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贏與對錯:談「白人殺黑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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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柯文哲醫師再好幾個場合講到台灣過去十幾年都是律師治國,律師只論輸贏,不管對錯,台灣變成一個沒有是非的社會。

這段話很多人認同,當然也有人批判。

這段話讓我想到最近美國新聞頭條,台灣媒體簡化成「白人殺黑人」案件的審判結果。

17歲黑人馬丁出現在佛羅里達州一個社區,引起社區巡邏員辛莫曼注意,辛莫曼的父親是白人,母親是祕魯人,換言之他有西班牙裔(Hispanic)的血統 。兩人發生衝突,結果是馬丁被持槍的辛莫曼殺死。

除了種族,佛羅里達州有一條「Stand your ground」的法律,也是問題的焦點。根據該法,佛州警方原先判定辛莫曼沒有過失,純粹是自衛,所以連起訴都沒起訴。

死者馬丁的家屬當然很不服,召開記者會,訴求是:要辛莫曼有上法庭的一天。當然馬上成為媒體頭條,也跟台灣一樣「媒體辦案」。自由派媒體急於呈現出社會對黑人的偏見,也就是「racial profiling」,NBC竟然還涉嫌變造911的錄音,成為一起案外案。

保守派媒體當然也不甘示弱,網路時代,衣櫃裡面的骷髏頭都很快被翻出來,馬上有死者馬丁的更新照片流傳出來:原先媒體都適用一張馬丁比較小的時候的照片,看起來是個天真無邪的小男孩,可是17歲的他早就不是那種可愛的模樣了,穿著hooded sweatshirt(台灣稱帽T),像個小混混,網路上甚至還流傳他露出刺青,頗為嚇人的照片。

媒體戰個不停,但無論如何,一個黑人死了,沒有人負責,輿論壓力很大,當地警長被革職,檢察官以二級謀殺罪起訴辛莫曼。

馬丁的家人如願以償,辛莫曼必需上法庭。

陪審團六人都是女性,五名白人,一名西裔。開庭過程最戲劇化的部分是,911電話中的尖叫聲,馬丁和辛莫曼的媽媽都說是自己兒子的聲音,各執一辭,相持不下,我想到現在還是沒有結論;檢方的主要證人凸槌甚多,證詞不一,一天天下來,檢方一直都居於下風,無法有利舉証謀殺;相反的,辛莫曼的律師一直成功的把事情指向「自我防衛」的方向。最後,陪審團用超過12小時的時間閉門討論,結果判定辛莫曼無罪。

所以判定無罪,是因為呈堂的證據,無法達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標準,也就是無法證明辛莫曼犯了二級謀殺罪(secondary degree murder)。法官准許陪審團考慮以過失致人於死(manslaughter),但也沒有定罪。

編者註:beyond reasonable doubt,類似無罪推定的意思,意思是不能以「合理懷疑」為理由預設他人有罪。

結論是,美國的司法系統是贏家:既然證據不足,果真判無罪。媒體辦案也沒有影響結果,這是一個法治社會該有的現象,表示司法系統的功能健全。

可是,一個人死了,一個沒有攜帶武器的人被持槍的人開槍打死了,難道殺人是對的嗎?是非又是什麼呢?

我沒有答案。

2008年過世的Carnegie Mellon 大學教授Randy Pausch(2007年時代雜誌選出全球最有影響力的100 人之一),在他有名的最後一堂課,提到「做對的事情」(do the right thing)的重要性,他認為「做對的事情」(do the right thing)比「把事情做對」(do the thing right) 重要多了,他說,只要你做對的事情,好事也自然而然會發生(the karma will take care of itself)。

「做對的事」的概念深植我心,也自認一直努力這樣做。

但是,有一次跟一位主持人談到這個概念,他問我:那麼,什麼是對的事?我一時語塞,答不出來,想了一下說,對我而言,做了心安理得,就是對的事。我的答案顯然不令人滿意。

真的,到底什麼事對的呢?「是非對錯」到底怎麼界定呢? 也許,大家可以想想?

影片說明:公視《有話好說》節目討論之影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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