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好奇科技發展對法律的影響、喜歡從國際角度看智財的趨勢、關心文化創意衍生的產業。
中嘉案的交易,上周五(1/22)NCC舉辦公聽會,筆者全程在現場,在場發言的人士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沒想到過了一個極寒的周末,前天(1/27)NCC已宣布通過本案,對於這樣的結果,筆者心中有三大疑點:
公聽會當天,支持者最常見的理由是:「有線電視已高度競爭、低利化,需要整併。」但在申請人的營運計畫書中,我們發現本投資案的資金來源,可分為股本投資:(含外資資金注入約33億元台幣、本國投資人資金注入約22億元台幣)、公司債發行(由遠傳出資持有公司債,共約171億元台幣)及向銀行借款(約518億元台幣)等三大來源。因此,本投資案的外資注入加本國投資人資金才約55億,不及遠傳出資持有公司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而銀行借款是外資和本國投資的十倍。易言之,此案中的本國和外國投資人,出資比例均遠不如公司債持有人,而公司債持有人的出資,也僅銀行借款的三分之一。銀行願意負擔風險、借這麼多錢給這筆投資案,難道不是有利可圖、而是看上它的「過度競爭、低利」嗎? 這是本案的第一大疑點。
第二個疑點,是公司債與「黨政軍」條款。修正後的廣電三法中,仍然規定政黨政府直接間接零投資,以避免政府政黨因資本投注而實質控制媒體。但本案中公司債持有人的出資比例遠高於投資者,卻堅稱對中嘉不會有任何影響力。設想,這如同你所經營的商店,你出資10萬,隔壁的小毛出資5萬,而你的債權人出資50萬,這位債權人卻保證,絕不影響你公司的經營。NCC心中顯然也有疑惑,舉NCC的處分第17項負擔為例: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半數以上董事,(禁)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
(二)(禁)轉讓股份或出資額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達其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禁)經由契約或其他方式,而使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參與結合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四)(禁)經由技術及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而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共同經營,或將有線電視或頻道代理業務委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經營。
負擔條款的目的,就是極力想避免來自遠傳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但所謂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事實上不易由表面上判斷,這是「黨政軍條款」直接由資本結構規範的理由,如今NCC以附負擔處分通過,是否也意味著未來將開放「黨政軍」投資的大門?
重大的媒體併購案,先進國家都要考量公共利益,而本案最關鍵的公共利益,即是人們最關心的壟斷和言論寒蟬效應。就此,NCC的負擔處分雖然列有20項,但第1-5、及第9項是數位建設與數位節目的製作,第6-8及第10項均有關資本比例和收費上限,第14-16及第20項是禁止其規模擴增,第18、19項是行政事項。真正涉及讓人們擔心的壟斷與言論寒蟬效應者,無非就是第11-13以及第17項。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不會以杯葛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以及上段說明過的第17項,均充滿著不確定的概念詞。何謂「正當理由」「不正當方法」?如何申訴、如何改善?
筆者在公聽會當天曾舉當初壹電視難以上架為例,詢問為何這樣「符合公平交易法」的市場,會出現少數壟斷頻道命運的情況?多年來,NCC和公平交易委員會,都無法根本性的解決MSO兼頻道代理商的垂直控制問題。如今,靠著遠傳併中嘉案的「承諾」,就會有「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果真企業這些承諾如此有用?這是本案的第三個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