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想想】碳預算與2015新氣候協議:科學與政治的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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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氣候科學的進展,近年來科學家已經估算出:若要將全球平均增溫限制在攝氏2度以內,以預防危險的氣候變遷負面效應,人類所能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此即「碳預算」(carbon budget)的概念。根據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此一溫室氣體總量為1兆噸二氧化碳。

同時,2015年新氣候協議的架構正逐漸成形,負責新氣候協議談判工作的「德班平台工作小組」(Ad Hoc Working Group on 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ADP)也如火如荼地持續進行著。根據2013年華沙會議的決定,各國被邀請在2015年的巴黎COP21以前,盡快提出對於新協議的「自主決定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INDCs)。

INDCs將會左右2015新協議的內容與成敗,特別是影響到新協議是否能夠達到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條的目標:「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以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然而一年以來,各國提交INDCs的準備情形並不樂觀,很可能不足以達成公約的目標。國際上首屈一指的氣候變遷非政府組織「氣候行動網絡」(Climate Action Network International,CAN-International)在COP20之前也提出了自己的立場,發揮示範作用,試圖引領各國政府提出更有雄心的INDCs。在與台灣青年氣候聯盟的訪談中,CAN的Thomas Athanasiou 表示:CAN的終極目標之一,即是希望各國的INDCs能夠反映「碳預算」,且2015新氣候協議能夠具體地將「碳預算」分配給各國執行。

然而,Thomas也認知到現實上的困難:為了讓2015年新氣候協議適用於全體公約締約方(applicable to all),2015年新氣候協議的義務產生方式,採用「由下而上」(bottom-up)的模式,由各國自行提出的INDCs來決定,以爭取各國的加入意願。這跟京都議定書「由上而下」(top-down)的義務產生方式不同。可以想像,一個由上而下強加的碳預算,在政治現實上並不可行。

不過,要如何確保各國由下而上提出的INDCs總和起來,能夠符合碳預算、又能符合各國國情、達成衡平(equity)的要求呢?

CAN的周邊會議:INDCs與衡平

秘魯時間12月2日,COP20的第二天,也是ADP在COP期間的第一次集會,各國談判代表輪流對於ADP本次即將提交COP的決定草案發表意見。CAN則同時在會場舉辦周邊會議(side event)「Equity and Differentiation in the Context of iNDCs – The State of the Debate」,內容是關於2015年新氣候協議,如何在INDCs之中實現衡平(equity)的理念,特別是落實公約「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原則」(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主講人CAN的Thomas Athanasiou表示:CAN希望在新協議中能有一個「衡平參考架構」(equity reference framework),來檢驗各國的INDCs。此一衡平參考架構,必須奠基於三個原則:(1)充分性,也就是各國的INDCs必須足以達到公約的目標;(2)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3)平等邁向永續發展。

另外,衡平參考架構還必須考慮到各國的能力、發展需求及調適需求,進行公平的差別待遇。為了確保達成公約的目標,此一參考架構必須有科學基礎(science-based),以科學檢驗各國的INDCs是否足以達成公約目標,並定期檢討修正。

真正的問題還是在於公約的「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如何重新詮釋,並實現在新協議之中。相較於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將國家截然二分為附件一國家(Annex I Parties)與非附件一國家(non-Annex I Parties),並僅由附件一國家負擔減量義務的做法,CAN建議2015新協議對國家做更細緻的分類:(1)已開發國家及具有同等歷史責任與能力的國家,(2)較有能力與責任較重的開發中國家,(3)其他開發中國家,(4)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此種分類方式,便是體認到目前許多開發中國家也享受到經濟成長的果實,開始有能力因應氣候變遷,並且也必須共同承擔責任,不能再將已開發國家的歷史責任無限上綱,作為開發中國家脫免責任的理由。

隨想:台灣的碳預算與INDC呢?

雖然,由於政治現實,目前的氣候談判並未真正進行碳預算的分配,但若要達成公約的目標,分配碳預算並嚴格執行,或許是唯一可行的目標。假如有一天,公約各國真的開始討論締約方如何分配碳預算,那時候,像巴勒斯坦、台灣等等非公約締約方,該如何自處?在台灣缺席的國際氣候談判中,台灣會被分配到碳預算嗎?我們可以想像幾種情境。情境一:台灣的碳排放被算在其他國家底下,中國所分配到的碳預算,包含了台灣的份。情境二:台灣的碳排放沒有被納入碳預算分配時的考量,所以即使各國嚴格執行碳預算,台灣卻像國際上的「野孩子」,繼續排碳,導致人類的排碳量超過碳預算。情境三:就像情境二,台灣沒有分配到碳預算,但各國為了迫使台灣減少碳排放,而對台灣實施貿易制裁(就像台灣以前因為販賣虎骨及犀牛角而被美國實施貿易制裁一樣)。

在CAN的周邊會議結束後,台灣青年氣候聯盟(Taiwan Youth Climate Coalition,TWYCC)成員私下詢問CAN的講者Thomas:你們都在談如何達成締約方之間碳預算分配的平等,但有沒有想過締約方與非締約方之間的平等呢?對此,Thomas表示CAN確實沒有討論過這個問題,就更別說公約締約方會將此一議題列入談判內容了。但是Thomas也期許包含台灣在內的非締約方:即使不是締約方,也能在國內自主從事溫室氣體減量;若更瘋狂一點,甚至可以嘗試向公約秘書處遞交屬於台灣的INDC,向各締約方表現台灣對抗氣候變遷的雄心。但Thomas也提醒,在此之前,台灣還必須建立完善的溫室氣體排放計算系統以及國家排放清單等等「氣候變遷基礎設施」呢。

台灣政府對於推動台灣加入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一向不遺餘力。政府及我們可曾想過,對於國際對抗氣候變遷的努力,台灣能做出什麼貢獻呢?別忘了,台灣連兩公約施行法都通過了,甚至還邀請審查委員審查台灣的國家人權報告,誰說台灣不可能提出自己的INDC呢?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