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進巴黎──全球新氣候秩序下台灣碳經濟與碳外交策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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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巴黎氣候會談前,最值得觀察的風向球是各締約國向公約秘書處遞交的「國家自主減碳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簡稱INDC)。各國說明其中、長期自主減碳目標路徑與時程及方法,巴黎會談再針對各國減量承諾進行協商。從目前各國家所遞交的INDC來看,除了少數幾個歐盟國家,各國自主減排的總量,仍遠不足以避免地球增溫超過2℃,離氣候大限所須減碳還差至少一半。即便各締約國仍將在巴黎協商時討價還價做出一些讓步,提高減碳承諾,但巴黎氣候會談出現一個足以挽救地球免於毀滅性氣候災難的低於2℃新協議幾乎是個不可能的任務。最大的可能是通過一個在2020開始生效,具國際法約束力的新協議,繼續將對抗氣候變遷的戰線拉長。這個結果是在2030與2050後各全球勢必負擔更沉重、更艱鉅的減碳目標,期間全球也將承受更高的氣候災害與風險。

十年磨一劍:台灣從高碳排國到全球低碳產業模範生?

今年六月台灣通過了《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經過十年努力,台灣終於將國家減碳時程路徑與目標,碳交易、碳稅、國際碳權抵換等推動低碳國度的重要政策工具入法。這無疑是台灣邁向低碳經濟,提高綠色就業的一大助力。台灣溫室氣體排放量從1990年的1.36億噸一路上升到2010年的2.71億噸(CO2當量),20年成長了一倍,現列為全球第24大溫室氣體排放國,人均排放在190多個國家中為前20名(EPA,2014),屬超高排碳國。話說如此,在過去十年,台灣在節能減碳的表現超越主要貿易對手韓國。韓國碳排放為OECD 34國增加最快的國家(OECD, 2014),其人均碳排放從過去低於台灣到現今超越台灣。

台灣過去幾年,在沒有太多法定政策工具下,依然在節能減碳上做出了一些成績,CO2排放量在2008第一次下降(全球經濟危機當然是主要因素之一),並在過去幾年保持穩定甚至有些微下滑趨勢。此外,在中國政府阻撓下,台灣被排除在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FCCC下各種國際減碳及調適合作機制,台灣仍自願承諾了國家減碳目標,行政院在2008年宣示以2010排放基礎年,在2025將減碳12%,並在2050減達60%。2008年行政院宣示的減碳目標,尚較今年通過的溫減法- 2050年排放量降到2005排放量的一半的標準更高。台灣當時在一百多個國家中是唯一自願承諾中長期減排目標的國家。台灣的國家減碳目標約略是全球各國在2050必須減50-80%(以2010計),使地球溫度不增加2C總目標的下標區間。

註:台灣尚未宣布INDCs,依今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按2050年減碳50%線性來看,2030將減碳約22%。但若按單位減碳困難度(成本)漸增的通則,在溫減法實施至2030年,台灣應先減下25-30%所謂的low hanging fruits (即低果易摘先摘原理)。台灣向國際社會宣示25-30%減碳,並竭盡可能達到30%減量的INDCs,將讓台灣超越中、韓與日本,成為亞洲最具減碳野心的國家。

堅持國際氣候正義的台灣國家減碳路徑

台灣國家減碳路徑必須與全球避免氣候懸崖所需的減排一致,即全球溫度不超過前工業時期2℃,大氣CO2濃度不超過450 ppm的目標。為了達成這個全球目標,全球各國必須在2050年減少2010年基準年排放量50-80%。若我們「有幸」達成此目標,全球將有約66%的機率避免掉不可逆性、(永久性)氣候變遷災難。雖然有不少氣候學者認為2℃ Below 依然太危險,倡議應以不超過1.5℃來限制未來全球碳排放,但目前連守住2℃都被認為難度極高,國際氣候變遷學術社群的共識認為,只有減量與調適並行,努力守住2℃,進行大量的調適工作,如極端氣候造成的豪降雨與洪水與如病媒蚊增生,將是台灣國土安全與健康最大的挑戰。在2℃下仍有將有近一公尺的海平面上升與糧食危機,這都賴調適工作將傷害降到最低。台灣溫減法承諾的減量是2050年排放量為2005年的50%,即從2005年的2.7億噸到2050的1.3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約落在全球達到2℃大限的最低標減量。這樣的目標雖然困難,卻是台灣展現國際氣候正義的絕對必要。而因台灣減碳目標已入法,有法律約束力,台灣即將對國際宣布地的INDCs 事實上 可去掉其中的I (Intended是打算的,並未有法律約束力),成為NDCs:國家堅決貢獻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目前氣候學界在各國所應負的減碳責任計算上,「緊縮與聚合」理論(Contraction and Convergence, C&C)(Meyer, 2000)被廣泛接受。簡單說,因各國至今排放到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總量與其經濟發展早晚有著高度相關。富裕工業化國家,普遍累積了較高的歷史人均排放(historical accumulated emissions per capita),而中低度開發國家的歷史人均排放則低於富裕國家,特別是越往過去追溯,差距越大。C&C理論認為,高排碳國(如台灣)應快速降低人均碳排放量;低度發展國家,很多歷史人均排碳甚至不到台灣的1/5至1/10,則允許適度增加排碳量。

在全球溫度不超過2C的前提下,對全球所剩約一兆噸可允許排碳量(one trillion tons allowable emissions)進行分配。根據C&C理論,理論上約在2035年左右,全球各國自1990#年以來累積人均排碳量必須趨於一致(convergence聚合),以達到全球氣候正義(Climate Justice)臨界點(全球各國歷史人均碳排所造成氣候變遷的效力一樣)。從目前全球碳排放速率,全球最快可在30年內消耗完畢這些「可允許排碳量」。當到此地步時,全球勢必達成零排碳(甚至負排碳),以避免地球墜入氣候懸崖的不歸路。全球還允許的總排碳量,亦可稱為全球碳預算(carbon budget)。以目前全球所剩碳預算,為符合氣候正義,從2050-2010的目標則更加艱困,我們從當今世人對石化燃料高度上癮的角度來看,幾乎是不可置信的目標─完全停用石化燃料。然而全球迫切的需要同步在2070後逐步將排碳減降至零,方可達成地球溫度不升溫超過前工業期的2℃的總目標。

目前台灣政府各部會正在彙整INDCs國家自主減量貢獻,各部會主管住商、工業、交通、能源發電等部門的減碳目標與潛力。這些狀似艱鉅的減碳目標,從技術面由下而上檢視國家排碳基線情境,彙整部門的減碳潛力,並確認技術與社會可行性,特別國內有減碳與無核家園目標的雙重挑戰,困難程度可想而知。但INDCs在歐盟等國家本質上是由上至下,設定實現氣候正義與避免全球增溫2℃下的國家中程減量目標,使其成為無可迴避的國家責任,再透過深化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尋求新技術與產業典範轉型突破,集合全球最先進的力量共同達成這目前看似不可能的節能減碳目標。從台灣歷史累積及目前人均超高排碳的現況,台灣宣示一個高標準的INDCs絕對是彰顯國際氣候正義,正視新國際氣候秩序形成的必要。

# 1990年是科學上有足夠且不可爭辯性的證據,指出人類活動是引全球發氣候變遷的歷史時點。中國認為從1850年工業革命以來的碳排放都應該計算進去,但1990後的碳排放是人類確切知道碳溫室氣體對氣候危害的時點,以此時點估計歷史累積排碳責任為多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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