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研究員
莫拉克風災五週年,傷痛已漸漸淡忘,但,困難仍在持續。
早該結束的《風災重建特別條例》一延再延,即將在近日內結束。何以謂早該結束?這段時間,曾經參與過九二一重建的團隊,當年所警告後患現在一一浮現,印證了我們在第二年這條例本當限期結束時的斷言:《重建特別條例》是便宜行事,只可以救急,不能救窮。充其量只能用於短期間的災後安置,不能用在長期的重建工程。以此特例、特別預算、特別編組,只會弱化正式部門的執行能力,同時,迴避正常的民主與監察機制,後果難料。當時我們主張:災區想要好好重建,就要早一點回到正常體制,公務人員也要培力,用社造的方式,逐步踏實,中央的錢不要亂灑,包不要亂發,地方政府要快一點整個扛起來。
五年了,該當檢討,該檢討的點很多。簡單說,我認為《重建條例》的本質是「封鎖」,不是把山林封鎖起來、不是把災害封鎖起來,而是把災區災民的問題封鎖在正常法制之外;而後,逐漸的,受災民眾的處境就會被封鎖在社會大眾的記憶之外,尤其是原住民部落。
進一步言,這《重建條例》以及特別組織有三大弊病:
一、 國家沒有正視民族集體,法制沒有多民族思維。導致這些年來原住民族的發展,尤其是經濟生活持續下滑,更遑論離散之後的文化傳習。
二、 各方法律關係自始就在一個不確定,不穩定,隨意授權、一再解釋的狀態。不但政府公信力遭受是質疑,受災戶也無所適從,延宕重返正常生活的時間。
三、急於成效,不考慮後果,不考慮接續問題,導致整體施政不嚴謹、浪費、內部衝突、相互消耗。
我絕非指責公務人員不用心、不守法、沒有愛心。坦白言,我身為魯凱重建會(民間組織)的顧問,風災後那幾年在山裡跑來跑去,在高雄、屏東各地看到的公務員,從基層約聘僱人員到縣長、到中央陳振川執行長,我接觸到的都很認真。有人問我某人以前很好現在怎麼會這樣?或者,這都都是某人的問題,難怪他會怎樣怎樣。我皆直言以告,問題沒有那麼好解釋,縣長的誠心如在當立委做環保時一樣磊落,更沒必要在地方用藍綠看事情,不然,由綠變藍的人我們前一年稱讚他,後一年我們羞辱他;由藍轉綠的人,我們前一年質疑他,後一年覺得他棄暗投明,那麼,我們的標準到底還是不是以部落發展、以受災戶為本位?
就是這些執行重建者,他們太用力、太守法,遇到困難只想頭痛醫頭,找個憑據,合法的解決眼前的困難。但,若是當時所謂「公私協力」本身的核心邏輯就錯了呢?由慈善團體假「永久」之名承做重建本身就是短視、吹噓的決策呢?根基既然不穩,之後一變再變的認定標準,數不清的解釋函、說明會,公務人員汗水不斷,部落居民的淚水也不斷。重建團隊,尤其民間宗教團體,當然也有愛心,但會不會太過有愛心、變成善霸,要求所有人都要依你,於是,通往地獄的道路就用這些團體的慈悲來舖成?
不該以人廢言,也不該把法制問題縮減到人謀不臧頓問題而已。接下來,重建將回到正常一般體制,在此提出三點呼籲:
一、必須以「飛地」確保原鄉疆界,保留原鄉「鄉村(區里)」的行政建置,不可解編,不可強制土斷、強制或利誘居民遷移戶口。
鄉(區)政、戶籍與地藉,是國家與民族的介面。倘若,阿禮村所有居民的戶籍皆遷出,世間即無阿禮部落,只留一個「古阿禮遺址」,部落散了,族人就溶化在大眾裡,再也無法辨識。而地藉問題稍微輕一點,但目前地藉管理制度延續日治時期大小字系統,本無考慮原民保留地問題,但五年前政府把南沙魯人遷到杉林,何不就此撥讓所在地月眉,為原住民保留地?另起一套地藉管理體系。不然,當年的集體遷村、維護部落完整,豈不是空言?
二、重返山林,因地制宜,永續惜用。山林是要有人活動,水土才能安全。農作、觀光,要實地勘查決定開發強度、作物、工法,不能大筆一揮說這是特定區就完全不管,導致居民從經濟自主地位淪為城市依賴人口。
三、以民主機制、民族繁衍、民生發展,重建整個原住民族行政法制。
國家不只是由人民所組成,更是由民族所組成,沒有考慮一國內部的多民族狀態,法制沒有民族多元化思維,就如同沒有性別主流化思維,怎能說是現代國家?
台灣的民族問題,隱藏在粉飾太平的文創商品、歌舞觀光之下,已經非常嚴重了。別再瞎扯什麼後殖民理論,台灣,用17世紀洛克John Locke的「天賦人權」標準來看,都還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