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教育實習學生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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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駁回臺大對勞委會提出的行政訴訟,間接認定研究生擔任「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劃臨時工」、「教學助理」等工作具勞工身分。這只是「歸還」學生勞動者應有的權益,因此不能說是臺大工會的勝利,但仍然值得慶賀。

學生的勞動權益有多麼不受到重視與保護?最近苦勞網一篇報導探討無薪實習,正好在台灣有一個具爭議卻不受重視的學生勞動剝削實例可供參考:實習教師。

2002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後,取消實習津貼,並且將實習教師定位為「在學學生」,半年實習期間不但無薪可領,尚需繳交4學分的學分費。雖然官方將實習教師認定為學生身分,以臺師大為例,這些實習教師在實習前都已經領到畢業證書,加上沒有依照規定發給實習學生證,在外根本無法證明自己的學生身分,以致於不能享有學生應具備的權利與保障。(關於畢業證書,師培法是以成績優異而提前畢業作處理,然而實際情況是只要修畢學分就可畢業,與一般學生無異)

不僅如此,依師培法規釋例,實習期間學生不得同時兼任與教育實習無關的工作,再兼領其他工資。這意味著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遭受剝奪,若是需要兼職維持基本生活的弱勢學生,這半年根本活不下去。

至於在校期間的勞動情形,在另一篇文章〈實習教師的勞動困境〉中有提到,法令雖有訂定「教學」、「導師」、「行政」與「研習」四項實習比重,然而在教學現場並無法明確地將每項業務都區分開來,工作量全憑各校良心。部分實習教師需處理大量行政業務,有時甚至必須加班,反而無法專注在最重要的教學實習與教檢準備上。無論年資或身分,實習教師都是全校教師體系的最底層,加上尚未取得實習證書(遑論教師資格),對於不公平或違法的體制根本無從反抗。

前面提到,實習教師被定位為學生,是否有辦法如臺大工會般顛覆定義?由於教育實習是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一,因此不能算是工作;而失去津貼亦使其不符勞資法認定的雇用關係範疇。然而實習教師要服從學校的指揮、命令、監督與表現不佳時被當掉的危機,具有「人格的從屬性」,加上部分學校的實習教師確實需付出與正式教師相同的勞力,形成「以學習之名,行工作之實」,等於去學校當最底層的血汗勞工,難怪身邊選修師培的大四朋友總是笑嘆:去找實習學校形同要去「簽賣身契」。

近期行政院主辦的全國人才培育會議決議,將把教育實習期限由半年延長為一年,意同拉長學生成為免費勞動力的時間,現今教師職缺競爭如此激烈,學生投入教師一職已經是很大的賭注,卻要在這之前就如此壓榨他們的勞力與心智,又不給予一個有就業保障的未來,只能說如果這是政府為了解決流浪教師問題,所想出能夠使學生打退堂鼓的對策,就真的是太高招了!我們應該反對這項決議,進一步爭取實習教師的勞動權,至少應有對學校任用實習教師「學習」情形的監督制度,避免讓實習教師淪為比時薪109工讀生待遇還不如的血汗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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