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主張「隱私」? 法務部請重讀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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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公開場所對於警察執勤,可否自行錄影搜證,法務部最新函釋持否定態度。法務部解釋函認為,根據個資法維護個人隱私的原則,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

法務部認為,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得否自行錄音,因牽涉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外,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因此,若民眾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止,如民眾因而涉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礙公務罪嫌者,並得依法究辦。

其實,大一《憲法》課程就已介紹,基本權保障的規範目的,是為了避免國家不當限制人權,學理上稱為「基本權對抗國家性」。簡單的說,像是「言論自由」或「隱私權」等《憲法》基本人權保障,目的就是用來對抗國家,如果國家對人權有不當限制時,人民即可依據《憲法》主張基本權保護。

舉例來說,2004年時任總統陳水扁指稱:「連宋於該年總統大選後,發動軍事將領請辭或告假,進行七日、柔性政變」,遭連戰、宋楚瑜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即認為,總統行使職權時代表國家,不是一般人民,陳總統不可以主張「言論自由」的《憲法》基本權,因此判決陳水扁總統敗訴。而最高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不可以主張《憲法》基本權,判決陳水扁敗訴定讞。

法院判決理由清楚指明:「基本權適用於人民與國家間的垂直關係,乃人民用以對抗執行公權力之國家機關,換言之,言論自由之拘束對象為國家機關,主要在於防止國家所為之侵害,確保人民言論自由,此即基本權的防禦功能。

再者,基本權涉及個人與國家公權力行使關係,如國家本身是基本權主體,又是公權力行使主體,邏輯上是矛盾,且不可能的,此即所謂同一性論據(Identitaetsargument)。總統既為憲法第四章所規定之國家機關,自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

基此,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此時行使公權力之警察,是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機關,人民於公開場合對該警察之錄影搜證,警察依法不得主張《憲法》基本權(包括:隱私權)。

此外,法務部認為,對警察錄影,需經警察同意,照此邏輯,則架設於街道之錄影機,是否需經過所有路過者之同意?事實上,人民對警察執行職務之錄影,是為了監督公權力的合法實踐,警察於公開場域執法沒有「隱私權期待」,法務部過度限制人民搜證的權利,正曝露出馬政府《憲法》教育與人權素養之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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