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案例:看共享經濟產業模式與既有法規產生之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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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高舉「共享經濟模式」及「科技資訊服務」兩面大旗,在台灣市場經營頻頻博取新聞版面,上千台計程車業抗議受到政府議程的重視,而交通部三年來對Uber的開罰金額也達到6500萬元。經濟部投審會原先要求Uber撤銷在台投資許可,迄今最新投審會最終會商結果出爐,決議在交通部計程車措施公布之前,先暫緩處理Uber撤銷營業登記案。從經濟學上的探討而論,共享經濟是一種「創造性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當新的經營模式受到更多消費者接受,就會顛覆傳統產業的經營模式,例如傳統的中介型服務將要面對轉型問題。至於同一時間在中國大陸,滴滴出行正式宣布收購Uber中國,凸顯出Uber中國在當地市場經營仍受國家行政體制對商業經營的干預,與小清新的共享經濟議題較無關係。

嚴格來說,共享經濟模式及資訊科技服務,高舉理念與應用的破壞式創新,鑑於Uber、Airbnb等公司的成功且發展潛力驚人,啟發了不少年輕人創業,共享經濟型企業如雨後春筍。但與此同時,不少在矽谷發展共享經濟企業開始悄悄倒閉,Uber大舉攻入其他國家市場卻遭遇碰壁的尷尬局面,例如德國、韓國主管機關下達禁止Uber在當地市場的營運,在發展蓬勃的背後共享經濟其實同時存在不少隱憂。事實上,共享經濟標榜分享、通過資源共用解決物質社會下,過度生產和消費的問題,以分享取代擁有,令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重新拉近,通過網路上評級的制度,可以令消費者減少對陌生人的戒心和防備。可惜不是每次出租和租用經驗都是美好的,當網上的信任延伸至現實世界,信任反而會成為阻礙共享經濟發展之肇門。

消費者權益保障方為核心

共享經濟之平台業者時常最常涉訟的原因,當屬消費者權益的紛爭。因為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服務的提供者常常不是企業,而是一般的個體戶,且通常專業度可能不及一般的企業。例如,倘若Airbnb提供服務的旅館是違法經營,政府無法把關消防環境是否安全,平台業者屆時如何對於消費者應該負何種賠償責任;又例如,Uber倘若出了事故,一般的乘客意外險無法賠償,消費者若不能對司機求償,肯定會將訴訟涉及平台業者。尤甚,在平台業者和服務提供者之間,平台業者為了顧及自身的對外形象和服務品質,可能對服務提供者提供一些管理或制裁的手段,消費者將面臨權益保障較為缺乏的困境。尤甚,筆者建議Uber應認真思考職業駕駛員的訓練與認證,並設法遵循費率管制以防止更大的反彈。

馬英九政府執政時期,前閣揆張善政與前政務委員蔡玉玲都曾與Uber周旋過,劃定經營模式及法令規範的三紅線,包含:依法在台繳稅、來台設子公司、確保消費者權益,盼為Uber所表彰的共享經濟在台灣市場找出活路。另一方面,Airbnb受限於在台灣市場而無法擴大規模,在政策倡議的力道及聲勢小於Uber。筆者認為Uber及Airbnb在爭取政策合法化的過程當中,最棘手的爭議在於:一般個體戶平台業者在最常涉訟的原因就屬消費者權益的紛爭,倘若Uber及Airbnb願意持續與政府協商同時引進消費者保險,並投入較多的公共關係經營及傳媒輿論對相關議題的重視。

尤甚者,政府主管單位對增進共享經濟的理解等仍有進步的空間,若觀念無法改變便容易被市場的既得利益者限制和影響,設法強化政府有關部門投入共享經濟的動機,有助於處理各式共享經濟產業模式與既有法規產生之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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