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潔想想】當愛心遇上勞動權──社工也是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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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星期社會福利領域與第一線社工人員,針對3月3日由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偕同民進黨不分區吳玉琴立委所召開的「社福團體特性與勞基法的衝突與解套」記者會,有許多的回應與討論,其中不乏有第一線大型機構的社工人員回應真實工作狀況,提醒社福的資方必須謹記不能把社工的愛心當作提款機,要重視社工人員長期以來已經慘到極致的勞動環境。

同時,從北中南與桃園各地代表社會工作人員的職業工會也在3月9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回應關於安置機構的現行狀況與勞基法相互衝突的問題,同時也重申「勞基法是最低法定標準,請機構保障社福從業人員權益」、「要求勞動部召開相關諮詢會議,必須納入勞方與工會代表」、「衛福部必須針對現有社福政策,全面檢視資源需求,充實經費預算」等三項訴求。

其實,長期以來社會福利相關產業的從業人員勞動環境低落,早就不是新鮮的事,尤其是高密度勞力、高風險、高壓力的暴力防治與照顧安置工作,除了工時高、工資低之外,案量過大、人力不足、缺少新進人力(缺額通常需要四至六個月的招募期才能夠補齊)等等狀況,都是這個產業的常態。也因為勞動環境不好,同時缺乏升遷管道,此類的社福機構財源往往來自於政府的公辦民營體系,在要一塊給五毛的官方補助狀態下,管理階級通常也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只好以「對案主的使命感」、「愛心」、「同舟共濟」等理由,暫時說服(安撫?壓迫?)基層的工作人員,以至於每年培訓出大量的社工相關科系畢業生,並不願意進入此產業服務,這樣長期的狀況,遇上了新的一例一休勞基法規範,終於紙包不住火,機構的管理階層和第一線社福工作人員彼此的衝突一觸即發。

然而,機構和第一線社福工作人員(包含保育員、生輔員、社工人員等)照理說需要一起合作,為了案主謀福利,協助案主面對人生當中的困境。但卻在勞工權益的部分,產生了衝突和認知上的差異,主要因素除了機構管理上長期面對人力不足,第一線工作人員同時也面對人力不足所產生的過勞工作量之外,台灣的社福產業多是公辦民營政府的社會福利業務,在公務預算下必須控制支出和降低預算,並且通常無法全額補助,比如說在青少年工作中,一個月一位青少年的服務預算通常是三萬元,但政府可能只補助一萬六,剩下的機構必須自行募款或透過壓縮第一線工作人員的配置和工作量,才能維持營運。通常只有大型社福機構才有可能設置專業募款部門,小型的協會通常沒有足夠的資源再去發展募款工作,因此拮据度日竟成為台灣的社福團體的常態之事,而國家的社會安全網便建立在這樣不穩定又「弱(資源不足的社福機構)弱(工作過勞的第一線社工)相殘」的制度之下。

然而,此困境絕不能嘗試以鬆綁勞基法的最低規範作為解決方案,機構的經營困境,並非該由第一線工作人員來承擔,所謂的「增加經營彈性」除了有可能讓已經很糟的社工勞動處境每況愈下之外,更是在協助政府規避掉原本應承擔起的責任。許多政府該負擔起的社福服務皆由公辦民營的方式委外辦理,政府因此成為一個「出資者」,站在要求服務品質與數量的這一端,非營利的社福組織因此成為了「廠商」,必須一再的符合政府的KPI成本效益,進而漸漸犧牲了以人來進行服務與一起工作的空間。

社福工作不該只是一個靠愛心與使命感就能存續的工作,許多的社工與社福從業人員,也是必須養家活口的勞動者,這些長期被低估的社會福利服務成本,衛福部必須慎重地重新評估與檢視,停止再用「夥伴關係」作為合理化社工過量勞動付出的美好口號,傾聽勞工的聲音,共同尋找出一個真正為案主好的工作模式,才能不壓迫任何一人的建構一個永續且健全的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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