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死刑犯的生日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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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後當思我,舉國若狂欲語誰

                                              梁啟超
   
法務部昨日下午又再度執行死刑,一口氣槍決六名死刑犯!

昨日下午四點,我正在台中看守所律見(註)鄭性澤,他想問我羅秉成律師、作家張娟芬、廢死聯盟林欣怡的生日,他要寫生日卡片給他們,我說,你真是浪漫的人啊。便答應他幫忙問此事。出來後從摩托車內拿手機,才知又執行死刑,不覺驚恐。

我對死刑的態度,向來認為這是制度上的艱難安排。法律條文或法制度從來都只能是在各種不同利益或自由中做權衡。

假設消保法保障消費者多一點,對商家來說利益可能相對少一點;保障言論自由多一些,對名譽權的保障就可能少一點,這是在設計法律制度時,人類社會不得不面對,而又必須做出決定的無奈。

同理,被害人的故事遭遇悽慘,加害人可惡;同樣的,在這套制度中因為國家機關的錯案、冤案、假案而被判死刑的無辜被告,也同樣悽慘。

因此,這不是在白冰冰或陸正的爸爸和陳進興之間作抉擇;而是,如何在兩個同樣悽慘的故事: 江國慶和和陸正之間做出最適當的制度安排。

陸正的爸爸對加害人、死刑犯的深惡痛絕,這點絕非以保障加害人的生命權做為回應;毋寧,應該誠懇的告訴他,有其他同樣悲慘的故事,冤案難免,而法律系統能夠到達的天空有限。

法律只能針對一般(人)抽象(事務)做規定,換句話說,不可能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務做規範。殺人罪,條文只會規定: 「殺人者」,而不會規定陳進興殺人或江國慶殺人。在這樣的狀況下,每個人只要把自己的名字填進去,都有可能成為一個無辜、沒有殺人的死刑犯。

人死不能復生,這是法律所沒辦法改變的事實,這也是誤判死刑與誤判其他自由刑最根本的差異。假使蘇建和等三人當初早已一槍斃命,日後翻案也沒有任何意義。基於死刑的不可回復性,在被害人與無辜的被告之間,以終身監禁取代一槍斃命的死刑,可能是艱難而理性的制度安排。

我誠心的希望昨日槍殺掉的六個人,十年後不會發現有人是另一個江國慶。

沿著臺中看守所下來的河邊騎到烏日高鐵站,想到剛剛見到的那個活生生,害羞說想要寫生日卡片的鄭性澤,我還是不自覺得打了個寒顫。

(註:律見:看守所律師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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