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才是依法無據! --淺談關廠工人案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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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發生關廠工人臥軌事件後,令人遺憾的,總統府及勞委會仍定調本案為私人間(勞委會為私人?)的消費借貸。總統表示本案為法律問題,並表示代償沒有法律依據云云。言下之意即是: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勞委會告勞工還錢,有何不對?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本案的法律問題,真的如勞委會所說的,就是一般的私人消費借貸關係嗎?

以下嘗試以懶人包的方式幫助大家來了解,我們深信真理越辯越明,我們對於關廠工人老阿嬤們的支持,並非僅基於深刻的同情,更是基於理性的因素。我們相信法律的本質就是講道理,而台灣是一個可以講道理的社會。

首先,官方的說法完全是一種去歷史、去脈絡的說法。它不管當初的背景、條件、歷史脈絡是甚麼,它惟一的依據就是討債集團式的:白紙黑字,這個契約上寫的就是消費借貸契約!你還有甚麼話說?

然而,解釋法律條文或契約,絕非僅僅靠寫了甚麼,這是法學緒論的第一課。民法第98條就說了: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最高法院的判決進一步說,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經濟目的,依誠信原則而為之。關於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習慣、任意法規及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其中應將目的列為最先,習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之,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參照)。

本案官方說契約上寫消費借貸契約,但是官方沒說的是,契約的第一行字就是說,本契約是依據: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這個要點是個公法行政規則,若是私人借貸,何必要公法上依據?

再進一步而言,該規則的依據是就業服務法第24條,該條規定: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由這個條文可以看到,講得就是津貼或補助金,跟私人借貸有甚麼關係?

因此勞委會沒說的是,該契約根本就是以消費借貸之名為國家公行政任務,發放津貼與失業勞工。 從這個角度來理解,便能夠了解,為何本案「貸款」的金額是根據失業勞工的年資與新資來計算,所得出的數字也與資遣費及退休金相同。

再來,我們要問的是,何以勞委會要發放津貼? 將本案的歷史脈絡放進來看,答案便昭然若揭。依民國八十七年,監察院對關廠工人案的調查意見,裡面清楚寫著,本件關廠工人何以在資方倒閉後拿不到退休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勞委會的七個勞動檢查所,對資方多年短提退休準備金的情況渾然不知,違反勞基法上賦予勞委會的職責,所以才導致資方落跑後,勞方一毛錢都拿不到。 從監察院的調查可以得知,若勞委會有做事,根本不可能發生這樣的狀況。

以聯福公司為例,多年並未確實提撥準備金,光民國84年一年12個月便有7個月沒有提撥,勞委會轄下七個勞動檢查所完全沒有對其檢查,導致出了這個大包。

台大教授林明鏘就一針見血的指出,這是不是就是一種國家怠為執行職務的損害賠償責任?當時勞委會當然知道自己出了大包,所以才會給錢,這樣的「借貸」,根本上是國家認知到自己沒做事做錯事的補救措施,若非賠償也是補償,且係根據專門發放津貼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而來,那有甚麼私人借貸的問題。

當時的勞委會也承諾不會追討,由事後來看,歷任主委也信守承諾,契約確實也簽假的,否則依據契約第二年便要開始還錢。試想,欠國家20元的停車費沒幾個月都要強制執行,果真係借貸,豈有近十五年都不需追討之理? 如此歷任主委是否均應送監察院或檢察署調查起訴?

由勞方來看,亦可知絕無借貸之真意。試想,一個中年失業的媽媽,生活都過不下去了,豈有可能再跟勞委會借錢? 並且還找了兩個比自己都還窮的保人來做保?或關廠工人間互相作保?而勞委會也同意由比債務人更窮,身無分文之保證人來擔保債務,如確係借貸,官員同意這樣的保人來擔保債務,這樣的作法,當時勞委會官員是否應送懲戒?

故不管由勞委會或勞方來看,兩方實均無消費借貸之真意。勞委會更非開銀行,豈有隨意辦理消費借貸,收取利息之理,解釋成一般消費借貸,才是依法無據。

由公法角度視之,該契約無論從歷史脈絡、契約目的、法規範依據,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均為公法行為。國家(勞委會)乃係為履行其公行政任務,且因怠於執行檢查職務,致資方落跑勞方一文未得,為填補勞方損害而為公法行為,乃津貼而非借貸,此部分不僅有憲法上保護勞工之規定,更有勞基法、就業服務法、國家賠償法的法源依據,怎會於法無據?

因此,勞委會主張本案乃私人間一般消費借貸關係,我們要問的是,法律依據何在? 國家可以這樣借錢嗎? 總統與勞委會消費借貸之主張既於法無據也絕非事實,更陷過去官員於不義。

勞委會依法早可解決本案爭議,拜託官員們饒了關廠工人的老阿嬤們,請為他們留住棺材本,讓大家過個好年吧!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