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想想】限縮「權勢性交」定義 司法保護不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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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8月22日舉行記者會,就林姓女作家一案(以下稱林女),陳星被告發與未滿十四歲及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利用權勢性交、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致羞忿自殺等罪嫌,均認定罪證不足,因而對陳星不起訴處分。我們認為,檢方對於權勢性交定義過分限縮,以及對於教師的權勢過於輕忽,使得刑法第228條規定的「權勢性交罪」很難成立,被害人的正義無法伸張。

性侵害案本就不易定罪,加上林女已經過世,無法出庭作證,也難以證明兩人性交時林女的年齡,因此對於檢方作出不起訴處分,並不令人意外。但南檢對於權勢性交定義過分壓縮,也無視於性別、師生、成年與未成年人之間的權力關係,令人失望。

南檢認為林女的確有上過陳星的國文課,但陳星為補教老師,並非學校老師,對林女的在校成績評等,甚至學測成績無決定權力,林女在補習班補習期間,與陳星應該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的關係,所以難認定陳星有利用權勢的可能。此外,兩人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已結束師生關係,所以也不足以認定犯下權勢性交罪。

這樣的不起訴內容顯示,不是現行權勢性交罪要件有問題,就是檢方認定有漏洞。基本上,雙方權勢上的不對等與資源差異,不會因為過往關係的消滅而不存在,所以我們認為,南檢忽略了「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權力關係」,並非純粹來自於對成績的掌控,還有雙方在年齡、知識、社會歷練上的不對等。尤其台灣社會有尊崇老師的傳統,老師在社會上具有崇高的社會地位,並不因為補教老師未掌控學校成績而稍減。加上陳星為補教名師,其光環比起學校教師而言,有過之而無不及,也在社會上佔據有利的位置。陳星與林女年齡差別之大、當時林女對於性的懵懂、加上陳星的補教名師光環,竟都無法讓檢方認定符合權勢性交。

也由於台灣社會對教師職業的尊崇,就算結束師生關係,許多人仍對於曾就教的老師心存敬意,雙方仍存在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更何況就檢方推論,兩人發生性關係時,距師生關係結束才短短兩個月。試問有人會在由學校畢業兩個月後,馬上就認定老師只是普通人嗎?檢方對於師生關係延續認定之嚴格,恐怕成為有心人利用的漏洞。這也是司法一向輕忽性別人權與被害人人權所產生的漏洞,在這樣全國矚目的案件上,可以借本案做出指標性的人權保障,但顯然檢方還是故步自封。

近來許多性侵案例的被害人皆為年輕的「學生」。這些被害人不見得是在學校中受到侵犯,他們受害的場域包括補習班、安親班、學校社團,甚至夏令營。這些場域都不是正規教育體系,但都是由年齡較長的成年人擔任「老師」或是指導帶領的工作。若是司法界對於師生間的教育關係界定如此限縮,在這些場域受教的未成年人實在處境堪慮。我們呼籲,除了正規學校教育中的師生權力關係,這些類似於教育場域的「師生關係」,也不應被排除於法律之外,應受到檢視與規範。

權勢性交是在「看似合意」的情況下,實質有權力關係運作,造成被害人受此權力壓迫無法拒絕而與加害人發生性行為。因為看似合意,權勢性交被害人成為性侵害最不完美的被害人。

因為林姓女作家事件,勵馨接到許多權勢性侵案的投訴,其中有受害者因為和加害人發展成婚外情,最後被依通姦罪判刑。但這位受害者認為,當時在老師任教的系所擔任助理的自己年輕單純,和林姓女作家一樣,在面對年長她許多、社會歷練豐富師長的強勢要求時,她不知該如何抗拒,最後甚至深陷其中。她在部落格中寫道:「…在事情的一開始,老師的確是藉由老師的位置,以參訪見習之由,讓我在不知情及無法因著個人意願而拒絕地進了他的住所,而讓第一次的性侵害發生,這的確有濫用權力的事實…」她的案例再次顯示,在年齡、歷練、社會地位皆有差距的狀況下,居於下位的一方很難抵擋上位者的要求;而性侵害的被害人在各種細緻幽微的心理交錯下,有可能會繼續與加害人維持人際交往。

我們認為,台灣社會與司法人員都應確實認知到,年長者與未成年人之間本身具有年齡、金錢、權力、身分、社會地位不對等的關係;即便雙方皆為成年人,也需留意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例如師生之間、業務上受監督的員工與上司之間等。權勢性交更需要司法人員進入案件與被害者的心理脈絡來檢視,而非拘泥於法條的規定。

我們期盼司法人員以及社會大眾正視權勢性交的存在,司法人員也應該加強性別意識,認知性侵害的多種態樣,讓刑法第228條能真正發揮作用。也只有落實性平法早已規定的性別教育,讓年輕學子能了解性別權力關係,並掌握身體自主權,建立面對狼師的能力,才能真正預防下一個房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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