立法會的人民直接等於犯罪者。

那麼,在怎樣的條件下,一項法律算是「惡法」且公民不服從具有合理的正當性呢?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指出,若出現嚴重且明顯的不正義之情況,公民能夠行使不服從權。也就是在整個社會制度的設計下,人民平等自由的基本權受到侵害,那麼公民不服從就具有合理的正當性。從這個角度來看,《逃犯條例》修正草案很難令人不相信是一部侵犯基本自由的「惡法」。

若警察們能夠好好省思法律、暴力與正義的關係,那麼在驅趕人民的時候,下手是否會輕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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