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權益問題可以公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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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泛基督教政治人物推動「保護家庭公投」連署引起許多爭議。首先,這個連署雖然名稱是「保護家庭」,但內文卻是卻是曲曲折折地企圖阻擋同志婚姻與多元成家法案修法。有多位法學專業人士提出不同的見解,有律師認為此提案有違法違憲之虞提出建設性的修改建議,但也有人明確表達支持,認為這是好的公民教育契機,也是直接民權的展現。

《公投法》是重要的民主機制,也是民主國家常用於解決重大政策爭議的方式。然而,筆者不禁懷疑推動這份連署的信心希望聯盟到底是真心追求以民主程序解決社會歧見,或者企圖使用公投更進一步阻絕弱勢社群所期待的公平正義?會不會嘴巴喊著要「保護家庭」,心裡想的是歧視別人的家庭?

更進一步來說,在現有的法律規定底下,不論這份公投連署是否合法,我們都必須先思考:關於弱勢社群的權益問題是否適用公投處理?不到半個世紀以前,美國還有許多州禁止跨種族通婚,一直到1967年高等法院在Loving v. Virginia案才推翻此禁令。然而,根據當時的統計,仍有高達七成的美國民眾不支持黑人與白人通婚合法化。這個個案是否也可以用公投決定?如果彼時有人也發起公投連署,要求大幅提高跨種族通婚的修法門檻,結果可能又會是什麼?

這個判決在美國的同性婚姻辯論中經常被引用,但部分人士認為援引跨種族婚姻支持同志婚姻對比並不恰當,他們主張該判決其實只是再次肯定了婚姻的「傳統」定義,也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這也呼應在這波討論中,信心希望聯盟與守護家庭聯盟人士一再強調的「傳統」婚姻定義:「一夫一妻,一生一世。」

然而,從人類學的角度來說,「傳統」從來就不是固定的,甚至文化社群中人們主張的傳統也不會只有單一種版本。當代人類學家拒絕把文化看作是封閉、不變的系統,更反對把所有文化傳統都當作是理所當然、無庸置疑的。否則,我們恐怕還活在重男輕女的社會,女兒可能花最多力氣照顧長輩終老,但卻什麼遺產都分不到,還解釋說這是傳統價值。同樣的,若把異性戀一夫一妻的婚姻說成唯一的傳統定義,恐怕忽略了歷史事實,也粗暴否定了其他形式的親屬家庭,只為成全保守的宗教定義。更進一步來說,我們必須小心「傳統」變成一種最狡猾的修辭,把一切都推給遙遠模糊的過去,合理化對於弱勢者的壓迫,並忽略他們的抗議。

此外,過往每當政治人物被問到對於同志婚姻的政治立場,許多人會推託說虛無的社會共識。事實上,根據2012年中央研究院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台灣已經有過半的民意支持同志婚姻合法化,近年許多媒體民調也都顯示出類似的結果。然而,為何當政治人物說缺乏社會共識的時候,同志權益就可以擱置不談,但當有公信力的學術研究發現有過半民意支持同志婚姻的時候,卻同志權益問題卻必須考慮公投?如此雙重標準,這不叫歧視,什麼才叫歧視?

最後,筆者呼籲「保護家庭公投」的發起聯盟與連署人,與其推動公投,限制合法合格的家,然後把別人的家都當成違章建築,不如抱持更開放的心胸去瞭解各種各樣的家。如果「家庭」在你們看來如此重要,那更應該要同情地理解所有成家的心願,而不是排除不一樣的家。此外,我們也應該思考還有哪些人無法成家,或難以成家?一起把我們社會改善成更適合所有的人一起生活的社會。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