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與大人》:警察大人與小民百姓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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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代表組成的保正甲長,在警民之間搭起磨合與協助的橋梁。如張麗俊在擔任保正期間,他本人即有多次協助警方從事戶口相關作業的記錄。

如一九〇六年十一月六日的日記記載「入支廳抄戶口簿,因名並生年月日彼此恒多不符,又不肯改正故也。」之後,張麗俊每天到支廳抄寫戶口簿,連續抄了十一天才結束。一九〇七年五月十六日的日記又記:「近三時『巡查』樋口千代松氏及蔡玉碧來家,言他係此數保受持,明后日要調查戶口云。」十八日「午前在家候樋口千代松氏欲來保內『對戶口』,近九時仝他往對,近十二時率回午飯。」一九〇七年十月,還發生:「午后,欲代家阿傳入支廳請印鑑,因廳內戶籍誤造張阿得(家阿傳的臺語音類似張阿得),則戶口不能照合,決要入改名屆焉,向晚乃歸。」從張麗俊的日記可知,保正也要協助警察到支廳抄寫一份戶口登記簿,幫忙掌理地方人事狀況,定期陪同警察到各家各戶去抽檢查戶口資料,並須協助保內人員修改戶口登錄失誤處。另如一九一一年十月,一則以〈狐假虎威〉為標題的報導,說「臺北大加蚋堡三張犁(今信義區)有一人叫李孤乳,本來是無賴,因與該庄的巡捕結交就仗勢欺人,甚至趁戶口調查時百般誘謔良家婦女,庄內有不少受害者。」則呈現另一種戶口調查時可能出現的亂象。

一九一五年臺灣舉行全島第二次大規模的戶口普查。此時,隨著臺灣島內各地方知識分子的增加,故而在警察、保正以外,官方也動員著各領域的知識階級一起接受戶口調查員訓練。如在新竹擔任公學校教師的黃旺成(一八八八─一九七八,臺灣民眾黨的創立委員之一),他在八月二十八日的日記寫著:「本日講堂有臨時戶口調查委員訓練會,職員中內人(日本人)全部往聽。」九月二十八日,日記又載:「內地(日本人)教員出戶口調查。」

對於這次調查時臺灣人的反應,依《臺灣日日新報》形容,臺中廳家家戶打掃環境、準備茶椅,掛上國旗恭候調查人員來訪。出外工作的莊稼或苦力雜工等,因調查而回鄉的有千餘。或有一家之主手拿門牌,命令家族成員根據戶口調查簿的順序排隊,耐心接受調查。如臺中廳參事吳鸞旂(一八六二─一九二二,林獻堂之父林文欽的表兄弟),在十月一日調查當天,家族全員著正式裝束,列隊等待調查委員的到來。也有的商家為配合調查特地休業,或主動替調查員清除路障。根據官員觀察,此次戶口調查期間,上流社會者多能衣著整齊,端座等待調查員來訪並誠實作答。但也有民眾仍不清楚戶口調查的目的,因害怕錯失調查而喪失國(臺灣)籍,或認為未於戶籍地受調而失去戶籍,因此趕緊返鄉。或是有民眾以為調查養豬的數量是為了課稅、調查纏足是為了收纏足稅,所以無照實回答或臨時解足。簡言之,此時的臺灣民眾大體上算是相當配合員警和調查員的戶口調查作業。只是因誤解或不信任官方,而產生失常反應,或甚至偶爾出現變相的防衛行為。

隨著年復一年的戶口調查,臺灣民眾愈來愈熟悉這項既定的作業流程,也漸漸養成一旦戶口發生變更,就要主動到相關單位登記的習慣。而保正在協助處理戶政事項時,因為保正不像日本警察這麼威嚴、令人戒懼,也因此容易產生麻煩。例如張麗俊日記一九一五年八月載:「午后在家,曾聖恩與其女婿林明搖因分戶不能清楚,『屢次來此糾纏』,令其再領戶口抄本云。」若遇違逆事件,不僅當事人恐遭受處罰,保正也必須聞問關心。張麗俊在一九一八年七月八、九日的日記也分別記載:「午后,故人來喚我,『通知清波因戶口抄本之故,謗毀官廳,官廳欲傳他問証』云」、「聞支廳已發傳票傳清波並張阿寅、張啟章,未知果有此事否?未午歸,見郵丁遞傳票至。午后探雲,亦接此票。遂往墩候問雲信,果係問清波因戶口抄本之故謗毀支廳事,但波尚未入問,不知如何。」一直到日本統治結束,這種戶口調查與報備紀錄已成為臺灣人生活中的日常習慣。如張麗俊日記一九二〇年十月一日載:「晴天,在家,因是日戶口大調查故也。自明治三十八年調查至今係第二回,『近八時查員陳蔡喜來查問一番』,遂別去。」一九二五年十月一日載:「晴天,在家洗掃庭除,因帝國領臺後,是日乃第三回戶口大調查之日也。九時餘,『保正林瑞德仝巡查王清國來點人數』,我家男大小計十一人,女大小計十一人。」甚至,臺灣人對於警察調查戶口一事,也因觀念和習慣改變而出現「警察過了太多天才來」的感受。如林獻堂日記一九三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時寫著:「警察來戶口調查,攀龍、珠如於四月廿六日,余與成章於五月一日移居於此,『直至本日始來調查。』」

