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想想】罷工該怎麼罷?──寫給華航空勤勞動者的一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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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再度爆發打壓勞工的勞資爭議,雖然身為海外留學生但早就拒搭華航很久了,但能夠為華航空服員帶來一些實質上的支持與幫助的,大概就只能以一個集體勞動法研究者的身份寫點法律意見,或提供一些法律戰術上的建議,希望能對願意站出來捍衛自身勞動權益的空勤勞動者有些幫助。

首先,大家要認知台灣的勞動法就法律規範而言幾乎是全世界最反罷工的,也就是說台灣勞工要成功罷工,大概就跟要罷免闌尾差不多,得先跨過一大堆難如登天的法律障礙才行: 

第一,罷工能不能罷,得先看罷工的目的到底合不合法。華航空服員跟華航之間針對各種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可能存在複數個爭點,並不是每一個爭點都可以發動罷工的。舉例而言,華航在空服員勞動時間上根本每個月都違反勞基法被桃園縣勞工局開罰勞基法罰則上限的30萬元,但是這30萬元華航每個月就當交保護費一樣爽爽交,根本不痛不癢。

試問,華航持續惡劣違法、罰也罰不怕,健康權益遭受嚴重威脅的勞工難道不能罷工罷下去讓華航「會怕就好」嗎?答案是不行,因為違反勞基法的勞資爭議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上面叫作「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53條第1項寫的很清楚:「不得宣告罷工」(註一)。

不過這裡其實有一個解法,勞資爭議處理法53條第二項有一個例外規定:雇主如果被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就可以發動罷工。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其實解釋起來有點複雜,簡單來說就是雇主不可以打壓工會和工會幹部,否則勞工就可以去提裁決,裁決決定除了可以強制雇主以外,也可以讓勞工得到一張合法罷工的門票,用罷工來逼使雇主放棄不當勞動行為。目前華航解僱和強制調動帶頭抗爭的三分會幹部,其實已經是非常典型的不當勞動行為,而很有可能透過已經實施三年的裁決制度去獲得救濟的。

但是即便拿到可以合法罷工的門票,很可能罷工也僅能被限定在「逼迫雇主放棄打壓工會」這件事上,好像還是無法迫使華航改善惡劣的勞動條件和違法行為,這裡就涉及到罷工具有「複數動機競合」的問題:因為罷工具有複數個目的、而有些目的可能是違法的,當然會增加整個罷工被認定為違法的可能性,只是在空勤產業的特性中,藉由不當勞動行為罷工的合法門票技術性發動罷工,仍然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戰術(註二)。

第二,事實上這次華航勞工抗爭的主要爭點,可能還是在於獎金與工資的調整這一點,這一點就剛剛所說的罷工目的限制上,是相對於「權利事項」的「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上「調整事項」是可以合法罷工的,但是為什麼還是罷不了工呢?我們再來看台灣法律對於罷工的程序上限制,勞資爭議法第54條寫的很清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相對於美德日等國家的規定,要不要發動罷工這件事根本完全屬於工會內部章程去保留的程序事項,台灣有這個雞婆的條文埋的大絕存在,大概也讓台灣勞工要罷工幾乎不可能了。因為今天在台灣稍微可以說具有「實力」的工會,最大的一部分都是由過去黨國威權體制下計劃扶植而成立的泛國營事業體工會,包括中鋼、中油、圓山飯店、台鐵......乃至華航都是這樣,作為黨國恩庇侍從主義的一部份,由國民黨在重要的國營事業體內扶植御用工會、給予御用工會的貴族勞工超高工資、各式各樣的獎金、福利和退休金,換取黨國賺錢事業體的絕對忠誠(坦白說,作為泛「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運動的一部分,這些國營事業工會,絕對是今天大家在幹譙軍公教十八趴之外絕對不能忽略的權貴......)。

對於今天的前國營事業體工會,我們雖然不敢說國民黨還有完整的影響力,但由於御用工會的貴族勞工壟斷一切的工資與福利,卻總是在處理企業內弱勢的非典型勞工、年輕的新進員工等勞動條件時,完全站在與資方同一陣線一起打壓,而又因為御用工會已經壟斷了工會這個唯一可以合法行使團結權的機關,也就使的真正有需要透過工會和團結權來爭取勞動權益的弱勢勞工通常都只能吃自己這件事成為現實。

所以,如果今天真實能夠代表華航空服員的利益,並且願意為了爭取空服員的權益而採取集體行動的三分會,因為在整個由資方高層御用勞工壟斷的御用工會中,根本無法發動罷工投票而被剝奪行使團結權爭取勞動條件的權利(註三)。所以,真的能夠行使的爭議手段,大概就是針對華航在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和各種飛安法規上違法的措施去發動「順法鬥爭」或「安全鬥爭」了:簡單來說,這個戰術就是,工作規則和法律怎麼寫,以後大家就怎麼「合法的」來作!這裡面的戰術從基本款到進階款大概可以分成三個錦囊:

