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破的鐵飯碗-從苗縣府延遲給薪看公務員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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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由於財政規畫不佳,財務缺口竟高達648億元,積欠包商新台幣數十億元工程款。自二月被媒體爆出員工薪資遲未入帳起,不斷為發薪坐困愁城,四月寄給員工一封「共體時艱救苗栗」的信函,並將每月五日發放的薪資改為十日發放,仍舊無法舒緩困境。如今,縣長再度證實七月將持續延遲給薪,並再一次盼大家共體時艱。

一般勞工在薪資發放上受到《勞基法》保障,雇主延遲給薪屬違法事由;然而公務人員並不適用《勞基法》,在面臨縣府「共體時艱」的要求下無「法」拒絕。此次的延遲給薪事件凸顯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應受到更多的保障。

勞工所應享有的勞動三權分別為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其中團結權是另外兩權的基礎,其具體實踐的形式就是組織工會。依照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公務人員是禁止組織工會的,然而,政府另立了《公務人員協會法》,允許公務人員成立協會。在此浮現了兩個問題:第一,公務人員被禁止籌組工會是正當的嗎?第二,公務人員協會能夠取代工會,發揮勞權保障的功效嗎?

首先,由於公務人員的雇主是國家,服務的對象是社會大眾,職務身分較一般勞工特殊。為避免影響公共利益,世界各國對於公務人員的勞動權多少都加以限制,然而主要是限制公務人員工會的協商權與爭議權,包含限縮協商事項或者禁止罷工等。團結權的方面,無論是美、英、法、德、加、日等先進國家的公務人員,皆享有組織工會的權利。綜觀國際勞動公約,有關團結權行使的第87、98號公約僅限制軍警的結社權,第151號公約更是專為保障公部門勞動者的權益而頒布,其中明訂公部門勞動者亦享有結社自由,以及為了實踐結社自由所需要的公民與政治權力,並且不受政府干預,也不可受到反工會歧視行為。在身份別上,第151號公約也只有限制了高層公務員與從事機密職務之公務員的團結權而已。因此,公務人員享有籌組工會的權利是適當且合理的,只是在於能夠獲得多大範圍的協商與爭議權而已。

 

國家

團結權

協商權

爭議權

美國

部分享有

禁止罷工

英國

無明訂禁止

法國

部分享有

德國

禁止締約

禁止罷工

加拿大

部分享有

禁止罷工

日本

禁止締約

禁止罷工

 

各國儘管對協商與爭議權有所限制,然皆開放公務人員組織工會
表格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再者,公務人員協會的存在,似乎的確開放了公務人員的結社自由,但詳讀《公務人員協會法》的條文內容,協會所能夠協商的項目僅包含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與起訖時間等枝微末節的事項,對於工作條件的改善只能提出建議,且協商的結果不得締結成協約。另外,法律也限制了協會行使爭議手段或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更甚者,協會的成立、章程制定、理監事變更、會代會的會議事項、名冊、財務收支報告、事業經營狀況與糾紛調處經過等,皆須函請主管機關備查。由此可知,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型態不僅沒有團結權的底蘊,更處在政府高度管控之下,如此既違反了國勞公約的精神,也無法發揮保障勞動權益的效用。

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之所以不被視為一項議題並加以重視,也許是因為公務人員在我國近年經濟長期不景氣的窘況下待遇相對優渥,而成為擋在政府與財團之前的代罪羔羊,淪為被批鬥的對象;但請別忘記,一些血汗勞動者,例如消防人員,也屬廣泛公務人員的一環,他們身處在最惡劣的勞動環境下,仍舊被《工會法》擋在門外無法獲得團結權。基層的公務人員,也得從事加班等長工時勞動,還要面臨前所未見的政府欠薪。社會大眾不應分化一般勞動者與公部門勞動者,尚須理解:或許鐵飯碗並不好捧,有些人的碗是歪斜缺角的,碗裡還時常遲放了米飯。

地方政府的施政不當,不應由底下的公務人員犧牲經濟安全來承擔。保障公務人員勞動權益,從開放籌組或將公務人員協會轉型工會做起,以符合國勞公約的規章,並給予公部門勞動者應有的保障,才能實現尊嚴勞動的精神。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