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邱顯智是「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義務律師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正義,只是強盜集團 -- 奧古斯丁
官告民,不是不可以,但總是罕見。勞工委員會控告勞工,不只罕見,還很可恥!
當年因公司惡意關廠,而失業的聯福、福昌、耀元、東菱、興利各廠的員工,如今遭到勞委會控告。在勞委會一聲令下,全台各地總計有超過1600名工人遭到勞委會民事求償。光桃園地院就湧進三、四百件同樣的訴訟,勞委會所付出之費用高達1600萬元。
十六年前,因為政府長年疏於監督雇主對於勞工的退休金提撥,導致許多雇主惡性關廠落跑後,許多勞工被積欠資遣費、薪資,辛勞終生竟分文未得,只好開始一連串的抗爭,甚至採取「繩索套頭包圍總統官邸」、「臥軌擋火車」、「上高速公路撿垃圾」、「於聯考日擋考生」等激烈行動,造成政府極大的壓力。最後為解決問題,政府特別制訂「關廠失業勞工就業促進貸款辦法」給予協助。
歷任官員也一再向失業勞工保證絕對不會討錢,然而十六年後的今天,大多數人已垂垂老矣,勞委會竟遍地開花,將本案拆成630案,砸下大筆銀子,將國家給付行政的措施解為一般的消費借貸,不只請求本金,還要利息、違約金,讓請不起律師、眾多不認識字、國語也講不好的老阿嬤們,獨自上法庭,面對法官、律師的壓力,一個由人民納稅錢養的國家,可以這樣嗎?
本案勞委會以一紙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即認定本案為630件民事消費借貸,然而,若非政府當時為解決此關廠問題所衍生之社會問題,在勞工已失業,大多數人身無分文、更無抵押品可供擔保之情況下,華南銀行豈會借貸給勞工?
而所謂勞工之保證人,諸多乃是勞工間互相作保,例如甲失業勞工做乙失業勞工之保證人,乙再做甲之保證人,甲乙兩人均窮到快被鬼拖去,華南銀行仍然照給錢。這樣的「借貸」,還叫做消費借貸嗎?還算是私人間的民事貸款契約行為嗎?
說穿了,此乃因政府透過此表面上的就業貸款契約,來履行其公行政任務,並非保證人擔保,而系國家在履行其公行政任務。國家將因政府長年疏於監督雇主對勞工退休金提撥,導致顧主落跑後勞工分文未得,一再抗爭之問題,透過此名義上之貸款來解決。此乃不折不扣之公法行為,此從關廠勞工所領取之金錢,均是按照年資、薪資、資遣費來計算,亦可看出,勞委會之目的,即在履行其公行政任務,絕非私人間之民事契約。
勞委會先以支付命令寄發一千多份支付命令,除債務人、保證人外,連老阿嬤已經死亡,其繼承人仍不放過,若老阿嬤們不知異議,勞委會便取得執行名義,而設若老阿麼不幸一審敗訴,除了要負擔一審訴訟費用外,二審上訴要訴訟費用,大多數人也因為繳納不出上訴費用而無法上訴,案件因而確定。
因而,一個原本是一件勞委會履行其公行政任務之公法事件,經過國家巧妙的算計,變成私人間,630件令被告無力負擔的民事訴訟,勞工就在雇主及國家的雙重夾擊下,眼淚無處流。
康德定義下的國家,是一群人在法律下的集合體。而法律是一個人的自由,與另一個人的自由,能在普遍的律則下取得共存。本案雇主擁有了全然落跑的自由,而勞委會擁有利用法律優勢,剝奪勞工生存權的自由,而勞工呢?
強者擁有全然的自由,而弱者毫無生存之空間,要維護勞工權益的勞委會告勞工,這樣的國家,還叫做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