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的社會保障權,不容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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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黨綱明文承諾,「維護人的尊嚴及基本人權」不得任意制訂法律剝奪或限制,宣稱「實現全民社會安全制度」,讓其他社會弱小成員給予特別照顧,享受公共扶助的權利,並且制定行動綱領,推動「保障具有工作許可的外籍勞工的人權」。
 
然而,由民進黨三位漁業縣立委潘孟安、楊曜、與陳歐珀等,所力推的《漁業法》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漁業人僱用之漁業從業人具外國籍者,自中華民國98年一月一日起,漁業人以該漁業從業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含一定保險項目及金額之商業保險,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前項一定保險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試圖以投保項目與金額都不明確的商業保險,取代外籍漁工最基本的勞健保等社會保險,此舉將使得原本就已處於高危險海上工作環境的外籍漁工,連最基本卑微的保障都給剝奪掉了。民進黨若在立法院六月臨時會,放任此法偷渡過關,不如也將上述黨綱推翻當成屁吧。
 
立法委員潘孟安。(圖片來源: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這個已經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一讀通過,並差點送進院會二、三讀的惡劣法案,所幸有同樣為民進黨的林淑芬委員,在5月22 日的委員會中獨排眾議,堅持反對此修法草案並憤而離席,並即時讓許多關注外籍移工人權的公民團體了解情況,迅速集結並展開抗議行動,終於在上個會期最後一天成功阻擋法案並交付政黨協商。但臨時會前又死灰復燃,引發民進黨內正反雙方積極爭辯,試圖在討價還價中,讓這個圖利本國漁船主並犧牲外籍漁工人權的法案,可以獲得一個妥協的共識或出路。
 
但我們必須從敬告民主進步黨,轉成警告貴黨,外籍漁工的社會保障權,是不容討價還價、沒有妥協空間的議題。若民進黨大意失守讓此法通過,將背負來自公民社會無數的罵名,因為此法案內容,赤裸裸地違反已具國內法律效力的兩公約,尤其是違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以及關於「社會保障權利」的第19號一般性意見。
 
外籍工人也能自行籌組工會後第一個成立的工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成立於2013年成立。(圖片來源:破報
 
首先,民進黨切莫以這些外籍漁工沒有選票,就無視於他們的基本人權。當公約內容已經規範「『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時,就表示每個人只要是在國境之內,以及在掛有我國國旗之漁船作為境外延伸,無分國籍,都享有這項權利,不容被剝奪。在19號一般性意見第23段最清楚「所有人特別是處於最弱勢的和被邊緣化的團體的成員,均應受社會保障制度涵蓋,不得以《公約》第二條第二項所禁止的理由進行歧視。」第29段進一步明確說明「《公約》禁止以種族、膚色、性別、 年齡、 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 健康狀況(包括愛滋病毒/愛滋病)、性傾向以及公民、政治、社會或其他身分為由進行任何直接的或間接的歧視,因為這種歧視會導致取消或損害平等享有或行使社會保障的權利。」
 
再者,當潘孟安在29日接受記者訪問時指出,改為商業保險,「修法時未忘卻對外籍漁工權益的合理對待,草案明文規定有關外籍漁工保險項目與金額需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合理且可行規範,政府會依國際人權及勞動公約精神訂標準,不會損及漁工權益。」證明他並不了解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根本的差異在於,「社會保障應被視為一種社會公益事業,而不僅僅是經濟或財政政策的工具。」(19號一般性意見第10段)若真如潘孟安所說,那麼他的修法草案不應是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而是在社會保險之外,再依外籍漁工長時間在高風險工作環境的情況,由政府補助雇主額外增加外籍漁工的商業保險,提昇他們的保障,如此才是真正顧及漁工的權益。但潘孟安的版本顯非如此。
 
最後,不論是潘孟安還是漁業署署長沙志一都認為,外籍漁工因為工作環境與條件的關係,儘管與雇主共同支付勞健保費,但實際上也很難請領給付或根本使用不到。但這點並不能作為試圖取消基本社會保障權的理由,反而更應該思考配套措施,想辦法讓外籍漁工能夠實質享有這些社會保障。19號一般性意見第27段有關「實際獲取途徑」就指出「應該及時發放津貼;受益人應能實際利用社會保障服務,以便獲得津貼和訊息並繳納有關的保費。在這方面,要特別照顧身心障礙者、移徙工人和那些居住在邊遠地區、容易受災的地區、遭受武裝衝突的地區的人們,使他們也能得到這些服務。」第36段也指出「移徙工人享有福利的權利不應受到工作地點改變的影響。」
 
漁業署長沙志一。(圖片來源:大紀元記者朱孝貞攝
 
當民進黨上下也在同聲譴責中共國台辦關於「台灣的前途由全中國人民共同決定」的不當發言時,我們也必須呼籲民進黨,外籍漁工的基本人權與尊嚴,不容由民進黨少數立委來決定剝奪,社會保障權不容討價還價,而只能討論如何在能力範圍下,給予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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