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阿里山鄒族獵人協會成員,中正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四月七日,立法委員孔文吉在立院辦理一場「維護原住民族狩獵及獵槍使用權利!《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研討公聽會」,針對所提案修法方向及條文內容,徵詢原住民部落族人以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意見。當天約有百位來自部落的族人、學者及法界實務工作者到場,並踴躍表達意見,基本上均贊成孔文吉委員的修法工程,希望修法之後能突破並改善現行不合理又不符狩獵實務的國家法律。然而,四月十一日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卻發佈「緊急聲明」,又廣邀動保及環保團體連署,聲明稿開頭即以「憲法保障原住民權益,但也要求國家保護生態環境、尊重原民人權不等於國家應該無限度開放狩獵!」破題,並以六大理由意圖阻擋孔文吉委員的修法。本人在閱讀聲明稿之後,認為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擅以聳動標題、狩獵數據及環境保護訴求,企圖掀起龐大社會輿論壓力,阻止修法,卻對原住民狩獵充滿無知與偏見,感到不解與遺憾。
本人研究原住民狩獵文化多年,目前也在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狩獵暨漁撈文化專案計畫」工作,蒐集整編狩獵文化相關歷史文獻,邀請專家學者座談,並在全臺各地訪問族人,特別是聆聽部落獵人的心聲與期待。我想從原住民狩獵文化的立場,回應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聲明,希望能有一些對話。
原住民狩獵從來就不是「無限度開放」,過去如此,現在如此,未來更是如此!
如果我們觀察原住民狩獵的歷史與現況,就可以理解狩獵活動本身就是一種文化密度極高的行為,講禁忌、規範,也講部落分享,狩獵是個人的,也是部落集體的;另外,原住民獵人視獵場為自然資源,獵場是財產,其中的物種種類和數量,是維生保障,野生動物一旦消失,獵人等於失去了獵場,也失去重要的生活資源,所以獵場需要管理,族人要巡視獵場,也需要神聖化的獵場祭祀活動,另外,原住民更有動物祭祀活動,許多族群視野生動物是伙伴,甚至是大地靈物,應該珍惜,不能隨意獵殺,藉這樣的「文化機制」,獵場是被約制、管理與祝福的,也因此獵場得以永續。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認為修法等於「無限度開放狩獵」,是未能抓到原住民狩獵文化之核心意義,反而拿一些不正常狩獵的例子刻意扭曲及污名化。
狩獵文化,原漢社會之間有著天壤的差別
狩獵活動是原住民應該擁有的「少數群體權利」。狩獵所承載的文化意涵,包括傳統的土地利用、自然資源、宗教信仰、習俗規範、動植物知識、部落組織⋯⋯等等,這些許多獨特珍貴的民族知識多蘊含於狩獵文化之內,透過狩獵反思與實踐,這些知識有機會可以習得、傳承與復振,對已經文化瓦解、失憶甚至瀕臨文化滅絕的群體而言,狩獵實踐是提供文化復育與活化的機會。原漢社會,對狩獵文化的情感與文化依附具有很大差別,也許漢人朋友打獵只是為了娛樂、休閒、消費或吃野味解饞,但大部分的原住民就賦予狩獵以濃厚的文化意義,這也難怪原住民獵人常說,「狩獵是我們的文化,是我們的傳統,是長輩教我的,是我從小做的,我不可能放下!」其中的文化依附程度,難以相提並論,因而相伴而來的文化權自然有所不同,若責難原住民擁有特權,是因為對狩獵文化不夠了解。
目前國家政府關於狩獵的法律及管理辦法,不符合原住民狩獵活動實際需求,缺乏善意與合理化規範,導致狩獵活動走入地下化,恐造成愈加失序失控的行為!
