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檔案公開?兼論其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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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公開的一般方式

檔案的公開,不是單純直接將文件掃描後,一股腦兒全部放上網供大家瀏覽──如近日來網路上顯示的嚴重誤解。檔案的公開,最核心的概念在於我們必須先知道到底有什麼?也就是我們必須要能夠看到檔案的目錄。有了目錄,只要是國民,我們就能依法(依照《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政府機關請求閱覽檔案。所以,檔案公開的第一步,就是要透過各種可能的方式,讓人民可以檢索、瀏覽檔案的目錄。

以檔案管理局所典藏的國家檔案為例,依照該局自訂的行政規則《國家檔案開放應應用要點》,明文規定檔案目錄資訊「應主動公開」檔案目錄資訊,該要點列舉公開的第一種方式就是「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也就是把目錄主動放到網路上供人檢索。所謂「主動公開」,就是有的就要拿出來;被要求了或被發現了,可就是被動了。檔案目錄的公開,絕不是那種你來,就給你看,或是該當單位有二套內外有別的目錄,這些都不是一般且正常的作法,更何況不是依法核定機密的檔案,目錄理當都要能夠查得到。

2016年3月,檔管局接受《報導者》訪問時,表示政治案件檔案目錄的可查詢率達99.69%。朋友或許會問,為何不是100%?確切的原因筆者不清楚,若依照現行的《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各機關移轉給檔管局的檔案,如果該檔案仍依法規定列為機密等級,將不予彙送公布目錄,是否這0.31%屬於機密檔案的目錄?除此之外,如非依法核定機密之檔案,當檔管局完成檔案入藏的各項必要手續後,就是把目錄公開在「國家檔案資訊網」,在家就可以檢索,民眾據此申請調閱自己想看的檔案。

有了檔案目錄,我們就可以向檔管局填單請求閱覽,但這不意味著你就可以完整看到你想看的檔案。接到申請後,檔管局會依照《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中關於限制公開的規定進行審核(但不會有這批檔案未經解讀而不提供閱覽的這種理由),申請人便有可能遇到限制公開或不提供人民閱覽的情況,又或者遮蔽、遮掩檔案上的部分內容後再給申請人看。如果你覺得檔管局的拒絕或遮掩認定不合理,你有權據此提出訴願、行政訴訟,透過訴訟手段讓法官重新做利益衡量,雖然告輸的機會很大。

順著前面對檔案公開的說明,那麼我們回頭來看看,目前典藏在中央研究院臺灣史所檔案館的保密局臺灣站檔案(共324件,2,738頁。內含「二二八相關檔案」223件、1,668頁〔61%〕;「白色恐怖相關資料」101件、1,070頁〔39%〕)到底開放了沒?直到完稿為止,你到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的網站,用「保密局」當關鍵字下去查,是查不到任何資料的,該館的機關團體檔案列表中也沒有國防部保密局這個全宗。

但是這批檔案不是還沒有整理,照許雪姬教授的說法,台史所檔案館已經完成「初步整編、製作目錄」的工作了(見圖2),每件文書也都已經由檔案館的整編人員編妥檔號。今(2016)年3月12日《聯合報》刊出一篇題為〈許雪姬:當對立不再  白色恐怖史料才宜公開〉的報導,在PTT上引發熱烈討論,有網友寫信給許教授問明原委,3月13日許教授在給網友的信中一段話說:「228資料2009年2月26日即已公佈,迄今為止有那一個人要看檔案」。請留意許教授用的是「公佈」這個詞,指的是她告訴外界,臺史所新買了批檔案(當時新聞報導:http://goo.gl/m5ZISQ

但是這批檔案在2009年2月26日之後,大家就此能使用了嗎?公開流通了嗎?已經是許教授當時所言「研究的開始」了嗎?這裡有一份在2010年4月1日該所檔案館公告的「99年度檔案館流通室公開流通目錄」。各位可以點開附件,看有沒有辦法找到「保密局」這三個字?(http://goo.gl/9FxDWY