那麼,平常時候民眾要如何辦理戶口變更? 保甲和警察又要做些什麼?依一九三八年起擔任新莊郡保甲聯合書記的李炳坤回憶,他當保甲書記時有許多工作,但最主要的是整理戶籍。當民眾來派出所申請出生、結婚、搬遷、死亡等申請書時,流程是:戶主在申請書上蓋印,由書記提交各管區警察整理。接著把申請書送交到警察課戶口係,登錄在戶口副簿後,再由各派出所登錄在正簿上存檔。過程中所有的申請書、戶口正副本的整理,都有各個經手人蓋章,以示負責。例如申辦出生證明,是新生兒出世後取得產婆的接生證明、戶長蓋章,然後交給保甲書記盡快送到派出所,由巡查登錄在戶口簿冊上。巡查也必須親自到新生兒家中去察看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屬實,再將最終資料送到各管區整理存檔。若是死亡,也必須附帶醫生的診斷書或公醫的驗屍報告,註明死因和證明確實死亡。若是因傳染病而死者,公醫或醫生則會立即通報警方,開始另一系列的防疫與隔離措施。

再例如某人與其子原住在新莊,後來搬到臺北市(日語稱「寄留」),又搬到高雄(寄留),但本籍一直留在新莊。則他們須先取得一份新莊的戶口抄本交給臺北的派出所,登錄資料時,寄留用紅色紙,遷居用黑色紙。後來他們再轉到高雄居住,本籍仍在新莊,他們就須再取得一份臺北市的抄本交給高雄市的相關單位,並由高雄市寄發一份一式三張的申請書:一張通知臺北市取消寄留;一張給新莊本籍,告知他們已移居高雄,請取消臺北市的寄留地和更新新址為高雄,並詢問申請人是否有前科(本籍地會留有犯罪記錄);第三張則存放在高雄市作為存檔證明。這樣詳細繁雜的人口流動記錄,關係到經濟與治安,也可協助警方在旅客傷亡無依時找到位在本籍的家屬與繼承人。

戶口名簿外,關於臺灣戶冊資料的帳本還有戶口謄本(全戶的)和戶口抄本。前者是用來登記財產或繼承之用,後者是用來證明遷移或結婚等事宜。有時候民眾不想自己親自到警察課去申請戶口抄本,便會私下拜託保甲或保甲書記去抄寫。這對民眾來說省時省力,對書記來說也可能得到額外的小報酬。

從日本時代奠基下來的警務單位詳實戶口登錄制度,在一九四五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改由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第一科接管。中華民國原已在一九三一年底公布,但因為戰爭而一直無法確實實施的〈戶籍法〉,一九四六年元月起也正式在臺灣實施。同年六月起,改由鄉鎮公所接辦戶政業務。次年國民政府頒布〈戶口普查法〉,規定每十年舉辦一次戶口普查(第一次出版是一九五六年的中華民國戶口普查),一九四九年再開辦國民身分證。戶籍登記業務由民政機關負責,戶口查察業務由警察定期辦理,成為警政與民政雙軌並行制。一九六九年起,雙軌並行制改為戶警合一制,直到一九九二年配合終止動員戡亂及實際需要,戶警再次分立。

整體而言,臺灣的戶籍制度歷經清代的保甲、日本統治時期的警察管控,到二戰結束後逐漸移交給內政部門所屬的戶政單位負責,期間,警察在其中均占有重角色。直到今日,「警察查戶口」也成為臺灣人共同的生活歷史記憶。


書名:《「小的」與大人》

策劃:戴寶村 撰文:李進億、沈佳姍、陳慧先、游智勝、蔡昇璋、蔡蕙頻

出版時間:2020年1月

出版社:玉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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