《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允許原住民狩獵的條文,包括自製槍枝、狩獵物種、狩獵地區、狩獵時間以及農委會所制訂的狩獵活動申請辦法,跟原住民傳統狩獵慣習以及實際生活狩獵需求,只是百般限制,例如狩獵物種的申請,原住民傳統狩獵在諸禁忌與規範的「文化條件」下,出發之前是根本不能預先明說狩獵物種與數量,那是一大禁忌;另外,狩獵時間也是相當彈性,在農閒之餘前往獵場是極其自然之行為,但狩獵申請卻要打破這樣的傳統慣習,硬生生地把狩獵鎖進傳統文化──「祭儀」的時間空間裡,讓獵人深深覺得申請手續不便且違反狩獵文化本質,於是不少獵人乾脆不去申請,走入地下化,跟警察玩捉迷藏的戲碼,狩獵活動反而變成「盜獵」一般,充滿污名標籤,這是大家都該正視的不正常現象,因為在不正常的制度下,極有可能造成更加失控、失序的狩獵,這不只是原住民的失落,也是國家社會的損失。
原住民獵人絕對支持「安全狩獵量」概念及制度,堅持維持生態平衡及永續利用!傳統原住民狩獵依賴禁忌、規範以及獵場自主管理制度,可以維繫良好的生態平衡,當然,現代狩獵活動已無法完全依傳統法則去管理獵場,然而臺灣已經有許多學術研究顯示,許多野生動物正穩定繁衍增加,保育類野生動物亦是,另外,研究也認為原住民狩獵並非造成物種滅絕的原因,而且如果能在「安全狩獵量」的制度規範下,更不會造成環境生態危機。
如果在允許原住民文化狩獵之同時,能制定「獵物數量及種類報備、嚴格總量管制」的狩獵辦法,定期做野生動物之調查監測,作為安全狩獵量之依據,如此兼顧傳統狩獵規範,兼採現代科學研究資料作狩獵管理模式,才是永續狩獵的方式,原住民獵人絕對支持。何況,原住民獵人同樣反對商業性狩獵,支持「非營利自用」之狩獵分享,如能有效禁止大量掠奪的商業性狩獵,對販賣獵物行為嚴加管制,則能達到「安全狩獵量」的目的。
原住民獵人有權利使用現代更安全便利的獵槍
原住民目前的「自製獵槍」所規範的內容形式,是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旨意脈絡下制訂,基本上是在維持社會治安的目定去看待獵槍管理,然而,在允許原住民可以進行狩獵活動,卻讓原住民只能擁有性能、安全性都有問題的自制獵槍,這是舉世僅見的現象。我們很少發生獵人擁槍自重甚至造成危害治安事件,卻頻頻發生槍枝走火、膛炸等意外事件,主要原因是自製槍枝品質不良,沒有標準規格。另外,既然充許狩獵,為什麼就要使用落後不安全的獵槍,許多有狩獵制度的國家,均允許獵人申請、登記使用制式獵槍,一來是維持用槍者之安全,另外是希望要能精準獵取動物性命,不要造成其受傷逃跑,或者讓動物受到狩獵工具的折磨凌遲致死,這是允許狩獵國家所持之方式,亦即藉現代科技之協助,可以在瞬間完成狩獵行為,不致讓動物承受極大的痛苦。果不如此,難道要再使用獵刀及傳統弓箭,一刀一刀又一箭一箭地殺死動物嗎?現代屠宰場的電宰方式,希望在技術控制下快速結束性畜生命,此殺生觀念及做法也是相同的道理。除非,要求國家乾脆就頒布法令嚴禁任何殺生行為。
所謂「部落自主管理狩獵」,目的是建構原住民、政府以及民間團體之伙伴關係,需要政府及社會各界之介入指導、監督與生態監測,沒有所謂「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狩獵原本是極其自然的部落活動,當代獵人在傳統獵場進行狩獵,其實依然在傳承部落知識與價值,也遵守土地環境倫理,當然,我們也必須面對失控狩獵以及商業性狩獵的問題。本人在走訪各部落時已經發現,許多部落獵人早已自發性地組成狩獵文化團體,討論該如何進行狩獵,其中涉及獵場規範、土地倫理、民族知識、用槍知識、狩獵證照、獵人之社會責任、狩獵文化傳承……等等深具民族生態學的議題,只是在國家法律及龐大社會壓力下,這些優質的狩獵組織雛形,始終不太輕易浮出台面上運作,殊實可惜。如果部落獵人組織能夠紛紛成立,共同討論良善狩獵制度,又在國家政府及社會團體的指導管理下運作,這是伙伴關係,也可以創造多贏的結果。
長期文化霸權下,原住民幾乎已經失去話語權!
狩獵原來是原住民在自己的土地獵場上再自然不過的生活方式,許多狩獵的方法、知識、規範及文化意義,也是原住民自己流傳著,擁有自己的狩獵話語權,然而多重勢力進入獵場之後,這樣的話語權遭到剥奪殆盡,特別是生態意識、動物保護、生命關懷等等強勢話語進入狩獵場域,主導狩獵意義之詮釋權,經常在種種場合下高舉環保及動保大旗,壓制原住民的狩獵觀點與期待,許多獵人只是狩獵文化的承載者與實踐者,沒有強而有力的學理論述及辯論能力,於是在話語權競逐的舞臺上選擇沈默、迴避、不參與,獵人知道「反正也說不過他們,我們的意見講了也沒有用,做就對了!」正如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所指出的一般,四月七日公聽會並未邀請動保及環保團體,因為邀請來的團體早有先入為主的狩獵文化偏見,邀不邀請其實結果都一樣,不會有什麼更好的同理與對話,當天應是希望政府聽取原住民族人的意見,這只是失去話語權的弱勢者之生存邏輯而已。
請你們更花心力去關注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維護,那才是更大且更重要的生態及動保課題!
最後,我們真的誠懇呼籲,真正在持續威脅野生動物的勢力,絕對不是原住民獵人,而是那些開發、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力量,當然這樣的社會力量主要是國家機器以及資本主義的強勢擴張,他們勢力強到不好對付,動保、環保及獵人團體應該是在同一線上面對才是!如果你們永遠只是想拿原住民獵人身體熱血去祭旗,那麼你們只是在打蚊子,卻對老虎一般的生態殺手視而不見,保護野生動物權利永遠只是天邊幻象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