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閹割罷免權 闌尾踐踏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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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罷免「無視民意」的立法委員,民眾發起「割闌尾」運動,得到廣大回響,但部分國民黨立委,將被外界諷刺為「吳育昇條款」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列入議程,擬修法增加罷免提案人的負擔,這也讓立委陳其邁痛批無恥,認為這已不是吳育昇條款,而是「反割闌尾條款」。
 
 國民黨立委不顧眾怒,意欲將提高罷免門檻的選罷法修法提案強行通過。圖片來源:網路
 
事實上,憲法第17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之權,但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罷免提案連署與表決的高門檻,已使得人民行使罷免權發生困難,更嚴重的是,吳育昇等立委的修法提案,要求罷免提案人需增列檢附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將使得罷免公職人員的困難度更高,形同以技術、形式方法閹割「罷免權」。
 
 然而,憲法既已明定人民有選舉權與罷免權,立法者就必須制定法律,讓人民選舉、罷免這兩項權利,能透過制度獲得保障、具體實現,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罷免提案連署與表決採取高門檻,使得人民在投票產生公職後,在公職任期屆滿前,要以「罷免權」收回對該公職的「民主正當性」賦予,相對困難。如此的制度設計,是否符合公平保障人民憲法第17條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已有疑慮,但若修法再對已較嚴苛的「罷免」進行技術上限制,造成實質閹割,恐有牴觸「體系正義」的違憲問題。
 
 大法官揭示「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參釋字第682號、釋字第688號解釋),換句話說,對於同樣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公民選舉、罷免制度,立法者顯無理由採取「只剩選舉、閹割罷免」的差別待遇。
 
 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第66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指出,「縱使能通過平等原則的具體審查,仍可能透過體系正義截堵,此所以多數意見可以根據體系正義要求立法機關檢討改進。釐清平等原則與體系正義的關係,正好是體系正義的內涵:邏輯的一致性。」,基此,立法者有義務說明,何以在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選舉權與罷免權的具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選舉權與罷免權的制度設計,出現「只剩選舉、閹割罷免」的差別待遇,而閹割罷免權的修法,與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透過選舉、罷免運作民主制度,是否具「邏輯的一致性」?
 
 綜上,少數立委對民意的反彈不思反省,甚至不惜踐踏憲法,企圖以修法方式閹割「罷免權」,但這種作法如「掩耳盜鈴」,自以為罷免提案更為困難,民怨就會自然化解,「割闌尾」的民眾就會從反對變成支持,殊不知人民如果無法透過罷免制度,對不適任公職收回權利,則民怨累積爆發的結果,國大廈恐只剩下以佔領立法院、國會辦公室或立委服務處等強制方法,來回收人民本應享有的憲法權利。當權者應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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