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與金融監理沙盒:把代幣投入沙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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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紹數位代幣募資(ICO)與近年剛通過的金融監理沙盒,並提出四個不宜將ICO納入金融監理沙盒的理由。


為何區塊鏈跟ICO常常放在一起談?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意謂公開發行數位代幣,而區塊鏈是目前發行代幣最熱門的方法,理由很簡單:第一、很透明,區塊鏈技術可以說是指一種全民參與記帳的方式。所有的系統背後都有一個資料庫,可以把資料庫看成是一本帳簿。而在該系統中每一個參與者都可以是記帳人,經授權計入帳冊內容後,系統會將這段時間內帳本內容發給系統內所有其他人進行備份,所以任何參與者都會擁有一份備份,使得交易擁有高度透明度。

第二、很安全,當網路駭客想要攻擊該系統侵入帳冊時,若只修改某一台電腦上的交易紀錄,卻無法與其他電腦再次達成帳本內容的共識,則該修改就不會生效,因此通常也可以有效抵禦駭客攻擊,較難發生某家銀行遭受駭客攻擊導致客戶資料流失的風險。

因此,ICO不一定要用區塊鏈技術來進行,但因為區塊鏈好處太巨大,所以現在多數「正常正當」的ICO都是透過區塊鏈技術來進行。

金融監理沙盒粉墨登場?

那今天為何ICO會跟金融監理沙盒扯在一塊?主要是目前多數政府對於ICO一事屬於監管真空的狀態,而ICO的熱絡使得區塊鏈與數位貨幣更為進入一般投資人視野中,但也發生許多潛在問題。一方面,政府不希望全面封殺ICO,因為ICO確實對於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有所幫助,也會是未來趨勢之一,但另一方面,各國政府對於ICO已有意識要開始監管,但究竟要如何監管仍是傷透腦筋。

在台灣,開始有人把腦筋動到2017年12月29日立法院剛剛三讀通過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也就是俗稱的金融監理沙盒(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上。

我國政府對於「金融行業」採取十分嚴格的態度,只要不是法有明文可以從事的金融業務,一律以禁止的態度管制;近幾年,新創公司運用科技手段使得金融服務變得更有效率,甚至提供繞過舊有金融業者的服務,因而形成新產業,這個浪潮多數人稱之為「FinTech」。FinTech成就許多全新的營運模式,既多樣且新穎,但相關的類金融服務對於現行法而言恐怕是難以「於法有據」。就我國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規而言,一般人或事業非經政府允許所進行的金融行為,會有極為嚴厲的法律責任,例如收受存款行為(俗稱不法吸金)會有銀行法第29及125條問題,其刑事責任是驚人的嚴峻。因此有不少人呼籲,如此會扼殺金融創新、降低新創事業的發展空間,在蔡英文政府支持下,金融監理沙盒制度在我國迅速修法通過。

所謂沙盒,其實來自於程式設計的概念,在開發軟體過程中,工程師常會需要測試軟體功能,但為了不影響其於程式進行,會建立一個與外界環境隔絕的測試環境方面測功能。而金融監理沙盒就是創造一個安全空間,由監理機關通過審核的新創事業能在一定期間、一定範圍內允許該商品或服務進入使場,以測試其新興的商業模式是否可行,在測試過程中豁免現行有關金融法規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把代幣投入沙盒中不妥的四個理由:

ICO現行在我國「原則」上應該是不受監理的,而沙盒是該事業原則在政府監理的情況下,例外申請而予以免除一定程度監理優惠及法律責任,因此在ICO未設計有監理制度前,談是否將ICO納入金融監理沙盒似乎邏輯不通、時程尚早。
監理沙盒處理的對象原型,從其英文名稱就可知: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他主要是針對前幾年很流行的金融科技創新,在沙盒概念形成時,尚未有區塊鏈的概念,因此與當初制度設計的原始對象不符。
ICO的性質更是會讓套用於監理沙盒的結果是格格不入,舉例兩個例子:

當廠商或開發者完成ICO後,取得的數位貨幣是要拿來開發區塊鏈技術,並非事業直接展開,以太幣自2014年ICO募資,一直到接近2016年才逐漸被市場認識、接受,因此從ICO、開發到投入市場,通常都需要一定的時間,監理沙盒規定的「一年免責期限」根本不敷使用,把代幣投入沙盒的結果可能等到開發完要進入市場測試時,就已經屆滿需要另外申請延長,否則會隨時陷入法律責任的處境。
區塊鏈技術的本質,呈現的交易模式或事業運作會是跨境的、網路完成的,因此當該交易行為發生於A、B兩國時,縱使在A國有因金融監理沙盒而免責,也不代表該行為能在B國免責,考量採用金融監理沙盒的國家不多,因此實際效用也會有所減損。

時間點上的理由:經筆者與熟悉此領域教授討論後都認為,我國金融監理沙盒才剛上路,相關配套與流程尚未建立,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亦表示,相關子法制訂將召開公聽會,待完成法制作業後才會發布施行,預計於2018年第二季即可受理業者申請監理沙盒案件。換言之,現在還沒有廠商申請的案例,運作上有無問題根本無從研究起,在一切尚屬未知的情況下,再把一個更未知的代幣投入沙盒中,沙盒內是否能開始播放精彩的「區塊鏈電影」,還是代幣掉入盒中無聲無息,值得審思。

筆者建議,或許主管機關當務之急,應是先比較ICO與IPO的異同,比對適用ICO於證券交易法有何窒礙難行之處,或確立ICO獨立的監理模式,確立後再觀察現行金融監理沙盒運作狀況,以及廠商申請後的各種場景,通盤評估後再討論ICO是否納入監理沙盒,否則,通常投入代幣是夾不到娃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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