所以「公佈」的意思不等於公開提供調閱?否則的話,為何這批檔案,從2008年入藏迄今,都沒有出現在台史所檔案館的檢索系統上?或許臺史所檔案館內的電腦可能可以檢索得到,我沒到館查過,不知。但如上所言,一般正常的檔案館,館外跟館內能查閱到的目錄理當是要是一樣的。不過,許教授3月初接受訪問時這麼說:「對這批史料有興趣者,可向中研院申請閱覽。然而之前向立委申訴無法看到史料的受難者家屬,從來未向中研院申請調閱檔案。」(資料來源:http://a.udn.com/focus/2016/03/12/18738/index.html),但在全面開放查詢目錄的檢索系統上,看不到有這批檔案。

「有解讀才不會引起誤解」、「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檔案開放和研究註解是兩回事,非得要研究註解完了,才能開放檔案?這點近日在幾篇相關文章的論述下,好像已成了定論,但果真如此?是否是新創造出來的迷思?讓我們來看看實例。2015年6月許雪姬教授在其主編出版的《保密局臺灣站二二八史料彙編(一)》中,她在卷頭寫了一篇〈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站二二八相關檔案」之解讀與出版〉,自述道:「我初步閱讀,發現檔案所載之涉及人員多過原已公布的檔案,甚至有不少人不在已獲賠償名單中,因此決定在公開這批檔案前必須先解讀、研究。」筆者認為這可能出於學者的好意,但好意是一回事,合不合常理是另外一回事。若按照這個邏輯走,檔案公開前,必須先解讀、研究的話,那耳聞有過這批檔案的人,即使有興趣研究,也只能follow解讀註解的腳步,亦步亦趨,等著檔案開放的那天?如果解讀速度很慢呢?而那些「不在已獲賠償名單中」的受害人及其家屬,若想求償或了解情況,又該如何?請留意,這批檔案到明年就滿七十年,早過了一般檔案限制開放的期限,「絕對機密」等級的,至遲也要在三十年內開放運用。

政治檔案的內容真真假假,現在甚囂塵上的說法是要給專業的來,要「研究所解讀才不會引起誤會」,以免造成二度傷害等等。就這批保密局臺灣站的二二八史料,網友馬雅人就這麼說:「單純公開這批史料,沒有一定程度的解讀與考證相當危險的,都可能對於家屬造成二度傷害。例如,有人沒有參考其他史料,就貿然說蔡丁贊魚肉鄉里。」(http://gushi.tw/archives/22532

湊巧的是,許教授也以蔡丁贊先生為例,提出類似的說法。早在今(2016)年《聯合報》記者陳宛茜採訪許雪姬教授以前,2009年2月臺史所公佈這批檔案時,已提過台南市人蔡丁贊醫師,不管病人有沒有錢,都會先把病治好再說。(資料來源:http://goo.gl/m5ZISQ)陳宛茜日前訪問許教授時,她再度以蔡丁贊醫師為例,說如果沒解讀、經由學者判定真實性的話,會造成家屬的二度傷害。

報導的原文是這樣的:「許雪姬認為,這些史料若要全面開放,必須經過學者解讀、判定真實性,並還原當時的社會背景、情治單位的工作方式。否則讓不了解歷史的民眾讀到,會引起不當猜測,造成受害者家屬的二度傷害。如在檔案中被形容為『魚肉良民』的蔡丁贊,其實是深受鄉里好評的醫師。」(2016年3月12日,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網址: http://a.udn.com/focus/2016/03/12/18738/index.html

