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教條式的,或蒼白無力的憲法解釋——關於馬習會憲法爭議的側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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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習會的突然宣布,承襲一貫的馬式風格,讓台灣社會措手不及,對此事件的憲政嚴重性,中研院法律所黃丞儀老師投在天下獨立評論的一篇文章,要求立法院應該對馬進行彈劾,該文甫一上網即遭獨立評論下架,由於獨立評論自失立場,此事在網路上發酵,並引發該網路言論平台諸多寫手的退出,當天,這個事件在台灣網路引起的熱議,幾乎蓋過馬習會的討論。在崇尚言論自由的台灣,黃丞儀老師的文章在被「河蟹」不久之後,即受邀刊登在數個網路言論平台,並廣獲迴響。

其後,有論者在網路上誇口,只要一百字即可駁倒黃文,等了兩天,該論者終於在天下獨立評論中,發表了一篇超過一百字的評論,由於該篇論證薄弱,我因此花了幾分鐘在臉書上簡評(含標點符號323個字)並指出其諸多弱點,雖然我認為該文根本無法反駁黃老師提出的論點,然而我還是把它改寫得更完整一些,投到想想論壇,理由無他,雖然台灣社會許多人,包含自認為知識分子者,常常對於憲法問題發表宏論,但是或許基於主觀立場,或許基於認識不足,這些看法常常似是而非,忝為憲法學者的我,對於如此重大的事件,並不是沒有言責,這也是在百忙之中必須發聲的原因。

1.議題的雙刀式詭辯

馬習會的憲法爭議只涉及立法院的許可不許可嗎?這個設題本身就有問題,是典型的雙刀式詭辯,因為,馬總統即將出席馬習會的宣布會在台灣引起爭議,導致諸多批評,並不是單純的立法院同不同意的問題,各界的反應並不是因為馬總統沒有跟立法院報告並取得同意(根據憲法以及大法官解釋,應該跟立法院報告的是行政院長而非總統),而是基於這個事件的特性,並與馬總統的處事風格有關,簡言之,就是偷偷摸摸地進行,然後突襲式的宣布。318太陽花運動在去年才發生,今年馬習會的處理,與前年服貿協議的簽訂,兩件事情多麼類似,就是一意孤行與黑箱作業。就此而言,立法院的同不同意固然不是一個假議題,然而卻只是一個衍生議題,根本沒有理由將馬習會的憲法爭議侷限於此。

馬習會真正的問題在於,這麼重大的事件與重大的決定,馬總統完全不顧憲政體制中既有的課責與制衡機制,完全不願意讓台灣社會有時間做反應,完全不願意讓全民對於影響台灣國家安全與未來福祉的重大事件,有任何參與與表達意見的機會。這個做法不但在憲政體制的層面上有極大的疑義,而且極度的欠缺民主正當性。

再說一次,馬習會真正的問題就在於,馬總統再度以他的「奇技淫巧」,棄民主課責如敝屣,置憲政體制於不顧,偷偷摸摸地進行一項可能會影響台灣國家安全與重大福祉的事情,但是卻完全剝奪台灣其他國家機關與台灣社會的參與機會。

2.武斷而矛盾的憲法解釋

憲法第63條對此毫無置喙餘地嗎?有論者毫無理由的主張,憲法第63條所規定的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只適用於改變既有的政策或法律,或針對即將採取的具體政策,而且只涉及內政事務。這種對於憲法的曲解,一目了然。根據一般的解釋方法或原則,既然憲法第63條的規定,在「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規定前,已經做了不少例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而這些例釋並不局限於所謂的內政,像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都不是內政事務,而是屬於外交事務。所謂的「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就不會局限於內政事務,還包含外交事務。既然馬習會涉及台灣的總統與敵國國家主席的會談,當然就不會被排除在「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外。

論者這種讓憲法穿窄衣的解釋方式,說穿了就是為了量身訂做答案,所以接下來,一方面將馬習會瑣碎化為只是國家領導人見面會談,既然沒有具體政策,(因此不重要),不屬於「重要事項」,所以無適用餘地。另一方面抬舉馬習會的重要性,說馬習會是外交而非內政,要給總統很大的空間,不適合制式流程。

同一篇評論裡,為了得到不適用憲法第63條的結論,馬習會一下子變得不重要,一下子又轉變成很重要,這是矛盾而不自知。

3.對大法官解釋的引喻失義

論者主張,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27號解釋,總統有機密特權,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如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就可以不予公開,認為因此有關於馬習會的事項,根據總統機密特權,可以保守秘密不予公開。這種引用方式除了斷章取義之外,更是引喻失義。理由在於,同號解釋裡,大法官也說,這種權力的行使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

馬習會的憲法爭議就在於,馬總統無視於權力分立與憲法基本原則,遮遮掩掩並一意孤行,一直到舉行前的三天才被報章披露,完全沒有讓行政院、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也完全沒有讓作為利害關係人的全民有任何參與的機會。按照這個標準,馬總統的行為既然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就不是一個正當權力行使,他怎麼會在此事上享有機密特權呢?此外,釋字627號解釋有其具體的原因案件與具體適用的事項,例如拒絕證言權、機密核定權,皆是針對具體的刑事偵查與訴訟程序,用釋字627號解釋來正當化馬習會的黑箱作業,未免引喻失義。

再說一次,總統的機密特權並非絕對,必須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否則即是不正當的權力行使。以取向於刑事偵查與訴訟程序的拒絕證言權、機密核定權,來做為具體解釋內容的釋字627號解釋,來合理化黑箱作業的馬習會,未免引喻失義,而且輕重不分。更不用說,既然馬習會沒有具體的政策,那麼當然就沒有拒絕證言權與機密核定權的對象,那還有保密的條件存在嗎?

國家安全、國防與外交雖然屬於總統權限,但是這等重要事務,憲法的設計並沒讓總統可以獨自決定,憲法的常軌是要經過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參與,甚至在重大事項上,有可能回到一個直接民主的層面上來處理,更何況,與最大敵國之間的政治性交往涉及極端重大國家安全與人民未來福祉,甚至觸及國家的主權獨立性,怎麼可能是瑣碎的、一般性的國家領導人見面聊天,這種輕描淡寫即使是對於一般人而言,也是太過扭曲事實的講法。

一個平常批判憲法釋義學的學者,在這件憲政大事上,竟然採取一個教條與武斷態度來解釋憲法,並斷章取義的引用大法官解釋,這是多麼奇怪的一件事!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