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藏毒藥的勞動彈性化:看看《教師待遇條例》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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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教師待遇條例》因為切割了公立與私立學校教師的待遇,日前引起了高教工會的抗議。簡單的說,這個法案的爭議點在於:它將原先應當要以法律保障的教師待遇之「加給」部分,放手交由私立學校自行與教師協商決定。而在目前私校辦學一切向錢看的狀況下,私校教師極可能面臨任意刪減待遇的未來。我認為,此條例的原意應是保障不分公私教師的待遇,如此才能真正建立合理的學術工作環境與保障學生的受教權。

仔細的說,根據現行的《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但是要準用什麼呢?即《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這個辦法到底有什麼問題呢?它的問題就在於它只是個暫行的辦法,而非法律。因為在《教師法》第20條明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然而,自1995年《教師法》實行至今,教育部一直沒有真正推動法律制定。事情拖到了2012年底,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違憲,必須在2015年底之前,針對教師待遇完成立法。於是乎,教育部就推出了現在我們看到的公私教師待遇脫鉤的草案。

這個草案的第17條說:「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訂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這是什麼意思呢?它推翻了《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的「準用」規定,發明了「得準用」(亦即「得不準用」)的文字。這若通過,在現實上會如何呢?我們知道,一位基層大專教師主要的經常性待遇,為「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對一位新任的助理教授而言,它的學術研究加給(即一般所謂「學術研究費」)39,555元佔了其薪資總額68,990元幾乎六成(57.3%)的待遇,本薪不過29,435元。

那麼一旦私校校方要求教師簽訂不合理的聘約,(特別是新科博士)為找教職工作的狀況下,必然會為了保有工作權而低頭。事實上在這幾年內,即便是已經在學校教書許久的教師,都已經遭遇學術研究費被打折的案例了(例如:大華科大、永達技術學院)!那麼,此草案一旦通過,狀況會怎樣如何呢?連目前《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準用」的規範,私校都已刻意不去遵守了,更何況教育部還準備一個法律明白告訴私校校方說:「得不準用」公校待遇了。

回過頭來說,大法官釋字第707號是如何看待教師待遇的,它說:「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之根基,教師肩負為國家造育人才之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之良窳,攸關教育成敗至鉅,並間接影響人民之受教權。為使教師安心致力於教育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其生活自應予以保障。憲法第165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如此白話說明還需要解釋嗎?教師待遇法制化,是為了提昇教育品質、國家社會的發展,因而必須提供教師生活之保障;那教育部到底是基於怎麼樣的中文閱讀與理解能力,去推動制定一部違反大法官解釋之法律,然後來砍全國大約6萬的私校教師待遇?

我想原因只有一個,即教育部執行了私校雇主的意志,把執行相同工作的受僱者切割成為不同的身分,產生一個向下競爭的槓桿作用,從而壓低了整體受僱者的薪資待遇;這是典型的勞動彈性化的策略,造成受僱者彼此之間的差別待遇,進而導致受僱者之間的對立與分裂。在此案例中,我認為,依循勞動彈性化的邏輯,如果所有受僱者不儘速團結在一起,如果尚未被波及的公校教師還有意無意的贊成這個切割,未來也將無法自保:畢竟你今天不站出來為受害者說話,明天這把彈性化的大刀砍在自己身上時,也沒有人能替你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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