①最基本款「順法鬥爭」:只要工作時間超出工作規則和勞基法,大家就停止工作。

②稍微進階款「集體休假」:大家選擇在同一天休假,或選擇在同一天請年休或病假,造成與罷工相同的效果。

③進階款「同時履行抗辯」:主張公司特定規定事項或流程具有明顯違反勞基法與勞動安全衛生法情節重大、而可能嚴重影響勞工健康與飛航安全(有沒有這樣的情形,其實只有身在其中的勞工自己最清楚),因為在這個情況下基於在勞動契約上華航因為已經先構成債務不履行,所以勞工本來就沒有繼續給付勞動的義務了,也就是說,在雇主重大違法在先的情形下,勞工是可以合法拒絕工作而沒有任何違法責任的(民法第264條的契約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以,或許今天到最後最安全有最有可能行使的「罷工」,其實就是在定義上或許完全不能算是「罷工」的「順法鬥爭」或「安全鬥爭」、這樣嚴格守法或在勞動契約上行使「履行抗辯」的手段了。

而對於華航針對員工繫黃絲帶抗爭因此威脅取消航班一事,這個在法律上屬於雇主針對勞工團結行動的對抗行為──「鎖場(Lock Out)」。鎖場作為雇主對抗勞工集體行動的爭議手段,因為台灣不是葡萄牙、憲法沒有承認這種基本權利,所以基本上只有在極端例外的場合,也就是只有在當勞工的團結活動使雇主受到明顯的不利益、非鎖場不能使勞資間的「力關係」回到對等狀態的場合才有可能合法。

可是,如果華航真的取消航班,因為勞工根本離罷工抗爭還遠得很,那這種針對勞工團結活動所進行的「預防性鎖場」或「警告性鎖場」在勞動法上的評價就完全不可能符合上述的合法要件。而當「鎖場」構成違法的時候,第一個當然構成的是勞動契約的「受領遲延」,就算取消航班仍然對於本來應該排班登機和進行各種作業的勞工當然負有工資給付義務。第二個就是構成工會法35條的不當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勞工就是申請裁決讓勞動部去罰。

最後,補充一下歐美航空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為什麼都很好的理由,其實並不完全在於工會強大、至少美國就不是如此。關鍵是在於,航空產業的特性使工會與勞工們擁有太多條件可以整公司了。

相對於一般產業勞工如果罷工,雇主可以趕快補進替代人力來繼續生產、或是在生產上進行各種彈性調整去降低損失,航空產業的及時性、寡占性和空勤工作的高度專業性和非替代性,如果這個產業的勞工真的兇起來,雇主其實很怕。除非跟美國80年代一樣搞到保守派政府強制介入瓦解勞工的爭議行為,否則就海外工運歷史來看,航空產業勞工只要夠團結、夠勇敢、多兇幾次,雇主多半只能屈服的。所以,「勞工須團結,團結真有力」,請大家一定要勇敢繼續堅持、繼續加油。


註一:連這樣都不能罷工到底有沒有道理?因為這條是從德國的判決法理抄來的,但是德國並沒有針對罷工進行規範的法律,因此這樣的法理也被批判的很兇;美國法的話,空勤員適用的RLA法很可惜的不能罷工只能強制仲裁,但一般勞工則是完全可以;日本的話「抗議罷工」則是合法的;台灣已經被寫的很清楚不行,雖然筆者是斷固反對「權利事項」不能罷工這樣具有「秩序」價植絕對制上的規定的。

註二:順便補充一下,「不當勞動行為罷工(Unfair Labor Practice Strike)」,世界上只有兩個國家有特別規定,一個是台灣,一個是美國,而台灣因為是三年前才開始的新規定,所以完全還沒有Case可以預估法院的立場,不妨讓我們來看看美國怎麼處理吧!第一,美國的不當勞動行為罷工並不限於抗議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因為勞工罷工的動機本來就很複雜難以判斷,因此只要整個罷工有一部分是為了抗議不當勞動行為,這個罷工就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罷工。第二,在美國不當勞動行為罷工不但合法,在法律效果上更享有罷工期間薪資照算等權利......

註三:不經過工會程序同意而由少部分勞工擅自發動的罷工,在國外叫作「野貓罷工(Wild Cat Strike)」和「非公認罷工(Unofficial Strike)」,這兩種罷工在國外集體勞動法中還是可以找到合法的法律解釋途徑,只是在台灣被條文寫死的前提下,被法院判違法的風險只能說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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