我們很能了解研究者的苦心,但實際上真的做得到嗎?讓我們來看看已經出版的《保密局臺灣站二二八史料彙編》的註解,到底會怎麼替蔡丁贊先生「洗刷」呢?筆者把第一冊從頭到尾快速瀏覽一遍,未見有關蔡丁贊的文件。近日翻閱2月剛出版的第二冊史料彙編,終於看到了。在「黃仁里致電林振藩報告臺南市『二二八』事件經過情形」(1947年3月25日)這件代電稿中,情報人員將參加臺南市二二八處委會的蔡丁贊先生為「劣紳」之一(圖3),指蔡與湯德章等人煽惑市民、浪人、學生搶劫政府機關武器等。然該書第23-24頁對蔡丁贊的註解內容(註17),完全看不到研究者如何幫蔡醫師洗刷「劣紳」二字,只言蔡丁贊「此後數日四處維持地方秩序」,主要內容只是臚列了「檔案中的蔡丁贊」的諸多罪狀,雖在一處有寫「被誣以」內亂罪,但並未替讀者辨明檔案內容的真偽。(圖4、5)

然而下面這一份家屬看了會更受傷的文件,保密局臺灣站臺南組通訊員吳偉文(化名)不僅稱蔡醫師是「劣紳」,還說開耳鼻喉科醫院的他,「素以見財若命,每欲藉其特技勒索病人,遇有貧苦求醫,渠則置之不理,為富不仁,眾所共痛。」(圖6、7、8)

這件罵更兇,真的在捏造「魚肉鄉民」內容的文件,也沒有見到編者在註腳中反駁這些監視情報的說法。根據報導,許教授在受訪時為了證立學者先解讀再開放給一般人利用,否則讓不了解歷史的民眾讀到,會引起不當猜測的特殊見解,但果真有做到嗎?保密局人員就蔡醫師對待患者態度的指控,無論在該書註解內容,甚至是該條註解所徵引的兩份資料,皆無從為他洗刷遭情治人員污衊的事情。可見註解不等同判斷真假,註解雖要下苦功找資料或基於平時閱讀、研究的積累,但相對比較容易,究明真相則很困難,學者的解讀往往無法判定真假,替當事人「洗刷」罪名;反而可能是當地的口碑,早已自然免疫,為蔡醫師建立起一番足以抗衡檔案文件的正面形象。

結果,這批檔案卻毫無遮掩,「照樣」白紙黑字印出來,說好的避免造成二度傷害呢?這和一般民眾到檔管局去查閱檔案,有不同嗎?再說會到檔管局查資料的民眾也包括學者啊!關於檔案是否需要遮掩,應該很有討論的空間,在此擱置不論,但是,從這個例子來看,至少可確定:加注釋,並不等同於研究出事情的真假;學者的解讀無助於避免二度傷害。

檔案,有很多層次的意義

檔案對每個人而言,使用目的、認識目的各有不同。有人是要討年資、有人是要用來討黨產、有人是拿來要賠償、有人是要拿來告官、有人是要知道到底是誰在背後捅我、陰我。更有人是因為檔案開放調閱了,無意間發現了遲到四十、六十年的遺書。

我們應該避免只從自己單一的目標和本位出發,或從歷史系的史料面向看待檔案的存在意義。檔案之於研究者往往只是一條註釋而已。個人的問題意識與核心關懷,絕對沒有辦法照顧到每個人的需要;情感面的問題,更不用談了。檔案公開的目的與功能,包括但不限於歷史研究,背後還有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使人民有充分的資訊監督或追究政府的責任。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已經清楚宣示「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是憲法言論自由所要保障的範圍。「知的權利」是賦予全體國民的,不是特權,也是落實民主原則所不可或缺的。

檔案開放與研究註解是兩回事,兩者可以同時進行,對於研究者不計研究點數,投入心力進行解讀、註解,讓史料以更便捷的方式提供利用,值得肯定,但絕對沒有研究註解走在檔案開放前面的道理。好好把目錄整理妥當,公開提供調閱,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速度,邁開步伐前進。私意認為這才是正當的處理檔案的辦法。希望以上的拙見,對於近日來討論白色恐怖檔案的一些觀念上的混淆,能有所釐清,尤其是關於檔案和解讀之間的關係。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